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党发〔〕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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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国资党发20137号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市国资委系统实际,市国资委党委制定了市国资委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国资委党委2013年10月11日- 8 -市国资委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国资委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北京市

2、委组织部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党费收缴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企业中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或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中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针对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

3、费计算基数。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二条执行。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离

4、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普遍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第五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八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

5、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第九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转交市委组织部,再由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

6、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党委负责一级企(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在京双管单位)的党费收缴工作。各一级企(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在京双管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规定比例将党费上缴市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应通过银行划入市国资委党

7、委的党费账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缴,需提前报告说明。账 户:市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账 号:02000485092005365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复外支行第十五条 党费上缴、留存比例为(以党员实交党费总数为计算基数):基层党委留存40%,各一级企(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在京双管单位)党委及其所属党委留存35%,上缴市国资委党委25%。市国资委党委直属的党总支和党支部留存75%,上缴市国资委党委25%。市国资委党委留存5%,上缴市委20%。第十六条 党的关系在京的铁路系统党委,包括北京铁路局、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8、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南口轨道交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南车二七车辆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11家单位,上缴市国资委党委10%,由市国资委党委代交市委组织部。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费实行全额返还,用于开展党建活动。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一级企(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在京双管单位)负责将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全部返还,该部分不再按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规定的比例上缴市国资委党委。第十八条 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支部党员全部为离退休干部党员)收

9、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存,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二、党费使用第十九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二十条 使用党费应当向基层党组织倾斜。第二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二十二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要逐

10、步建立和完善党费使用预算制度。每年底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下年度党费使用预算,经党委会讨论后执行。党费支出应当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每项支出应有专门报告或填写使用审批单,写清支出的原因、用途、金额,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支出单据必须有主管领导和经手人签字,如单据不能说明支出的具体项目或用途、金额等与原报告不符时,应当予以注明。第二十三条 下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经费不足时,可以提出经费申请。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返还给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的党费,必须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返还党费使

11、用情况,应当进行公示。有非公企业基层党组织的一级企(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在京双管单位)要严格制定返还党费的具体程序,加强对返还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党费管理第二十五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 党费管理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挑选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保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当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七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

12、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二十八条 各一级企(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在京双管单位)要根据党费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以及党费使用情况统计表,做到帐表相符,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书面报告、情况表和统计表结合年度党内统计工作一并上报。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支部每年要将党员交纳的党费和上缴情况向全体党员公布。各级党委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广大党员监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要对本级和下级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形式不限,检查情况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下级党组织通报。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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