论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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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最基本的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要健康发展,必须注重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有与村干部相关的问题,也有村民自身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相关人士和相关部门的重视。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多个方面来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制度,切实提高村干部的素质,建立监督机制。此外,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建设,也是关键之一。关键词:村民自治 民主监督 农村经济建设On the Construction of Village self-government organizationsAbstract:Chinas village auton

2、omy is the most basic grass-roots democratic system,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villager autonomy, we must focu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village self-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Chinas self-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of the villagers there are many issues, including the village cadres and related issu

3、es, the villagers have their own problems, these problems must stakeholder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attention. In light of these problems, I believe that we should proceed from many areas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village self-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to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villag

4、e cadres, the establishment of monitoring mechanisms. In addition, to strengthen the building of the rural market economy, is also one of the key.Key words: Villager autonomy; Democratic supervision;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1 绪 论12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的现状52.1 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概况52.2 村民自治的意义63我国村民自治组织存

5、在的问题73.1 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间的关系不协调73.2 村民选举的不规范83.3 村民对村干部的不信任93.4 对村干部监督的缺失104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的对策124.1 明确村“两委”的职责,分工协作124.2完善村民选举制度124.3 切实提高村干部的素质134.4 建立和健全村民自治的监督机制134.5 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145 结论15注 释16参考文献17致 谢181 绪 论1.1 研究目的和意义在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为我国民主建设历程上的又一大创举。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最基本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的实施将更加有助于维持当前农村的稳定发展,

6、进而为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基础。一个方面,村民自治能够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激发村民当家作主的责任感。这样可以使得村民参与选举、参与村务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可以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事务的公开透明,使得村民与干部的距离就更近了;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的推广,对村干部有了约束,村干部的信任度更高,村务处理上就更高效了。如此一来,农村的社会秩序自然就更稳定。此外,村民自治还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村民自治建设的最大成效之一是民主政治意识的增强。民主意识增强后,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再加上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就能使农村经济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村民自治制度

7、是一种参与机制,构造了村民将村内事务由民主参与的办法予以解决的机制。通过村民自治的实施,村民会逐步习惯于以制度化的办法来提出自己的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扩大自己的影响。在自治组织内,以村民代表会议为核心的村务参与机制不仅构成了对村干部决策的有力监督,增加了村务决策的可靠性,而且可以平衡村务决策的受益范围,使村庄范围的决策可以照顾全体村民多方面的利益,从而减少村民对村务决策的不满意。自村民自治的开始试行,到正式向全国推广,直至现在,村民自治制度无疑已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然而,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农村地区的特殊性,以及中国农民的自身特点,村民自治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研究本课题的目的是要对村

8、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提出适当的方法、方案,妥善处理现存的问题,确保新农村建设沿着“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将对现阶段中国有秩序、有步骤地推进民主进程有重大促进作用。1.2 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外学者对本课题已经有了相当的研究,当前取得的积极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1.2.1 村民自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村民自治制度无疑是不够完善的,它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学界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农村“两委”间的关系不协调。尹焕三认为,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由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职权不甚明确,普遍造成“两委之间的矛盾摩擦复杂化”的现象。出现了党支部认为既然“党是国家

9、的领导核心”,那村里的事应该是党支部说了算,也就是党支部书记最大。村委会则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民自己说了算,认定“村委会的权力大”,应该是村主任说了算。贺雪峰撰文指出,村民委员会“出现无权的尴尬”,据他的调查,如果被选出来的干部迎合镇领导的错误做法,则不能代表代表农民的利益;如果不迎合,则有被逼辞职的可能。他认为这样的村民自治不会具有多大的实际意义。黄阳等进一步指出,“两委”的冲突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党支部固守于传统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包揽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一把手”观念根深蒂固,形成“两块牌子一个门,说话办事一个人”的现象;二是村委揽权,部分村委事事越权不让村党支部过问;三是“两委

10、”相互争权,互不买账,互相拆台;四是“两委”相互遇事失诿,由于存在“两委”职权划分不清的空子,对于涉及村民矛盾纠纷等难办的事,难办的复杂问题,都不愿管,但对于有好处的事,则又相互争夺。其次,村民选举的不规范问题。辛秋水指出,村民选举普遍性低,公正性较差。更突出的是,投票方式是逐户收选票,使得这种低普遍性的村民选举带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而这样无疑是会影响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影响村民对选举的态度。曾润生在“陪衬候选人”得零票一文中指出,有些上级党委甚至对基层的选举明确为“硬性任务”,选举委员会为“与组织意图保持一致”,于是出现了陪衬候选人的尴尬。而尹焕三在调查中也发现,农村选举中贿选泛滥干扰和破坏

11、直选,不少地方的选举不具备公正性,公然承诺现金贿赂的也不在少数。在对村民选举的不合理性调查中,王继辉认为,选民不具代表性,选举方式违背常理,计票作假(作弊拉票),用金钱代替选举等作法还是比较普遍的。“宗族,派系势力干预、操纵选举,贿赂选民和乡镇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村民信任的村委主任落选”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再次,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不和谐关系。辛秋水认为,在现实中,村民民主决策参与意识薄弱,决策者漠视民意。调查表明,当村民意见和乡镇政府指示有矛盾时,有33.5%的村民样本和57.4%的村干部认为应该按照乡镇政府的指示去做;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认为应把“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放在首位。王继

12、辉进一步指出,村干部大多是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极为缺乏,村务不公开,工作方式表现得极为粗暴。他们未能摆正自己的位置,认为自己是“父母官”,没有认识到他们要“为人民服务”的真正职责。从而使村民对干部们产生了不信任态度,严重影响村事务的顺利完成。而徐兴华通过调查指出,有些农民往往是“嘴里说要投票,要公决,而最终却依据情,理,法的重轻次序来了事”。1.2.2 新农村建设时期村民自治问题的解决龚燕认为,首先应该实现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功能转换。村级党支部把直接管理生产和全面干预农村社会事务的功能,转变为以农村社会关怀和利益协调为轴心的功能结构。而村民委员会则应该在村级党支部的领导下,带领村民治理好村

13、务,尽量使二者和谐共处。其次,确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平等机制,改善乡村关系,政府要把权力真正下放到村里,真正还政于民。并提出,还应当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从而推动农村的快步发展。李剑,张晓辉指出,“民主是基础,建设是动力,自治是方向”,他们提议,要加快促进选举制度的发展成熟,打好自治的基础,同时,加强村民议事制度和村民务公开制度,力求公平、分开、公正。他们还提出,国家仍应扮演村庄公益事业投资主体的主角,规划好投资方向,加大投入,加快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尹焕三提出,一是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现实中,中央也正在不断加强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二是构

14、建科学高效的农村“两委”工作运行机制;三是加快村级组织制度的创新,构建选拔和培养领导干部的新机制;四是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使之更明确,更具体。刘亚伟则指出,民主政治是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后产生的需要,成功的政治体制改革必以经济改革为先导,强调要切实加强农村的经济建设工作,建立新农村时期下的适合广大农民利益的市场经济。拉近成城市与农村间的收入差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月日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徐平和张桦也提出,可以在乡村建立“村级廉情监督站”,其职责是对村干部公、勤、廉等多方面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而廉情监督

15、站成员则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1.3 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学者(包括外籍华人)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一是霍特金斯先生的意见,他强调选举的公平性和选票的神圣性,认为“中国在村委会选举中为保证选票的神圣性,确定负责选举的人员时可采取村党支部、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任命一人、并对他们加以培训的做法”。二是孙璐瑜小姐的看法,她尤其看重培训和公民教育。她深深感到,中国要实现村民自治,“关键之一是要搞好培训采用培训班,外出参观学习,印发各种材料和录像、讲课与现身说法、模拟选举等形式,对负责村委会选举的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要采取广播,电视、材料、黑板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公民进行有关选举的法律,内容等的广泛教育,使人们都知道并会依法参加选举”。三是关于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的意见,英国萨赛克斯大学英美学院院长班维克教授,前英国国会议员,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教授马瑞德先生,以及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家何杰森先生等都认为,“法律中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村民自治中的一些原则方面的职责权限应规定得很清楚”。何杰森进一步论述道,“中央应制定原则性的、普遍的法律制度,地方各级制定具体的规定,以结合地方实际补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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