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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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1月目 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 5(一)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监察情况 5(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情况 6(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7(四)安全生产罚款情况 8(五)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9(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 10(七)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 11(八)安全生产听证复议诉讼情况 12(九)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情况 13(十)安全生产培训持证情况 14(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 15(十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2、 16(十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18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19五、撰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 30一、总 说 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制2011113号文件予以批准执行。一、报告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统计内

3、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主要内容是:现场监督监察、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行政处罚与罚款、查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听证复议诉讼、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安全生产培训持证、安全生产许可持证和使用执法文书等情况。包括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两个部分。三、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由基础A表、综合B表和监察C表构成。基础A1-A10表由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报。综合B表和监察C表由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分别提供给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四、基础报表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实行分级管

4、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于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

5、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单位,应分别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五、统计分析报告及报送时间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建立“月统计、季分析”制度。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有关建议。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季度后6日前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

6、管总局统计司(传真电话:,邮箱地址:)。六、统计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遵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实事求是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督促指导基层单位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统计数据审核与统计考核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七、制度实施自2012年1月起施行,以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规定和报表制度同时废止。二、报 表 目 录三、调查表式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一、基础A1表(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监察情况)1.本行政区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期末,县级

7、以上(含县级,以下同)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个数,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煤矿矿井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1)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用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握的数据填报。县级以上单位要注意避免统计数据重复汇总。(2)煤矿个数以矿井为计量单位填报,暂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分别统计。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国有地方煤矿指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管理部门开办的煤矿,乡镇集体煤矿指集体、私营等煤矿。煤矿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等)。(3)金属与非金属矿

8、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等。(4)危险化学品“小计”,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数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口径相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要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统计口径相符。(5)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数要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口径相符。(6)将钢铁冶金等属于传统的黑色冶金行业的企业归入冶金企业类别,除了冶炼黑色金属铁钴镍以外的其他冶炼企业都归入有色企业类别。(7)“其它”指除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高危行业(领域)外的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9、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2.全年煤矿“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矿井 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年度“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以“矿次”为计量单位填报。3.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监察执法的企业(单位、矿井)个数,以“个”为计量单位填报。即,报告期内统计数为本月内当年第一次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与上月止累计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相加之和。县级以上单位要注意避免统计数据重复。4.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

10、督监察执法的次数,以“次”为计量单位填报。5. 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矿井 指统计报告期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以“矿次”为计量单位填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现场检查对象、统计口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煤矿实际监察矿井次数中包括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矿次数及其它监察矿次数。6.监督监察覆盖率 指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占本行政区(辖区)内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监督监察覆盖率=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本行政区(辖区)内承担安全监管监察生产经营

11、单位个数100%。7.监督监察复查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监察复查或重复监督监察的单位个数与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监督监察复查率=(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100%。8.煤矿“三项监察”计划完成率 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与全年“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煤矿“三项监察”计划完成率=( 煤矿“三项监察”实际监察矿井次数全年煤矿“三项监察”计划监察矿井次数)100%。二、基础A2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

12、源监督监察情况)9.查处一般事故隐患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中查处的一般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10.应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隐患中,按整改期限要求,应该完成整改的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11.已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数中,实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12.按期整改率 指统计报告期内,实际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与应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比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一般

13、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已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应完成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数)100%。13.查处重大事故隐患 指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的范围和界定,暂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14.应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数中,按整改期限要求,应该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15.已完成整改 指统计报告期内,在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数中,实际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数,以“项”为计量单位填报。16.按期整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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