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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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皿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 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第三条对养犬活动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 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

2、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公安部门会同农林、城管、工商、卫生、药监、环保、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 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机制。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或者向公安、农林、城 管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公安、农林、城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及时处理举报。第六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第七条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本市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的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一般管理区

3、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尬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第八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残疾人每人限养一只 导盲犬或者扶助犬。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的具体品种,由公安部门会 同农林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疗养院,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第九条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可以在本居住区设定禁止

4、遛 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予以公示。第十条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重要仓储、动物表演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并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训养管理;(三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第十一条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独户居住。第十二条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养犬。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检疫、注射狂犬病 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将犬只的免疫有效

5、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 疫苗的时间告知养犬人。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到当地公安部门领取养犬申请表。公安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 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以华润盍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 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 办理延期手续。第十

6、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住所地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转让犬只的,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三犬只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四放弃所养犬的,应当将犬只送犬只留检所,并在七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五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发;(六犬只失踪的,自失踪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四养犬登记证延期、变更、补发、注

7、销、备案情况 ;(五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六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情况;(七养犬违法记录;(八公安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将电子档案的主要信息反馈给养犬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村 民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向居民、村民公布养犬人的登记情况。第十 七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 证明。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征收,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範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犬只免疫费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盲

8、人养导盲犬、肢体残疾人养扶助犬和生活困难的独居老人养犬的 免收管理服务费、免疫费。提倡养绝育犬。对养绝育犬的,凭农林部门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 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第三章犬只经营与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犬只养殖、训练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距离居民住宅区五百米以上的场所;(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笼或者犬舍等设施,养殖场外墙高度不低于三米;(三配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兽医人员。第二十一条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寄养、训练、美容和诊疗等活动的 ,应当依 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向农林 部门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设立

9、前款规定的犬只经营场所。第二十二条养殖、销售、寄养犬只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农林部门和 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 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 ,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 所;(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的,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 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四不得在本条例第九条规

10、定的禁遛区域和时间段内遛犬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六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处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八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十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送犬只留检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异常死亡的,应当及 时报告农林部门。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适用于养导盲犬的盲人和养扶助犬的肢体残疾人。第二十四条各类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 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立明显标识。第二十五条犬只伤害他

11、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在场 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由于受害人的过错 造成损害的,养犬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依法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第二十六条犬只诊疗或者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将死亡犬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 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第二十七条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 及时向农林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

12、时送交犬只留检所进行检疫;对确认 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林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患 有狂犬病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养犬人应当及时向附 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发生动物狂犬病等疫情时,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应 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和危险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疫、紧急灭犬等防治措 施。第二十八条市、不设区的市农林部门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 施。犬只留检所负责收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犬、无主犬、遗弃犬、被收缴 的犬只,接收多余犬、死亡犬,并依法进行检疫、防疫和无害化处理。犬只留检 所收容的犬只,自

13、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 由农林部门负责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无 主犬、遗弃犬、多 余犬。犬只收留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认领、领养犬只的,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饲养费。第四章行政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第二十九条 记、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第三十条农林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免疫,诊疗 许可、犬类狂犬病情预防监控;对经 营、养殖、寄养场所免疫情况进行监督,督 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指导、监督犬只留检所和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

14、处理;对送检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 犬只进行检疫,依法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 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防疫消毒和 无害化处理。农林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犬只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服务。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街面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十三条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 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

15、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 位,协助做好养犬 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的宣传教育,调解因养犬引起的民事纠纷。6第三十六条 犬管理工作。第五章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养犬 行为,协助做好养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 罚:第三十七条(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烈性犬 和大型犬或 者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以及单位和个人在禁养区域养犬的,责令限 期整改;逾 期未整改的,收缴其犬只,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补办手 续;逾期未补办登记手续的,收缴其 犬只,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犬人不按期办理 养犬登记延期手续和变更、注销、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 办理相关手 续的,收缴其犬只,并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吊销养犬 登记证、收回犬牌。(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 整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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