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模板)(2019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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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19.03.20版)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专业合作社章程【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年 月 日召开成员大 会第 次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增进 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一【注:列出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 元,其中,货币

2、出资 元,非 货币出资额=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 元】。单个成员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 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 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3、资源的开发经营;(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述内容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五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依法发起设立或自愿加入 农民专 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六条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依法投资兴办公司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 办理代购代销等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商

4、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社不从 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九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 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 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二章成 员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 入社手

5、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从事与本社 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 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 数的百分之八十。【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自主确定入社成员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 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 和理事长印鉴。第十四条本社成员享

6、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 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五)对本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长)、监事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提出书面退社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程序退出本社;(八)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其他成员转让出资,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依法继 承;(九)成员(代表)大会对拟除名成员表决前,拟被除

7、名成员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 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设立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可对每类事项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条件及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单个成员 可能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的票数。】本社成员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 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

8、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 席会议的成员。第十六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 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合法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及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 缴纳的出资,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

9、)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八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个月【注:不得低于三个月】向理事会 提出书面声明,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个月【注:不得低于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该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十九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完成该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 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

10、还其相应的盈余; 如本社经营有亏损和债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及债务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或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 确定】。第二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的,可以在=个月 内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办理入 社手续,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不同意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成员资格的,原成员资格因死亡而终止,其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由其继承人依继 承法规定继承。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

11、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本社利益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允许被除名成员陈述意见。第二十二条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 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被除名的成员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

12、、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增加或者减少;(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十四)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

13、四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 的百分之十。本社成员代表为 人。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至第 项规定 的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第二十五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在成员大会召开之日前十五日向本社全体成员通报 会议内容。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

14、议;(二)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大会职 责的,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 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发言、表决。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设立或加入联合社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可以

15、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更高表决权比例】。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四)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五)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六)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七)代表本社参加其所加入的联合社的成员大会;(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不设理事会的理事长职权参照本条款及理事会职权】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注:理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 最少三人】,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 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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