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57797107 上传时间:2023-08-0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综合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综合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综合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综合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综合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综合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综合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为了健全公司各部门的管理机制,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价值规律,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保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领导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领导。公司综合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各阶段的估算、概算、预(决)算等造价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行项目工程造价师负责制,综合部

2、设造价师(员),分别负责各工程项目的造价编制、核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第五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标准、主要设备选型,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编制,并综合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风险等动态因素,由综合部造价师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编制。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具体负责的项目造价师联络并核对。 第六条 设计概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调整充实投资估算的基础上由综合部造价师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编制。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具体负责的项目造价师联络、核对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3、 设计预算应根据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依照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编制。由具体负责的项目造价师联络、核对;并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计划限额进行设计,控制造价。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依照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由项目造价师负责编制,并上报市财政审核所审核。作为签订工程合同,拨付进度款和施工单位备料、用工的依据。 第八条 招标发包的工程,由综合部项目造价师或由项目造价师委托工程造

4、价咨询单位,按设计图纸、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并按统一的工程项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编制标底价。 招标发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有重大误差的,应由发现重大误差一方提出工程量计算书,由项目造价师负责联系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咨询单位核对重大误差部分的工程量,或由造价师自行核对。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项目造价师应报告公司领导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第九条 工程项目造价师应负责工程项目造价全过程管理;实行招标的工程应以中标价为基础,明确造价调整的范围与方式,确定工程合同价; 直接发包的工程,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明确需要调整的造价范

5、围,确定工程合同价。 施工过程中,应配合项目工程师及时核对施工单位每月完成工程量,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及时核对工程设计变更、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工程签证,计算变更后增、减工程造价。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以合同造价为依据,并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实际情况,依照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核对施工单位竣工决算,并报送市财政审核所审核。 第十五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概算、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属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核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和审核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

6、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咨询中介机构等单位对执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发生异议时,可报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的事项进行解释、调解、裁定。 第十七条 从事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概算、预算、决算工作。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三章 中介业务 第十八条 鼓励依法成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介业务。 第十九条 设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造价咨询机构资

7、质实行年审制度,并接受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编制; 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的造价审核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咨询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业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转让所接受的中介业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决算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

8、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或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概算、预算、决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伪造、出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格证书; 从事概算、预算、决算的人员不按指定的从业范围或私

9、自承接建设工程造价概算、预算、决算咨询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造价管理机构人员遵纪守法、廉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