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题奖学金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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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专题奖学金管理措施 为全方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足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发明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当代化需要,德、智、体全方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措施。第一章 专题奖学金的设置 第一条 专题奖学金是指由社会著名企业、团体或社会著名人士在学校捐资设置的各类奖学金。第二条 学校欢迎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设置专题奖学金。专题奖学金的设置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要求,不得以损毁学校的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要求和超越工作权限、不负责任的承诺为设置条件。第三条 为规范专题奖学金管理,社会团体或个人资助的专题奖学金名称通常定为

2、奖学金;并以学校的名义向学生颁发;专题奖学金的可在印制专题奖学金获奖证书时或颁发专题奖学金仪式上,用合适方法向学生给予说明。第四条 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学校设置专题奖学金,需和学生工作处进行协商,并附相关协议和评审条例,内容包含:1、专题奖学金名称;2、专题奖学金基金及资金;3、设置专题奖学金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4、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奖要求及评审措施;5、其它相关材料。第五条 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各学院、系设置专题奖学金,必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立案,方便学校进行规范管理,并对其评定和资金发放进行必须的监督、检验。第二章 专题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

3、生、博士生均在评选范围之内。第七条 专题奖学金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础路线;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进取,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优良;4、主动参与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达成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身心健康;5、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惜公物,举止文明;6、符合各专题奖学金的详细评选条件;7、关键用于助困的专题奖学金评选条件另行要求。第八条 已取得本年度校级奖励(如“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

4、优异团员”、“优异学生干部”奖等)者,相同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其申请专题奖学金。第九条 每人每十二个月最多可申请一项专题奖学金(各类竞赛奖除外),不能反复获奖。第三章 评选要求 第十条 专题奖学金评选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标准。申请人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根据各专题奖学金的评选条件给予推荐,并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复审,学生工作处复审后将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或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专题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各院、系专题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以一定方法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第十二条 专题奖学金评选材料 1、

5、学生书面申请及院、系推荐材料;2、填写专题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两份;3、参评学生上一学年原始成绩单(或复印件)一份。有科研结果或取得奖励者,需附获奖证书或证实材料复印件和发表论文、著作的复印件;4、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推荐意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年度专题奖学金评选资格: 1、考试作弊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3、有必修课不及格者; 4、一学期缺课累计1周(含1周)以上者;5、违反各院、系学生管理要求者。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报专题奖学金时,禁止多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觉,取消在校期间申请专题奖学金的资格,学校追回已发放的专题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各学院、系应本着德、智、体全方

6、面发展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民意测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严格把关。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授权的专题奖学金的管理部门,关键职责是:1、负责对各类专题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和对各专题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2、负责制订各专题奖学金的评定措施;3、审核各类专题奖学金取得者名单;4、监督、检验其它专题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5、审议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校设置奖励基金的相关事项;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须成立专题奖学金评审小组,小组组员中应有业务老师和学生代表参与。其关键职责是: 1、依据各专题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对本院、系学生进行初选、推荐; 2、帮助学校做好各专题奖学金的发放、表

7、彰工作。第五章 反馈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对专题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院、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系提出意见;院、系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回复。如学生对本院、系回复仍有异议,可在院、系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于进行全方面调查和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院、系。并把此处理意见作为最终处理结果。第六章 颁发第十八条 学校对专题奖学金取得者颁发专题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制作;获奖证实材料一律存入学生 % 档案;获奖学生名单及其关键事迹由校、院(系)两级以一定方法公布和宣传。第十九条 已取得专题奖学金的学生在下一年度中若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学校将追回其专题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管理措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措施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经过,自2021年9月起实施。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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