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化工行业劳动合同书(doc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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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化工行业劳动合同书(doc 14 页)湖南省化工行业劳动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 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有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2、。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期限为 天。二、工作内容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 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乙方实行 工时制。(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 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 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3、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 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 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乙方获得职业卫生 保护,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 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第八条 甲方

4、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及其后果、职 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乙方。甲方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 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耐酸耐碱工 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口罩、面具、等。第九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 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乙方遵守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乙方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条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 行健康检查。每月提供劳动保护特殊津贴 元。第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

5、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 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凡从事国家规 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岗位),乙方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甲方不得因此 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乙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存在威胁生命或者身体 健康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甲方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 离。甲方不得为此而取消或者减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 利待遇。第十五条乙

6、方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 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及时报 告。五、劳动报酬第十六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第十七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 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 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 价约定为

7、 O(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 条中明确。第十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 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 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第十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 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 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 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第二十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 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 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

8、乙方停工 生活费。第二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 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从事有毒、有害岗位每月(日)生活保健津贴为7C 第二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期间,甲方 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 资。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 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 方有关

9、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 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 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 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 德。第三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三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10、生重大变化,致使 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三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1) (2) (3)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11、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五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 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五条终止、解除本合同: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等级的;2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 .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 年的;5 .义务服兵役期

12、间的;6 .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 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 .在试用期内的;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八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 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 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

13、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 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九、经济补偿与赔偿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 补偿金:1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 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 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 济补偿金。

14、第四十三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四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 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 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 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 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

15、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四十六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 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 乙方损失:1 .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 .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 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 .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 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 .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 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 的赔偿费用;第四十七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 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1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2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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