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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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国卫医考委办发2016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医师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为落实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改革方案,我办制定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医师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第一

2、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改革方案,规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基地”)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负责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第三条 国家基地应根据地域、考生人数和资源分布,按照“优化布局、资源共享、立足长远”的原则设置。原则上每个考区设置国家基地的数量为:临床类别1-5个、中医类别1-3个、口腔类别1-3个、公共卫生类别1个。国家基地建设应充分利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

3、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考办”)批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医考办负责制定国家基地的总体规划、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负责国家基地的审批。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医考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指导国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开展评估工作。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考区范围内国家基地的规划、申报、评估和管理,考区办公室或省级医学考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考点在考区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国家基地应在考区、考点的指导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实施办法,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工作

4、。第三章 基地申报第七条 申报国家基地的单位应具有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工作经验,并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见附件)。第八条 国家基地申报、评估和认定。(一)国家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考试机构,在考点指导下,对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完成建设并自评合格后,由考点向考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三)考区领导小组组织考区专家组对申报国家基地进行初评,评估合格后向医考办书面申报国家基地。(四)医考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基地进行复评,评估达标后,由医考办认定,并颁发国家基地匾牌。第四章 基地运行第九条 国家基地严格

5、遵守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执考,确保考试标准、规范、公平、公正。第十条 国家基地应按照考区统一安排,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安排考官和考务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基地每年对本基地的考试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十二条 国家基地应当积极参加国家和考区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考试组织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国家基地应当对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相关工作和方法进行研究,主动开展业务交流。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国家基地应于每年公告发布后制定当年考试工作计划,实践技能考试结束后及时总结,认真做好建档登记和自评工作,并报考区领导小组

6、审核,考区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医考办备案。第十五条 国家基地不得安排针对考生的培训工作,不得以国家基地名义开展应试培训活动。第十六条 国家基地实行评估考核制度。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队伍建设、考官聘任与管理、经费使用与保障、场地与设施设备、制度执行、考试任务完成情况等。考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考区国家基地的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医考办备案。评估考核工作办法由考区领导小组自行制定。医考中心和认证中心定期对部分国家基地进行评估检查,医考办不定期对部分国家基地进行督导检查。评估考核、检查和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国家基地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国家基地,将在全国进行宣传推广。对不按要求开展

7、工作、不能完成考试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完成不达标的国家基地,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时间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国家基地资格。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或违规举办应试培训,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国家基地资格。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设置基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国家基地资格的单位,不再受理。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国家和考区为国家基地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和交流机会。第二十条 考区领导小组应给国家基地正常开展考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第二十一条 考区应按照考试任务量,向国家基地提供适当的考试费用。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支持国家基地开展考试工作和方法的研究与创新,支持国家基地间开展考试业务交流活动。第二十三条

8、连续2年以上参加国家基地实践技能考试并按要求规范执考的考官,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予以优先考虑。参加年度国家级培训的考官,按培训级别和时间给予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国家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要工作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逐级上报。第二十五条 考区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考区国家基地管理具体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医考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印发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国医考发201449号)同时废止。附件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

9、(临床类别) 一、依托机构 (一)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三级综合医院、高等医学院校和考试机构等。 二、人员构成国家基地工作人员包括考官、考务人员和保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责任心强,无不良行为记录。(3)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考试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纪律。(4)无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各类人员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考官1.考组考官。(1)具有3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2)取得临床主治医师任职资格。(3)参加考区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2.考组主考官。除具备考组考官条件外

10、,还应:(1)任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具有5年以上临床实践及教学工作经历。(2)至少参加过一次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执考工作。3.考站主考官。除具备考组主考官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本考站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疑难问题。4.基地总考官。除具备考组主考官条件外,还应:(1)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考试过程中所负责考试基地发生的疑难问题。(2)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举办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3)一般由考试基地依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二)考务人员1.国家基地主任。应由基地依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2.考务办公室主任。具有考务管理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3.考务办公室考

11、务人员。具有一定的考务管理经验,沟通协调能力好。4.保密人员。原则性强、保密管理工作经验丰富。5.监考人员。熟悉监考流程,具有监考工作经验。6.巡考人员。熟悉考试相关规定,具有考试工作经验。7.引导人员。熟悉引导工作任务。 (三)保障人员1.医护人员。具有医疗救护经验。 2.保卫人员。具有安全保卫经验。 3.维护人员。具有熟悉考试设备器材,具有整理、准备设备器材经验。4.监控室管理员。具有监控设备使用、维护经验。 三、场地设置场地基本要求:考室、考站所在楼宇应严格封闭,考试场所整体安静、明亮、宽敞、舒适,有电源、水源、防暑降温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及安全通道。考试场所内通道数量能满足考生在考

12、站间单向流动,行进路线独立不交叉,并具备明确的引导标志,标明考生行进路线。 (一)试卷保密室国家基地设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考试全程所需资料,保密室须符合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由市级及以上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保密资质。 (二)考试场所监控试卷保密室、考室、阅卷室、成绩录入室等考试场所均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码流率要求:动态码流的最低码率不得低于1024Kb,视频分辨率高清1280720及以上,画幅16:9。应独立设置中央监控室,配有桌椅、监控显示器。视频资料保存至少1年。 (三)考试基地出入口1.考试基地出入口应设有警戒线,并有保卫人员值守。2.考试基地入口需设置签到处、

13、存包处、举报箱,张贴或摆放考生须知、考试流程、考站分布图、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四)基地候考室基地候考室应设在基地入口处附近,候考室面积足够容纳候考考生。候考室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考生信息核对,解答考生疑问,张贴须考生周知的信息,设立抽取题组号的工作台。配备饮水设备、急救药箱。 (五)考站设置1.区域设置。各考站设置区域相互独立,并对各站区域入口与各站考室设置醒目指示牌。2.候考室。每个考站均需独立设置候考室或候考区域,配备椅子,开放式候考区域应有明确区域标志,所处区域应不与本站已考完考生的行进路线交叉,与本站考室互不干扰。3.第一考站。为计算机考室,面积和计算机数量根据

14、考站人数进行设置,可容纳多个考组考生同时进行,相邻计算机之间要有适当距离并进行遮挡。可进行局域网考试。4.第二考站。根据考生实际人数可分为多个考组,每组面积不小于15m2,各考组间应互不干扰。5.第三考站。根据考生实际人数可分为多个考组,每组面积不小于15m2,各考组间应互不干扰。 (六)其他考务场所1.考务办公室。应独立设置,配有桌椅、急救箱、办公用品。2.阅卷室。应独立设置,配有桌椅。3.成绩录入室。应独立设置,配有桌椅、专用电脑和网络。4.纪检督查室。配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有专人负责,配有独立接受现场举报处。 四、设备器材(一)考站入口设备和器材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二)第一站

15、考试设备与器材1.通用设备。包括能满足30人及以上同时开考的桌子和椅子。2.服务器。每基地需配备一台主流服务器,可顺畅运行SQL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为Windows server2003/2008(以上),并可安装SQLServer2005/2008、机考系统、.Net FrameWork3.5、IIS应用服务、防病毒等软件。3.考生计算机。内存1G以上,CPUP4 2.0G以上,百兆网卡,固定IP地址。考生机数量视参加考生人数(每10人配备一台备用机)而定。根据实际条件,以考室为单位合理布置。考生运行Windows操作系统(XP,Vista,win7),安装IE8.0等主流浏览器,防病毒软件,禁用即时通讯工具和USB端口。 (三)第二站考试设备与器材体格检查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每个考室一套。同时根据考生数量配备医用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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