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调研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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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调研思索 科学发展观是在认真总结中国建国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依据中国实际国情创建的科学理论,是中国目前和以后很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的指导思想;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我们林业部门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使林业充足发挥“三大”效益。下面我就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谈一点体会,着重是林业发展过程中多个问题的思索。一、有关对林业“三大”效益的思索大家全部知道,林业含有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生态效益关键保障国土安全所发挥的效益。社会效益关键是林业为广大国民和社会提供优良的工作,居

2、住、生活条件和环境,提供优良休闲、旅游条件和环境,为国民提供一系列的林业产品等等,所表现的效益。我们现在所说的林业经济效益是林业提供直接产品的价值效益。其实不然,林业的经济效益应该是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林业提供的直接经济效益,林业直接经济效益应该包涵森林、林木、林地所提供的一切产品的效益。包含林产品、林副产品,森林衍生产品,木材加工利润,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劳务酬劳等。不过,我们现行统计方法和统计制度对林业经济效益即林业产值统计很不全方面,很不完整。我们现在统计的林业产值是反应了林业直接经济效益的一部分。对林业的木材一次、二次加工利润,对森林、林地所产出的部分产品,如森林药材、森林食用菜、茶叶

3、、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劳务酬劳没有或极少统计。因此,统计的林业产值低,林业产出率低,严重影响了林业的作用和地位。其实,林业的经济效益大头应该包涵在林业的生态、社会效益之中。林业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不是空洞的,不是虚拟的。林业的生态、社会效益应该有一个量化的表现,一片森林一片林木,应该有一个为生态、社会的经济效益。只是我们现在没有对林业生态,社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做评定。还没有制订法律依据。对林业生态、社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还没有建立评定措施和机制。既然林业经济效益充足表现在林业发挥生态、社会效益之中,这就是要思索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林业发展目标。林业发展的关键是什么?落脚点和目标在哪?这包括到林业发

4、展的根本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的调整和统一。二、有关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思索大家知道,中国制订森林法要求:森林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实施不尽合理,制约林业发展。采伐限额制度没有区分地域、地类、森林和林木类别,一味管死。森林、林地、林木应该依据用途划分两大类。一类划为生态公益林,把大江、大河两侧和源头、大、中水库的周围坡度陡峭、生态脆弱的地类划分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自然保护区等发挥生态公益性的公益林。对生态公益林要大幅度提升生态赔偿标准,或逐步实施国有化,加强管理,管严、管死,使充足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社会效益。另一类对低山、丘陵、湖滩、河滩地划分为商品用材林,大力发展用材、

5、经济林,薪炭能源林、工业原料林。对这一类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放开、搞活。现在实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造成有权栽树、无权伐树,使谁栽谁有成了空话。一个企业、一个个人、一个农户,栽下一片用材林、工业原料林、薪炭能源林,不能依据自己的需要而采伐,有林木经营和全部权,没有处理权。从严格意义上说,享受林木全部权应该就有林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因此,我们的林权上所享受的林木全部权因为受到采伐限额制度的限制,这种全部权不全方面、不完整、不根本。譬如,某个企业在某个江湖滩地为企业生产发展一万亩杨树,到十年后,企业生产急需要一次性采伐,这种一次性采伐对生态没有任何影响,不过,因为受到采伐限额指标和限

6、额制度的约束,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和愿望,这就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林业的主动性,制约林业发展。因此,要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必需要改变目前实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依据林业的用途和类别分类指导,区分对待,该管严的管严,该搞活的搞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三、有关林业发展中的机制、体制的思索林业的机制、体制效益不尽合理,不尽完善,譬如,林业计划设计、林业资产评定、评定,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实施企业化、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林业勘察计划设计,林业资产评定和项目论证评定采伐不属于政府职能。现在我们职能上全部包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某个项目进行计划设计,对某个资产进行评定,同时,又是自己审批,这不利于政府的公正性、规模性和科学性,应该在政府职能之外设置和组建企业化、企业化的林业计划设计,资产评定机构。实施市场化运作,把不属于政府职能全部剥离,这有利于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林业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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