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721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S7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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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利益保障条款编号:W721第一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条款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投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为本条款生效的日期。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适用于本条款。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

2、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四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

3、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4、)期间;七、先天性疾病;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

5、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

6、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附有病历、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

7、公司支付;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或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或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

8、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

9、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一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十二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

10、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第十三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月)的对应日为本

11、合同每年(月)的生效对应日。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

12、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13、1急性心肌梗塞(注释1);2脑中风(注释2);3慢性肾功能衰竭(注释3);4恶性肿瘤(注释4);5急性重症肝炎(注释5);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注释6);7深度昏迷(注释7);8严重脑损伤(注释8);9帕金森氏症(注释9);10阿尔兹海默氏症(注释10);11良性脑瘤(注释11);12多发性硬化症(注释12); 13重症肌无力(注释13); 14再生障碍性贫血(注释14);15瘫痪(注释15);16双目失明(注释16);17肢体缺失(注释17);18严重烧伤(注释18);1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注释19);20主动脉手术(注释20);21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释21)。 注释: 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

14、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血流中断,使相应的心肌严重而持久地急性缺血,导致部分心肌不可逆的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进行性的和特征性的心电图异常变化显示急性心肌坏死; (2)血清心肌酶活力异常增高; (3)剧烈持久的胸骨后疼痛病状。 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

15、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3慢性肾功能衰竭:是指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双侧肾实质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了为期半年以上的定期透析治疗。4恶性肿瘤: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以下疾病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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