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掺配煤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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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唐安阳发电厂(公司)掺配煤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管理效益提升年”总体要求,围绕省公司“创造价值、提高效益”的核心任务,坚持价值思维和效益导向,不断完善激励机制以保证设备安全为原则,有效控制燃料单位成本,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办法适用于大唐安阳发电厂和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两厂合并考核。第二章 考评标准及内容第三条 对掺配符合下列标准的煤按1.2元/吨奖励经济煤种定义:。低位发热量Qnet,ar:Qnet.ar:2500-3500 kcal/kg大卡/kg硫分St,ar: 2.5%St.ar:2-3%Vdaf:15%第四

2、条 月度掺配煤奖励金额各部门兑现比例见下表:发电部燃料采购部输煤管理部质检部35%357%5%第五条 第四条单批次入厂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若任一项不满足要求,考核燃料采购部100元/次(特殊情况免予考核)。Qnet,ar2700kcal/kgVdaf15%St,ar:3.5%第六条 掺配煤以机组为单位进行考核,低位发热量按发电原煤耗考核(发电原煤耗=总煤量/发电量),供热期剔除供热耗煤量计算;入炉煤硫分按脱硫入口SO2浓度考核。原煤耗和脱硫入口SO2浓度考核数据以SIS为准,飞灰以质检部提供数据结果为准。第七条 入炉煤掺配考核标准按下表执行。掺配考核标准负荷发电原煤耗(g/kWh)Vdaf

3、(%)脱硫入口SO2(mg/Nm3)#9、10#1、2#9、10#1、2250MW450-51015-28%16-35%2000-27003700-4400200-250 MW490-53015-28%16-35%2200-29003900-4700200MW510-54015-28%16-35%2400-31004100-4900第八条 依据责任认定,发生机组限出力、脱硫排放超标以及飞灰可燃物异常升高事件,且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对责任部门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机组限出力: 200元/万kWh脱硫排放超标: 300元/小时飞灰可燃物异常升高: 500元/次第九条 若入厂煤满足各项要求,入炉煤掺配

4、任意一个指标超出考核标准范围且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但未发生因掺配原因造成的机组限出力、脱硫排放超标以及飞灰可燃物异常升高事件,每次考核输煤管理部200元;第十条 因设备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入炉煤掺配低于掺配考核标准下限时,经生产厂领导审批通过后可免除对输煤管理部的考核。 月度掺烧经济煤种奖励1元/吨,部门奖励金额兑现比例见下表:发电部燃料采购部输煤管理部质检部20%1050%15%第五条 以分机组为标准,因煤种掺配责任造成机组限出力、脱硫排放超标及飞灰可燃物异常升高事件,每班次考核责任部门2000元。第六条 若入厂煤满足各项要求,发电原煤耗或脱硫入口SO2超出掺配责任界定范围,每班次考核输煤管理

5、部200元。第十一条 责任认定为燃料采购部责任,但未发生因掺配原因造成的机组限出力、脱硫排放超标以及飞灰可燃物异常升高事件,参照第五条进行考核。第三章 责任界定第十一条 第七条 影响掺配责任界定标准若入炉煤掺配指标符合考核标准要求,发生机组限出力、脱硫排放超标以及飞灰可燃物异常升高事件,且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界定为设备或运行调整责任。第十二条 当 存煤量小于全厂运行机组7天耗用时,连续4天入厂煤加权平均值任一项不满足下列要求时,责任部门燃料采购部。低位发热量Qnet,arQnet.ar175004200kjkcal/kg挥发分Vdaf165%,St,ar:硫分s.ar1.5% 存煤量小于全厂运

6、行机组5天耗用时,造成的机组限出力、脱硫不合格事件,责任部门燃料采购部。第十三条 当 存煤量小于全厂运行机组5天耗用时,造成的机组限出力、脱硫排放超标脱硫不合格事件,责任部门燃料采购部。 存煤量小于全厂运行机组7天耗用时,连续4天入厂煤加权平均值不满足下列要求,责任部门燃料采购部。低位发热量Qnet.ar17500kj/kg挥发分Vdaf16%,硫分s.ar1.5%第十四条 当存煤量小于全厂运行机组3天耗用时,单批次入厂煤硫分不得超过1%,否则责任部门燃料采购部。第十五条 单批次入厂煤到厂之前的预告与实际取样结果比,热值偏差超过+10%,硫分偏差超过+10%(仅限于来煤硫分大于2%时),挥发分

7、偏差超过+15%,责任部门燃料采购部。 第十六条 飞灰可燃物5%界定为异常升高,责任以质检部、发电部、输煤部三方取样化验Vdaf和R90数据结果认定。R90应18%,否则责任部门发电部。未取样,责任部门发电部。 Vdaf(1)单批次入厂煤Vdaf不得低于13%。(2)单批次入厂煤到厂前预告值与实际取样值偏差标准:热值、硫分、挥发份偏差均不得超过10%、 20%、20%。(3)存煤量小于全厂运行机组3天耗用时,单批次入厂煤硫份不得超过1%。不符合以上标准,责任均由燃料采购部承担。(4)存煤量小于全厂运行机组5天耗用时,造成的机组限出力、脱硫不合格事件,责任由燃料采购部承担。(5)存煤量小于全厂运

8、行机组7天耗用时,连续4天入厂煤加权平均值不满足下列要求,责任由燃料采购部承担。Qnet.ar17500kj/kgVdaf16%,St.ar1.5%第八条 掺配责任界定(1)入厂煤满足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入炉煤不满足下表参数要求,责任由输煤管理部承担。掺配责任界定标准负荷发电原煤耗(g/kWh)Vdaf(%)脱硫入口SO2(mg/Nm3)#9、10#1、2#9、10#1、2200MW以上450-52016-28%16-38%1800-26003000-4400200MW及以下470-54016-28%16-38%2400-30003500-4900其中,发电原煤耗以SIS上数据(总煤量/发电量)

9、为准,供热期按去除供热耗煤量计算;脱硫入口SO2以SIS数据为准;(2)若入炉煤满足掺配责任界定标准中参数要求,造成机组限出力、脱硫排放超标以及飞灰可燃物异常升高事件的,属设备或参数调整责任。(4)当飞灰可燃物不低于5%时视为异常升高,责任以质检部、发电部、输煤部三方取样化验Vdaf数据结果界定;若未取样,责任由发电部承担。第四章 考核兑现第十七条 设立掺配煤管理奖,按奖励总额的3%另行提取,用于奖励有关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部负责掺配煤考核,人力资源部负责月度兑现。第九条 质检部负责每月3日前向经营部提供掺配经济煤数量及其它相关考核数据。第十九条 第十条每月3日前质检部负责向经营管理部

10、提供掺配经济煤数量及其它相关考核数据,发电部负责向经营管理部提供月度发生机组限出力、脱硫排放超标以及掺配免考事项明细表(见附件一)。 经营管理部负责掺配煤考核计算,人力资源部负责月度兑现。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第十一条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汇报燃料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管理部,以便及时修订。 各部门考核细则由各部门参照此办法制定,并报燃料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参照此细则制定本部门考核细则,并报燃料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管理部备案。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 掺配煤考事项明细表脱硫排放超标事项明细表月份:序号事项持续时间脱硫入口SO2(mg/Nm3)脱硫出口SO2(mg/Nm3)责任部门机组限出力事项明细表月份:序号事项持续时间限负荷万kWh发电原煤耗g/kWh责任部门掺配免考事项明细表月份:序号机组免考原因持续时间备注主管领导:飞灰异常明细表月份:序号机组时间飞灰%飞灰%持续时间取样化验结果Vdaf/R90责任部门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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