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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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BGS-2012-043 珠环2012457号关于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2月19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

2、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条 对于事实、影响、情节相同或相近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同一时期,罚款数额应基本一致。第六条 鼓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的任何阶段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消除减轻不良的社会影响。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处理。第七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予以量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污染物排放的

3、种类、数量、浓度。(二)污染对环境、人身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三)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纠纷,以及造成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的大小。(四)造成社会影响程度的大小。(五)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否存在主观违法故意。(六)是否采取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七)是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八)是初犯还是再犯、屡犯。(九)污染源规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当事人注册资本和营业额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第八条裁量标准仅对有自由裁量权的处罚事项进行量化,无自由裁量权的处罚事项不列入该裁量标准。对未列入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

4、章的规定或参照相同、相近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 上级部门有新的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从其规定。裁量规则与裁量量化标准不一致的,以裁量规则为准。第九条 本裁量标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第十条 本规则由珠海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一)处罚种类:罚款(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

5、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6、元以下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7、,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

8、元以下的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9.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

9、、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

10、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处罚的,裁量标准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10万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2-10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10万以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0万以下)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10万以下)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1)规模属于小食店类的服务业项目(注:该项只适用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作罚款处罚

11、的)从轻处罚:规模较小、污染程度较轻或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罚款1000元;一般处罚:罚款2000元;从重处罚:污染程度较重的,罚款5000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1万元。(2)规模属于酒楼类(含酒吧、卡拉OK)的服务业项目(注:该项只适用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作罚款处罚的)从轻处罚:规模较小、污染程度较轻或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罚款5000元;一般处罚:罚款1万元;从重处罚:污染程度较重的,罚款15000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2万元。(3)工业项目从轻处罚:规模较小、污染程度较轻或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罚款2-3万元;一般处罚:罚款

12、6万元;从重处罚:规模较大或污染程度较重的,罚款8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10万元。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5-50万)(1)从轻处罚:规模较小、污染程度较轻或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罚款5万元;(2)一般处罚:罚款6-8万元;(3)从重处罚:规模较大或污染程度较重的,罚款10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20-30万元。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1)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

13、建成的:(1-5万)从轻处罚:规模较小、污染程度较轻或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罚款1-2万元;一般处罚:罚款3万元;从重处罚:污染程度较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4-5万元。(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的:(5000-2万)从轻处罚:规模较小、污染程度较轻或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罚款5000万元;一般处罚:罚款1万元;从重处罚:污染程度较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2万元。二、超标、超总量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14、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形式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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