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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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杜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一、组织机构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由院领导、院办、医务部、护理部、计划财务处和安全保卫处组成,委员会下设监控办公室,挂靠医务部。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2、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业务院长、医务部、护理部及各科室专家和外院专家组成,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

2、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3、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由专职人员组成,挂靠医务部,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二、医疗事故防范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

3、。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医疗事故处理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

4、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

5、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部,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安全保卫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

6、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合肥市医政处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待投诉者,将投诉的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告知答复时间(一般一周内),而后向科室责任人了解情况,由责任人写出详细书面说明书(一般2日内),反馈科室经讨论后由科主任写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定性,上交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定性后,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告知投诉者。2、解决双方医疗纠纷争议途径:告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医学会鉴定后解决;第三条途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投诉处理管理制度1、医院设立专门管理部门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

7、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2、公布投诉 、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流程。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须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情况。5、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时件重复发生。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医疗投诉登记处理程序1、医疗投诉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2、接待者将患者或家属投诉的事由、意见、建议记录在登记表上,并告知答复时间。3、将登记表交给当事人写

8、出书面陈述后,交科室讨论,并由科主任写出定性结果于2日内交回交医务部。4、医院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领导或院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定性结论和整改意见。5、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如有不同意见,同时告知其它解决途径。6、将整改和处理结果反馈科室和当事人。 为落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保障我院医疗、护理安全,保护医务人员及病人合法权利,结合我院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预案。一、医疗事故防范措施(一)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

9、职业道德,建立学习制度,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12次法律、法规培训,对新录用的医务人员进行岗前法律法规学习。(二)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病历书写及管理要求,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性。(三)在医疗活动中完善告知义务,病人享有知情权。知情范围: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预计费用。在病人或家属充分知情的条件下自愿做出同意选择,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新技术等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签字的情况下,可有医

10、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在病人就医过程中病人或家属选择拒绝治疗、拒绝检查、自动出院,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家属说明其后果的严重性,并履行知情签字手续。(四)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待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有关政策法规,社会知识和医学心理知识,能恰如其分的实施相应对策,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五)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发现医疗纠纷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医务科及主管院长汇报,医务科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汇报。(六)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的损害

11、。(七)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应在医务科长主持下对病历及有关输液、输血、药物引起不良反应的实物进行封存、保管、送检。(八)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建议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处罚规定(一)科内自行协商解决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之一,也是首选方法。1、发生一般医疗纠纷,科室及当事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主动和患者进行协商,取得患者及家属的谅解,化解矛盾。2、科内解决问题,涉及到有关财力、物力,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3、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及时报告主管院长及医务科,并将处理结果以文字形式连同协议书共同上报医务科备案。4、凡科室自行

12、解决的医疗纠纷,医院不再给予科室及当事人任何处罚,但科室及当事人应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医务科备案,科室应给当事人适当的处罚。(二)院级解决医疗纠纷程序及处罚意见1、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协商解决未果或重大医疗事故应及时上报主管院长及医务科进行院级解决,院级解决纠纷途径有院内协商解决;盟市、自治区级医疗鉴定、各级法院诉讼三种渠道。2、院级协商解决:在主管副院长的指导下,医务科、护理部在科主任、护士长的积极配合下,深入科室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召开院技术委员会进行医疗护理技术分析及鉴定,并根据调查结果及技术分析鉴定结论,实事求是向患者进行耐心解释,取得患者的理解和合作,在公开、公平、公正、自

13、愿的原则下,与患者达成协议,如需对患者进行适度的经济补偿时,应与患者签署协议书,并对当事人及科主任、护士长、科室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3、凡医院协商不妥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应上报盟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主管院长的指导下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主任级当事人积极进行有关材料及应诉准备,参加各级医疗事故鉴定会。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不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如鉴定为医疗事故,医院应根据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给予患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对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4、凡患者诉讼到法律部门的医疗纠纷,应积极配合法律机关调查、取证、应诉,判决结果

14、医院不负有责任时,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不受任何处罚,如确负有责任的,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应受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加强超声医疗服务规范和安全防范刻不容缓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关医师的各种法律已经开始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336条、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是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已于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

15、区别。一时间各种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剧增,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医疗纠纷数量迅速增加。在这样的大气候下,超声专业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是近年来超声专业飞速发展,新技术日新月异,诊断、治疗全面开展,为掌握这些新技术,大家正在不断努力学习和探索;二是超声开展项目越来越广,涉及全身各部位、各脏器,已成为临床首选诊治手段之一,尤其是外、妇科术前必查;三是超声检查病人多,时间紧,要求在半小时内报告,而且大多数是单兵操作,几乎没有放射科的集体读片报告制度。然而超声报告却是医疗事故鉴定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超声工作者普遍感到超声这一新兴专业变成了一项高风险职业。对新的形势,如何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强超声医疗服务规

16、范和安全防范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分析涉及超声的常见医疗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1)误诊、漏诊:例如将肝右叶直径1cm的稍增强团块诊断为“肝血管瘤”,并告诉患者不需要进行治疗。3个月后,肿块明显增大并确诊为肝癌。患者投诉:因超声误诊延误了诊断与治疗,要求赔偿。又如一例产前超声检查3次,均诊断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出生后发现婴儿缺少一侧上肢。患者的律师认为:超声医生能发现脐带绕颈,却发现不了整个上肢的畸形,存在明显过失,已侵犯了孕妇作为一个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和终止妊娠的选择权,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涉及费用问题的医疗纠纷:例如停经35天超声检查,子宫内发现小无回声区,两侧附件区未发现异常,结合尿妊娠试验阳性,超声提示早孕可能,建议半月后复查。半月未到,已发生宫外孕破裂出血。患者以超声误诊为由,要求赔偿。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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