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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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 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股 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 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 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 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

2、 警示制度。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 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第五条 保证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级收 取:(一)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二)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结算参与人 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 准,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 的标准。委托结算参

3、与人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 标准,不得低于结算参与人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第七条 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 证金。交易保证金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开仓保证金是指上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弁对 有效卖出开仓中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 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 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 占用的保证金。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结算参 与人应当与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签署协议,就保证金交纳

4、、管理以及违约处置等事宜作出约定。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结算参与人应当对委托其结算的 期权经营机构的保证金占用情况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出现保证金余额不足情形的,应当要求及时予以补足。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中 国结算可以对结算准备金最低标准、开仓保证金 计算标准、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弁向 市场公告:(一)期权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二)期权市场风险出现明显变化;(三)期权市场总体情况出现明显变化;(四)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况;(五)上交所、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结算参与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结算风险的,中国结算可以限制其保证金划出。第二节 保证金标准

5、第十一条中国结算每个交易日日终向上交所 提供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数据,弁在盘中实时 提供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出入数据,上交所据此 计算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上交所根据结算参与人当日盘中有效申报的具体类型和成 交情况,分别实时增加或者扣减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当日进行的备兑开仓收取的权利金不计入结算参与人当日保证金日间余额),弁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和买入开仓申报进行核查。上交所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仅用于进行结 算参与人卖出开仓与买入开仓申报的核查, 不作为当日收盘后的 资金清算依据。第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进行卖出开仓的,上交

6、 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仓保证金计算公式,计算 其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少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无效。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 额等于或者高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有效,上交所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扣减相应的开仓保 证金额度。结算参与人进行买入开仓时,其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日间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 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资金保证金日间余额等于或者 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中报有效,上交所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扣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第十三条期权经营机

7、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客户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 开仓保证金额度,弁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情况, 对其卖出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卖出开仓委托时, 应当在客户保证金 余额中扣减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客户保证金余额小于对应的 开仓保证金额度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开仓委托。期权经营机构还应当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合约持仓数量等情况,对客户的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和卖出平仓委托进行前端控 制,对客户保证金、持仓数量不足的委托应当予以拒绝。第十四条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开 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 Max(21%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

8、购期权虚值,10%合约标的前收 盘价)X合约单位。(二)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 (19%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 价 x合约单位。本办法中的认购期权虚值=Max (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 价,0);认沽期权虚值=Max (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第十五条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 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一)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 价)x合约单位。(二)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 Min合约前结算价

9、+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M亍权价),行权价X合约单位。第十六条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 当达到中国结算的要求。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 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交纳。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小于零,或者开盘时结算准备金大于 零但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 不得进行买入开仓、卖出开仓。第十七条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上交 所公布的合约结算价格计算弁收取结算参与人应 当交纳的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格计算方式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维 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一)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21% x合约标的收盘价

10、-认购期权虚值,10% 合约标的收盘价)x 合约单位。(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Min合约结算价+Max (19%x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x行权价),行权价 x合约单位。第十九条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一)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12% x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x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2以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以行权价),行权 价x合约单位。第二十条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维持保证 金和开仓保证金,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

11、位 小数。第三节备兑开仓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进行认购期权备兑开 仓的,应当通过备兑锁定指令提交足额合约标的 作为备兑备用证券。上交所收到该指令后,对相 应数量的合约标的进行日间锁定。对前款规定的认购期权备兑开仓, 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通过 与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对合约标的进行交割锁定,不再向进行备兑开仓的投资者对应的结算参与人收取维持保证金。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中国结算可以按照不足部分对应的期 权合约数量锁定结算参与人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 11:30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对该备兑 开仓期权合约自行平仓。第二十二条 备兑证券除权、除息当日日 终,中国结算按上交所调整后

12、的合约单位对相应 备兑证券进行交割锁定。对备兑证券锁定不足部分,中国结算可以冻结相应保证金;冻结后仍不足的,可以冻结、扣划除权、除息合约标的现货市场 应收红利等权益,用于完成结算参与人相应的期权结算义务。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 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 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 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应于次一 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第四节组合策略第二十四条 以持有的相关合约(以下简称“成分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按照组合策略对 应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和调整组合策略的类型 及对应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

13、事宜由上交所、中国结算另行规 定。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中国结 算公布的组合策略类型,将若干成分合约组合为 一个特定类型的组合策略持仓。上交所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 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 行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 在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生 成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弁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 间余额。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合约品种的持仓数量不足,或者构建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定的,所提构建组合策略申报无效。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对其持有的组合策 略持仓提出解除组合策略指令。上交所对解除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 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 行确认,实时减少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的组合

14、策略持仓,弁对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解除锁定,实时扣减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 金日间余额。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足,或者解除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 定的,中报无效。第二十七条经上交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 持仓,在解除组合策略之前不得平仓。除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持仓数 量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数量进行单边平仓。第二十八条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允许单边平仓的组合策略类型,弁向 市场公布。投资者可对前款规定的组合策略中的义务仓持仓提出单边 买入平仓指令。上交所对该中报进行校验, 对符合条件的组合策 略持仓进行锁定。单边买入平仓申报成交后, 上交所实时减少投 资者合约账户中相

15、应的组合策略持仓, 对未平仓的成分合约持仓 解除锁定,弁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第二十九条经上交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 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 该组合策略持仓于当日 日终自动解除。解除锁定后的相应成分合约持仓参加每日日终的 自动对冲,弁按照对冲后的持仓情况收取相应的维持保证金。第三十条当日买入或者卖出开仓形成的持仓,当日可用于构建组合策略持仓。当日解除组合策略后解除锁定的成分合约持仓,当日可进行买入平仓或者卖出平仓。当日买入开仓或者卖出开仓后形成的持仓被用于构建组合 策略后,相应的买入开仓或者卖出开仓交易被上交所采取取消交 易措施的,相应的组合策略自动解除。第五节证券保证金第三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 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保证金账户。结算参与 人同时开展期权自营与经纪业务的,应当分别开 立自营证券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自营证券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分别用于存放 结算参与人期权自营及经纪业务中以证券形式向中国结算提交 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证券保证金”)。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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