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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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土地是农村最基础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和实现基础权利的主要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给予农民长久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调动了农民的主动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妇女从中深深受益。不过因为种种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即使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在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部分地方还存在着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为全方面了解本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深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足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路径,降低侵害

2、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全方面促进友好xx建设,近日,xx市妇联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全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现实状况为全方面了解xx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现象,xx市妇联对xx市的张湾、茅箭两区的2个街道1个开发区的6个村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街道、开发区的情况回报,召开了6个村责任人和部分妇女群众参与的座谈会,查看了街道、村两级土地二轮延包资料,走访了部分农户。从调查结果来看,xx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落实情况很好。1、妇女群众对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落实较满意。各级政府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尤其是自199

3、6年国家出台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后,各级均成立了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工作专班,市县乡村各级妇联组织均参加了土地延包工作,妇女群众对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的知晓率较高,对政策的落实基础满意。2、程序规范,土地矛盾纠纷少。被调查的乡镇、村,在开展完善二轮延包工作过程中,严格根据市、区的统一布署,依法规、按政策办事,很好地坚持了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的标准。各地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加、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了微调,有效地化解了部人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嫁妇

4、女的土地承包权。3、土地作用得到了充足发挥。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各地依靠地域优势确定了适合当地发展的农业特色产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分区域计划、分产业布局、分类型指导、统筹城镇发展”的一统三分战略,全市形成了以烟叶、蔬菜、粮食、药材、畜牧等特色支柱产业基地,充足调动了农村妇女依靠土地致富的主动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关键表现xx市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工作中,全部很好地落实实施了“男女平等”标准。但伴随城市化的不停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停增大,城市周围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在土地利益格局的分配调整中,歧视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也日益凸显,关

5、键表现在:因婚姻的改变而丧失土地承包权一是因结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农村女性出生后,根据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通常全部能享受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因为农村实施“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全部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房住地就极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二是因离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土地不一样于通常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因此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极少有些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通常也不

6、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极难实施。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土地权承包权危机重重。最好的情况是:丧偶妇女年纪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长建立了很深的感情,儿女已经成年或马上成年,妇女在夫家及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改变,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呵护下得到保全。而最常见的情况则是:妇女丧偶时,儿女尚小,自己改嫁的可能行较大,原家庭或家族对其感情逐步淡化,土地有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弟兄分割;或是丧偶妇女日常就和夫家家族摩擦不停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则完全没有了在婆家继续居住、安定生活的可能,不得不离开婆家的居住地,土地承包权也对应失去。征地赔偿款

7、分配权得不到保障。伴随城市化的不停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停增大。土地征用赔偿金用于赔偿被征地农民后来生产生活之需。在分配土地赔偿金时,即使县、镇街道两级政府全部明确要求要实施男女平等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少数村的“村规民约”存在着歧视妇女尤其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现象,往往在操作结第2页果上剥夺了这一妇女群体的村民待遇,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赔偿金。有的村征地赔偿款的分配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财产分配时,嫁到外村的出嫁女或离婚妇女通常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款。因人口流动而丧失土地承包权。伴随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剩下劳动力外出务工。一是税改前,土地需缴纳农业税,对于外出打工者的土地,或抛荒

8、或由村级收回后转给她人耕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为农户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署协议或协议的,一旦发生纠纷,土地承包者尤其是女性的土地权益就极难得到保障。二是农村妇女外出打工,在外结婚后村里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将她们的土地收回转包,当她们返乡安家时,又极难得到应有的土地承包权。三、原因分析1、资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目前农村尤其是城镇结合部的村级集体经济快速壮大,当地通常全部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它村,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造成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加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加速度急剧性的

9、矛盾比较突出,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利益分配矛盾加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是“出嫁女”、“离婚妇女”分走了“蛋糕”,本村本身的利益被剥夺,因此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2、传统文化对女性权益的忽略。长久以来,在广大农村仍留有残余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力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部分村民重男轻女观念十分顽固,法律意识也很淡薄,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和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是很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经过的思想基础。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的观念在农村得到极为普遍的认同,最为显著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

10、户主全部是男性,女孩往往只被看作家庭的临时组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得再享受娘家的权利,当然包含土地权益。妇女出嫁后只有依靠丈夫在夫家及其家族中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从而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的争取上永远只能处于依附地位。3、法律及政策保障的缺失。从部分法律政策的条文上看是中性的,不过因为立法者没有充足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中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即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足考虑到基于不一样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略了因为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和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

11、够,可操作性不强。承包法第30条要求,假如出嫁女在新住地没有分得土地的话,其原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不过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承包给家庭的土地是否应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出嫁女分割娘家或夫家土地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4、法律法规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力度不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全部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却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尤其是在落实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政策方面,部分村仍以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和法律法

12、规相抵触的现象。5、保障方法不力。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在找村干部处理问题时,村干部往往以村规民约的要求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或街道处理,她们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强制实施的。起诉到法院,因为法律条文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这类案件时难度很大。即便妇女胜诉,实施起来也极难。所以系统性的保障方法乏力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最主要原因。四、处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提议和对策现在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困境,包括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格认定、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和集体经济发

13、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尤其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有效的司法救助,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主动介入和监督。xx市妇联依据xx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提议: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是要深入开展男女平等基础国策的宣传教育,提升领导决议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根本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议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三是要提升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她们充足了解国家法律给予本身的权利,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主动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2、正视性别差异,完善法律条文

14、。各地应立即研究制订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赔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相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管结婚是否或婚姻情况改变后全部享受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对应的土地权益。主动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法。3、提升妇女参政议政百分比。目前农村,女性参政的百分比偏低,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极少甚至没有,造成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含包括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订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足的表示,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提议出台相关要求,深入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的一定百分比,确保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议中的参加权。4、加强和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详细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和法律的一致性。5、政府协调支持,多渠道处理妇女土地承包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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