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57957828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8.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 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八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八号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 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2、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查与规划第三章保护与修复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保护,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改 善天然林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 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原始林、次生林及其林地。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修复适用本条例。第三

3、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科学修复、严格监 管、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投入,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 求,做好辖区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应当纳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林长制 管理,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工 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 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4、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开展天然 林保护修复工作。鼓励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乡规民约,培育村(居)民爱林 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 修复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 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科普教育、生态文化宣传和舆论监督,促进公 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 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

5、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普查与规划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全省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掌握全省天然林 的面积分布、质量结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动态变化,结合全省生态空间信息平台 建设,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管理平台,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信息化管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充分结合林草资源 综合监测,应用遥感监测、典型样地调查、长期定位观测等方法,建立天然林数据 库和信息系统,完善监测体系,监测天然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实现天然

6、林 资源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林保护修复监测站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将监测 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规划 天然林保护修复结构和布局,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发展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 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 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天然林保 护修复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

7、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天然林资源基本情况、 保护修复范围和期限、目标任务、保护修复和培育措施、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保 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 论证,征求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第十四条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 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第十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 范围内设立界桩和标牌。界桩和标牌的设置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标牌。第三章保护与修

8、复第十六条天然林的保护修复应当遵循天然林演替规律和发育阶段,坚持自 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保育并举,科学实施修复措施,改善天然林分结构, 注重培育乡土树种,提高天然林质量。第十七条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二)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三)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区施策;(四)严格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措施;(五)对退化、受损天然林进行生态修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八条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 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坏天然林及林

9、地的行为;(二)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三)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 成天然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四)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五)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 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批准程序后,将下列天然林分布区域确定为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并向社会公 布。(一)未经开发利用保持自然状态的原始林区;(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三)森林公园的生

10、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 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四)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五)重要湿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七)需要划定的其他天然林区域。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批准程序。第二十条 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实施永久保护。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 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占用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在天然林保护重点区 域实施国防、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

11、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第二十一条重点区域以外的天然林区域,为天然林保护一般区域。一般区域的天然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取自然恢复为主、 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保护措施,恢复天然植被,提高林草质量。在不破坏 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以依法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 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第二十二条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编制天然林修复作业设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修复质量评价,规范天然林保护修复档案 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态功能退化并且难以 自然恢复的天然林,采取封育和补植为主的修复方式,逐步恢复其生长趋势,提高 生态

12、功能。修复退化林应当科学选择修复方式,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避免其生境破碎化。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分密度过大、目的树种不 明确的天然幼中龄林,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抚育,采取抚育采伐、补植、修枝、 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改善林分结构和生长条件。第二十五条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封育、 渐伐、调整树种等措施,对低效林进行改造,提高林分质量,提升天然林生态功 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具备天然下种或者有萌 蘖能力的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灌木林地以及乔木林、竹林,通过封育措 施

13、,保护并促进幼苗幼树、林木的自然生长发育。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封育期,明确封育范围、面积和措施,并 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宣 林荒山、林中空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冠下等区域,采 取播种、植苗、扦插等补植补造的方式,逐步恢复林草植被。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以造林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应当保留原生植被,禁止烧 山开垦和全垦整地造林。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基 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更替、择伐、渐进、封 育、促进复壮等天然林修复方式的研究和示范。鼓励和支持天

14、然林保护修复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先进理 念、技术和人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促进科技成果应用。第二十九条国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以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 责任主体为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经林权所 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履行管护 责任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护,履行管护责任。第三十条天然林保护修复实行管护责任协议制度。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与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明确天然

15、林管护范围、责 任、权利义务、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约定管护责 任。管护责任协议每年签订一次。管护责任协议书式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天然林管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止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违法用火,协助做好重点防 火对象的登记和监控,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五)协助开展造林、封育、抚育、改造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天然林资源的危害情况;(八)做好天然林保护设备设施,界桩、标牌的管护;(九)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面积大、分布相对集中和森林防火、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任务重的天然林,可以向社会化、专业化组织购买专业管护服务或者 采取专业承包管护的方式进行管护。第三十三条鼓励开展天然林保险业务,提高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天然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划定为公益林的天 然林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划定为商品林的天然林由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