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宪性解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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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合宪性解释的问题理论界对合宪性解释的内涵,本身就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在宪法审 查制度意义上的理解,发生在宪法案件的处理过程之中,指的是宪法审查机关 在处理有关立法机关的立法合宪性争议的时候,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或根据 能够判定系争的法律是违反宪法的,应该尽可能地对产生争议的立法作出合乎 宪法的解释。特别是对产生争议的立法存在着违宪和合宪两种解释的可能时, 应作出合宪的判断,以避免作出损害立法权威的违宪判断。另一种意义上的宪 法解释发生在普通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指普通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需 要对作为裁判依据的立法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纳入考量 范围,尤其是对所适用的法

2、律有多重解释的可能时,应首先选择最能符合宪法 原则和精神的解释,作为案件的裁判根据。这种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实际上要 求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法官负有合宪性解释义务,对所适用的作为裁判依据的 法律进行的解释,必须最大限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以保证普通法律的适 用在根本上符合宪法。有研究者将其称之为非真正的宪法案件。在有些国家, 如美国,法院既有适用宪法的权力,又有适用普通法律的权力,这两种合宪性 解释对法院来讲都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仅仅是适用领域不同而己。但在我 们国家,适用宪法和适用普通法律的权力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法 院行使,考虑到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现实中并没有真正运转起来,难以

3、在实 际上发生法律合宪性的争议需要由宪法监督机关去解决,从而面对合宪性解释 的问题。对普通法院而言,虽然没有适用宪法的权力,但在适用普通法律的过 程中,不可避免会面临如何处理普通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问题,因此,本文所 研究的是第二种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首先面临法院何以可能进行合宪性解释的问题,对 此可从两个层面进行回答:一是从法理的层面,回答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或者说 在法理上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的根据何在本人认为,法院可以进行合宪性解释 的原因在于,虽然法院的职责在于适用普通法律来裁决刑事、民事、行政性质 的案件,但其所适用普通法律必须在形式和实质上符合宪法,

4、据此而作出的裁 判才能得到遵守。而在普通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既有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即 适用于解决争议的法律不是唯一的,究竟选择哪一个或哪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来 解决当前的纠纷,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抉择;又有对所适用法律的不同 理解问题存在,即在确定所适用的法律的前提下,对该法律的理解有不同,而 此不同的理解又直接影响到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以及裁判结果的确定,法院不可 能将所有的可能性都考虑进去,更不可能对一个法律争议做出若干个内容不同 的裁判。为此必须选择其中的一种理解作为依据,而选择哪一种理解,当然不 能任意进行,完全由法官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愿去取舍,除了必须符合法理,遵 循法律思维的方法与技术之

5、外,还必须进行合宪性的考量,也就是选择最符合 宪法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来对案件进行裁判。二是从规范层面看,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总纲第5条第4款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 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非常明显的是,对宪法权威的遵守和维护要求 的是一切国家机关,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种,自然不能排除在外,也有遵守 宪法的义务。这种遵守宪法的

6、义务不仅表现在自己不去采取违反宪法、损害宪 法权威的行为上,更表现为其在适用法律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裁判时, 必须将宪法的原则、精神和要求贯穿其中,保证其所适用的法律是符合宪法的。三是从现实性上讲,也蕴含着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必要。法院适用的法 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效力源泉来自于宪法,内容上不能和宪法相抵触,也就 内在地要求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必须符合宪法,有保证所适用的法律符合宪法的 义务。问题在于,立法机关所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所根据的宪法,是既包括宪法 中的具体规则,也包括宪法中所蕴含的抽象原则及精神。无论是规则,还是原 则或精神,对于立法者而言,只不过是一种方向性的指引,而不具有实际上的

7、 可操作性。因此,立法者根据宪法制定或修改的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根本无法 实现与宪法相关规定形成对应的关系,许多的内容实际上是立法者根据自己对 宪法有关内容的理解设计出来并形成立法的具体内容。由于立法者自身认识能 力的局限,我们无法保证他们在特定历史时期对宪法内容的理解一定都符合宪 法的要求,非但如此,甚至还有可能发生曲解宪法精神的情形,也就存在着法 院所适用的法律本身未必符合宪法,或者仅仅在形式上看起来符合宪法,实质 上却存在与宪法相冲突的问题。在此情形之下,除了由宪法审查机关运用宪法 审查权去加以处理之外,倘若法院能够通过合宪性解释,将其存在违宪的可能 性内容排除出去,也不失为一种可以选择的

8、办法。最后,需要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特别是对法律权威的高度认同。 在此情形之下,才有可能将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 化,从而确保司法解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为法院进行合宪性解释创造适宜的 氛围。任何法治成熟度较高的社会,其根本的指标不在于法律的制度之网编织 得多么严密,而在于内化在社会成员观念中的法律有多少。社会中所形成的良 好的法治意识的功能主要在于:其一,可以有效增强法官在进行合宪性解释的 社会接受度,降低法律适用的社会风险;其二,可以有效兼顾法官在审判过程 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或兼顾,降低判决执行成本;其三,可以促使法 官合宪性解释行为从自发到自觉的行进。

9、除此以外,良好的法治意识,尤其是 民众对法律权威的高度认同,也可以敦促法官进行恰当的合宪性解释。改革开 放以来,伴随着国家工作中心的转移,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受到了重视,总体上 看,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较之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 标被写进宪法以后,国家权力的运用越来越受到法律的规范,人们也越来越重 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无形之中促进了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和巩 固。但同时也应看到,长期的人治传统造成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 信访制度的存在带来的信访不信法后遗症还非常强烈,加之在维稳意识的指导 下对纠纷和人们诉求处理不依法进行,以及过分强调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暴 露出了当下的中国社会还远没有达到成熟法治国家所内在要求的法治意识水平, 使得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难以真正地将法律作为唯一的根据,而完全不 考虑其他的,特别是法律之外的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使法院进行合宪性 解释因为不具备适宜的环境而难以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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