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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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工程及空管建设工程(以下统称民航建设工程)。 第三条 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确保民航建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概算,有效控制工程

2、投资,避免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三)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工程造价控制机制,建立和完善民航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包含的内容,国家对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概算编制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说明书、设备规格表、概(预)算定额或指标、各种工程取费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额。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六条 工程概算是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全部投资的文件。是编制固定资产_投资计划、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签订贷款合同、承发包合同、控制施工图预算、实施项

3、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以及考核项目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第七条 工程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一个建设项目如有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负责规定统一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取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汇编总概算。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编制各自承担设计部分的概算文件,并按主体设计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造价员资格,并根据工程项目大小按持证专业承担相应的编制工作。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 第九条 工程概算的封面及扉页均应盖有

4、概算编制人员的资格证章和签名。无资格证章及签名的概算文件无效。 第十条 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研,收集编制工程概算所需的定额、价格、费用标准、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等资料。建设单位应配合并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参与设计方案的讨论,与设计人员共同做好工程技术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工作,以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工程概算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和编制年的价格水平编制,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结合施工现场条件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合理确定工程投资。 第十三条 工程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范围内。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

5、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资金来源。如果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重新报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民航建设工程中的场道工程、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和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应执行民用机场工程预算定额。其中场道工程和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在执行定额时,按照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等取费按照当地造价部门的规定执行。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的取费按照民用机场通信导航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执行。 第十五条 民航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暖通、电气、市政等专业项目执行所在地概(预)算定

6、额、指标和费用标准。其他独立性工程执行各专业部门的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 对暂无相应定额的个别项目,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按规定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与工程概算一并提交审查。 第三章 工程概算文件的组成及应用表格 第十七条 民航建设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三级编制和二级编制两种形式。 三级编制形式的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签署页及目录(见附表AO一1、AO一2、AO 一3); (二)编制说明(见附表AO一4); (三)总概算表(见附表BO一1); (四)其他费用计算表(见附表BO一3); (五)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见附表BO一4); (六)单位工程概算表(包括建筑工程概算表BO一5

7、、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BO一6); (七)附件。包括补充单位估价表(见附表BO一7)、批准可研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对照表(见附表B一08)。 二级编制形式的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签署页及目录(见附表A一01、A一02、A一03); (二)编制说明(见附表A一04); (三)总概算表(见附表B一02); (四)其他费用计算表(见附表B一03); (五)单位工程概算表(包括建筑工程概算表B一05、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BO一6); (六)附件。包括补充单位估价表(见附表B一07)、批准可研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对照表(见附表B一08)。 第十八条 概算文件的编制形式应视项目情况确

8、定采用三级概算编制或两级概算编制形式。新建机场工程或者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整体改扩建工程,应采用三级概算编制形式。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可以采用二级概算编制形式。 第十九条 概算文件的编号要求层次分明、方便查找。总概算表中工程项目一般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排列,没有的项目可取消。 第二十条 概算文件必须加盖编制单位的设计专用章及编制人员的执业或从业资格证章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各种用途选择相应表格编制概算文件,表格内容按照规定格式不得减少。概算编号及定额编号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 第四章 总概算的编制 第二十二条 一个按照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若干个单项工程的总和,称为建设项目。单

9、项工程概算之和称为总概算。 第二十三条 总概算的编制说明应文字简练通畅、内容具体确切,表述清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性质、工程类别、主要工程内容、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编制依据: 1、列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文件,有关设计委托书、设计合同书及协议等设计依据; 2、说明资金来源和贷款方式; 3、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采用的定额、指标、价格及取费标准,价差调整以及专项费用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概算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等。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

10、其他费用; 第三部分:基本预备费; 第四部分:应列入总概算中的几项费用。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及建设期价格调增等。其中建设期价格调增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计列。 以上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之和称为静态费用。四部分之和称为动态费用。 第二十五条 总概算表“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中,单项工程一般按照下列次序排列,项目名称及概算值一般应按规定计列到单位工程。 1、飞行区工程;2、航站区工程;3、货运区工程;4、机务区工程;5、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6、航空食品工程;7、场务工程;8、消防救援工程;9、供油工程;10、供电工程;11、供水工程;12、供热工程;13、制冷工程;14、燃气工程;15、雨、污水工程;16

11、、污物处理工程;17、专用设备及特种车辆;18、绿化工程;19、场内道路工程;20、生产辅助设施;21、生活辅助设施;22、其他配套设施。 第二十六条 如建设工程中含有若干个项目法人,应以项目法人为单位分别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五章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是确定一个单项工程费用的文件,是总概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以单位工程概算为基础,采用“综合概算表(附表B-0-4)”进行编制的。 第二十九条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项目名称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12、第六章 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 第三十条 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指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作用的工程.单位工程概算是编制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单位工程概算可根据单项工程中的每个单体工程按专业分别编制,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组成。 第三十二条 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规定如下: (一)建筑工程概算:采用“建筑工程概算表(附表BO一5)编制。粮据初步设计工程量,按照民航及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概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相应的费用定额和规定的计算程序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各项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二)安装工程概算:采用“安装工程概算表(附表

13、B一06)编制。根据初步设计工程量,按照概算定额及相应的调整系数、费用定额等计算。主材费以消耗量按工程所在地当年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计算。 (三)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指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和虽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但属于设计内容应列入设备清单的设备。 1、国产设备费:根据初步设计设备表,按设备原价加供销、采购及保管费、包装费、运杂费及运输保险费等组成,各项费用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即:国产设备费=设备原价+供销、采购及保管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 2、进口设备费:根据进口设备清单,按设备到岸价(CIF)加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增值税及国内运杂费、国内保险费等组成。

14、设备费到岸价一律按概算编制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价格。各项费用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即:进口设备费=设备到岸价+银行手续费+外贸手续费+关税+增值税+国内运杂费+国内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单位工程概算经有关审查部门审查后,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重新核定工程量并修正概算内容,按照概算文件编号装订成册。 第七章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及动态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建设工程总投资中支付,但又不宜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设备购置费用内的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可行性研究费、专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审查

15、费、招投标代理费、建设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停航施工措施费、联合试运转费、校飞费、试飞费、转场费等。 第三十五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依据国家批准的用地文件及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费三部分。 (一)土地征用补偿费:是指征用耕地补偿费、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菜地交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 (二)安置补助费:是指征用耕地后,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补助费。 (三)拆迁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上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用设施等的拆除、迁建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而造成的减产、停产损失补贴费、拆迁管理费等。 计算方法:根据应征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面积,按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现行标准计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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