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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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2011年12月06日19:23来源:证券时报网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2月6日向各级人民法院发 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做出要求。据新华网消息,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 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 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 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 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 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 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 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外,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 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 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 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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