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实用新型对比研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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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中日韩实用新型比照研究表日本中国韩国1. 保护客体利用了自然法如此的技术构思上的创造,涉与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并且适于工业上实用。法1,2,3条产品:具有一定的形状,该形状是确定的空间形状,可运输并且用途明确。形状:以线或平面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结构:三维的空间构造结合:两个或多个产品在空间上各自别离,并且他们具有独立、固定的空间结构或形状,当他们结合时由于相互作用而产生了一定应用价值。审查指南第十局部第章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条第3款利用自然法如此在技术构思上的创造,涉与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并且适于工业上实用。实用新型法第2条、

2、4条如果将不能从外部判定的方法、化学物质或者绘图等作为实用新型可授权的保护客体,对于第三方来说,判断实用新型权的内容是非常困难的。实用新型是为了促进与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相关的创新的保护和利用,从而促进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比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窄。实用新型法第1条宗旨本法旨在鼓励、保护和利用实用的设备发明,从而改良和开展技术,并促进产业开展。2. 保护期限实用新型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40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专利法第42条1实用新型权利自法第21条1款规定

3、的注册日开始生效,自实用新型申请日起10年终止。实用新型法第22条该法条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早期实施和生命周期短的技术。另外,我们之所以将保护期设为10年也考虑了申请人的意愿和与国际上实用新型制度普遍采用的做法保持一致。为了平衡实用新型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专利法赋予实用新型权利人在一个有限的期限内,即10年,拥有使用该实用新型的独占权利。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比发明的保护期限短。实用新型法的目的在于在一定时期内承认实用新型权,通过对实用新型权设置有限的期限来协调实用新型权利人的利益和普通公众的利益,以与一旦实用新型权期限过期,允许普通公众自由使用该实用新型权。3. 法律效力实用新型权利人享有的权

4、利实用新型权利人享有对实用新型产品的排他权,即他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实施其实用新型,即不得制造、使用、转让、出租、出口、进口、许诺转让或者许诺出租(包括以转让或者出租为目的的展示)上述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权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第11条实用新型权所有人拥有在商业与工业上实施已注册的实用新型的独占权利。实用新型被授予独占许可的,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据本法第28条参照适用的专利法第100条第1款规

5、定的独占被许可人拥有独占实施权的情形。实用新型法第23条实用新型权利人的义务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对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如果确定的审判决定宣告实用新型登记无效的,其应当承当赔偿因行使权利或者其警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但如果是基于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行使其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或者其他的相当慎重的行使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除外。没有相关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由于实用新型不进展实质审查,因此行使权利包括“警告时必须更加的慎重的判断,以防止滥用某些瑕疵的权利。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一样,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拥有使用其专利的独占权利。获得实用新型权独占许可的许可

6、人在商业上实施实用新型权的,应该在登记的X围内实施。侵权、仿冒、欺诈的法律后果侵害实用新型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人,判五年以下徒刑或者五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判。法56条发明:侵害专利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人,判十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判诈骗,因诈骗或错误标记行为而获得实用新型登记或者审判决定者,判一年以下徒刑或者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法57,58条发明:因诈骗或错误标记行为而获得实用新型登记或者审判决定者,判三年以下徒刑或者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侵害罪、诈骗和错误标记罪属于即使没有控告也可公诉的罪责。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

7、有某某所得,可以并处某某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某某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第63条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或其他犯罪行为的处罚或赔偿的规定与发明专利一样。实用新型法第45条侵权1对侵犯实用新型权或者独占许可的行为人,处以7年以下的劳动监禁或者1亿韩元以下的罚金。2第1款规定的犯罪由受害的当事人提出控诉启动。实用新型法第47条虚假标记违反依据本法第44条参照适用的专利法第224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人,处以3年以下的劳动监禁或者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实用新型法第48条欺诈通过欺诈或者任何其它非正当行为获得实用新型注册、技术评估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注册异

8、议的行政决定或者审判决定的人,处以3年以下的劳动监禁或者2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由于我们一般认为实用新型属于不是十分重要的发明,因此对实用新型的相关罪责惩罚要轻于发明专利。虽然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或其他犯罪行为的规定与发明专利没有区别,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应承当的责任。实用新型权和独占许可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实用新型并促进其应用。然而,为了合理地保护并使用实用新型权和独占许可,仅授予申请人这样的权利是不够的。并且,在实用新型权和独占许可权被侵犯的情况下,上述法律保护措施应该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用新型法在民法下对任何违背

9、该制度的侵权负责并促进权利的保护。过失的推定没有;当权利人要求侵权人作出损害赔偿时,必须证明该侵权行为为主观故意或根据民法案认定为过失的结果。专利法中有关于“过失推定的规定。没有相关规定实用新型法第30条专利法的参照适用专利法第126条、第128条、第130条、第131条和第132条参照适用于对实用新型权人权利的保护。注:专利法第130条过失的推定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独占许可的人在侵权行为上被推定为有过失。由于登记之前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因此让本领域技术人员研究包括其有效性在内的所有已登记的权利是不恰当的。因此,专利法103条不适用于实用新型法。对于实用新型权侵权情况下的损害索赔,实用新型权利人承

10、当证明侵权人过失的责任,但是过失行为一般难以被证明。因此,过失推定倾向于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侵权人,其通过基于在实用新型官方公报和实用新型登记簿中的实用新型权的公告来推定侵权人的过失。4. 审查程序登记前的实质审查没有没有1一份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只有在申请人请求审查时才进展审查。2任何提交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人可以自申请日起3年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局局长提出审查请求,但是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只有在申请中附有限定实用新型注册权利要求X围的详细说明的前提下才可以请求审查。实用新型法第12条为了保护那些早期实施的技术。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快速、低本钱的审查程序。实质审查在要求审查的申请下进展。请求审查制度与申请

11、公开制度一并引入以减少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积压。不是所有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都需要注册,例如用作防止其它申请人注册的防御性申请或由于技术变化或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变化而不必注册的申请。审查程序见最后一页图。1. 受理申请;2. 专利分类;3. 初步审查;4. 授予专利权;5. 公告。与专利审查的程序一样审查部门“根本要求的审查:1.审查促进局实用新型部 分类研究员对“根本要求的预审查。3人 实用新型部2人审查补正要求与其他相关事宜。 每个部门选出的专利审查员4人审查“根本要求对于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处 (并未区分专利和实用新型)对于“实用新型技术评价报告专利审查部门(并未区分专利和实用新型)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审查部与专利审查员一样审查周期每周处理200件申请包括撰写补正通知书;自申请之日起至登记最快需要7周对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X围,附图或者摘要的修改,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审查周期为45个月,等待公告时间为23个月与专利申请一样KIPO中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周期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一样。2011年专利申请的年平均审查5.技术评价报告提供技术评价报告的义务在提供其有关登记实用新型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并警告之前,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不能对侵害其实用新型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法29条之二) 没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当实用新型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他必须出示实

13、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没有已经通过实质审查评价由于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即授权,因此目的在于防止滥用权利的同时防止为第三方带来不可预期的不利。以防止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滥用。-有资格提出技术评价报告的人任何人都可提出请求。法12条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专利法实施细如此第56条。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降低实用新型权利有效期内第三方的监视负担。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它不是确定专利是否有效的行政决定。任何人可以查

14、阅或复制该评价报告。-可提出技术评价报告请求的次数没有限制任意次数仅一次。有多个请求人请求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做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法实施细如此第57条-技术评价报告中有一系列的“原告观点。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认同评价报告时,应当请求作出另外一份技术评价报告并附上其对原评价报告所持的个人观点。上述规定是为了作出高质量的评价报告以满足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要求。另外,虽然在出示实用新型技术评价报告之前不允许行使权利,技术评价报告仍可以针对每个权利要求提出,原因在于实用新型权可以按照每个权利要某某施。并且,在实用新型登记日和发出经正式鉴定的报告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之间的时间内,也可对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进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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