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高速镇宁段“4.1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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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昆高速镇宁段“4.1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一)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沪昆高速镇宁段“4.17”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唐玉贵,事故货运车辆驾驶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2、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之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杨信林,事故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贵GP4419号车辆在高等级公路上上下乘客、驾驶车辆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正常行驶。”、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

3、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之规定,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建议由省高速交警总队贵黄二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的规定,对杨信林依法追究责任。对杨信林涉嫌非法营运的行为,建议由安顺市道路运输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3)花苇,黔西南州兴义市道路运输局货运物流管理股股长。其在对黔西南州开云汽车销售责任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督检查中,放松监管,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黔西南州开云汽车销售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要求其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兴义市

4、道路运输局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4)白宇崧,黔西南州兴义市道路运输局局长,对黔西南州开云汽车销售责任公司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书面检查同时报事故调查组。(5)骆开云,黔西南州开云汽车销售责任公司法人(也是实际投资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计人民币096万元。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黔西南州开云汽车销售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黔西南州开云汽车销售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2)安顺市关岭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该所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不够,源头管控工作抓得不实,建议责令其向关岭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书面检查同时报事故调查组。(三)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1、黔西南州开云汽车销售责任公司要通过“417”较大道路

6、交通事故,认真举一反三,充分吸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全面排查整治企业在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扎实抓好对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切实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杜绝车辆驾驶人员违法违规行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加强监管检查,督促货物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黔西南州、安顺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

7、法律法规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执行到位,切实承担好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禁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以及机件存在隐患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要充分利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科技手段,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对所属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要加大对超速、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

8、资质。3、完善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监管教育制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控。黔西南州、安顺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辖区内的各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制度,对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实行全过程监管、终身诚信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杜绝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脱离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加强管理。4、严厉打击各类道路

9、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黔西南州、安顺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等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道路、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和路面巡查,严厉打击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各类机动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高等级公路违法停车下人、违法超车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和路面巡逻管控上有效整治货运车辆机件状况、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高等级公路违法停车下人、超员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抓实抓好,营造良好的道路

10、交通安全环境,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5、强化安全问责,推进责任落实,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黔西南州、安顺市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制度落实。凡是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乃至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确保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二、安顺市西秀区

11、关青线“421”较大道路运输事故(一)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西秀区境内关青线“421”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当事人刘红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

12、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其本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不追究其行政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加强对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二)西秀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力度和广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着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交通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要使广大驾驶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珍惜生命,保障行车安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生命,安全出行的深厚氛围。综上,现报请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对上述2起事故提出的事故性质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予以审查,并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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