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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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 摘要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允许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关系。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经新婚姻法修改后有了很大进步和完善,但仍存有诸多疏漏。本文拟对我国婚姻法财产约定的成立、效力、方式及种类等立法规定及问题展开论述,并试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意见。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随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采用约定方式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自1980年在婚姻法中正式确立到2001年新婚姻法对其做出修正和补充,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和发展的过程,越来越体现出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利益的同

2、时也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但新婚姻法在客观上仍存有一些漏洞,需进一步的完善。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一)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按照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时则按法定。(二)约定财产制的内容。1.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及方式。新婚姻法第19

3、条对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未进行限制性规定。从法理上讲,无论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当事人均可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约定。关于财产约定的方式,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这与世界上对约定财产制采用要式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立法上的一个进步。值得一提的是书面形式能直接证明约定存在与否以及约定的具体内容,更好地避免纠纷发生时难以认定的情形。但与此同时,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夫妻采用口头形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且事后对约定又无争议的,该约定也应有效。2.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应具备的条件未作明确规定。依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属于双方的民事法

4、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可知,法定婚龄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高,同时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其订立婚约,因此,当事人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订立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对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进行。所以,只要无精神障碍,订立财产约定的夫妻双方都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须指明的是,此处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夫妻,即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或婚外同居者

5、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2)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且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受欺诈、胁迫等而作出的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3)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范。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如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之内,不能借约定逃避债务,不能约定免除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等。3.约定财产制的效力。约定的效力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包括三

6、个方面:(1)依照新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所以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2)对内效力。新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为约定的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立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内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受此物权效力的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行使财产权利,履行财产义务。如要变更或撤消约定则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擅自变更或撤消约定。(3)对外效力。新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7、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为约定的对外效力。可见,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所持的立场是:为了防止夫妻双方故意以财产约定逃避债务,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并不当然产生对外效力。如果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则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对第三人没有效力。4.约定财产制的分类。新婚姻法规定了三种约定方式: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婚姻当事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类型中任选其一,超过该范围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将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也无法律效力。对夫妻财产制的类型进行限制,不仅使财产约定具有公示性,以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夫妻一方的权益,避免另一方利用强势或者感情引导订立不公平的契约。但笔者认为,此种约定财产制亦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体理由将在下文中加以阐述。二、我国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演变。夫妻约定财产制始见于1930年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新中国成立后,其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和完善。(一)1950年婚姻法对此制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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