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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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操作手册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控制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邮政速递物流通信生产的安全畅通,便于车辆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根据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手册。 第一部分 车辆管理第一章 机动车辆的分类第一条 公司机动车辆可分为道路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场内机动车辆(叉车、牵引车等)。第二条 公司机动车辆按使用属性可分为:通信生产车辆、非生产车辆和通勤车: 一、通信生产车:是指公司配属其下属单位,直接用于邮政速递物流生产以及用于各类速递物流业务和生产安全的检查、后勤保

2、障及生产设备维护的各类机动车辆。按具体用途分:1、省际邮路(长途邮运):上海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与外省各级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之间的邮路。2、局站运输:机场、火车站、码头、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之间的邮路。3、市内转趟:各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与市内各揽投部作业点之间的邮路。4、速递揽投:邮政速递类邮件揽收和投递邮路。5、物流运输:邮政物流业务的省际运输、省内运输、配送等邮路。6、设备维护:用于各类后勤保障、设备维护、抢修(包括发电车)等用途。7、场内作业:用于各邮政速递物流枢纽、机场、车站、码头的场内邮件的拖拉、装卸等作业。8、各类速递物流业务和生产安全的检查。9、其他:用于除以上用途之外的其他速递物流业务。二

3、、非生产车辆:是指市公司机关或下属单位配属,用于重要会议、外事活动及接待来宾、公司领导工作、各分公司和直属单位领导工作、公司机关及各单位机关工作、救灾和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各类机动车辆。三、通勤车:是指公司机关或下属单位配属,用于员工上下班乘坐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二章 机动车辆的基础管理第一节 管理制度第三条 机动车辆实行分级管理。采取市公司、各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及基层车辆使用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车辆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的职责。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是各级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好、维护好、使用好车辆的有效手段和有力保障。各级车

4、辆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车辆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通信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一、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二、机动车辆管理、使用人员工作职责;三、机动车辆维护制度;四、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情况统计报表的定期上报制度;五、机动车辆的检查评定制度;六、机动车辆的维修费、燃料消耗核定及考核制度;七、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制度;八、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九、机动车辆安全行车管理制度;十、机动车辆日常使用交接班制度。第二节 机动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第七条 机动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机动车辆

5、技术等级评定采用年限、关键项和项次合格率衡量,分为一级车、二级车、三级车三个等级:第八条 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评定一、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分公司、直属单位车辆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检查;二、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应抓好车辆技术维护质量,按机动车辆维护质量评定标准定期对机动车辆逐辆进行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每半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记录在技术档案中。第三节 机动车辆的档案资料管理第九条 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一、机动车辆一经使用,必须按要求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从购置至报废全过程,记录机动车辆自身所具有的主要静态技术性能数据与在运行、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动态资料。二

6、、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反映车辆整个技术状况,对车辆使用和管理有着重要作用,应逐车建立或按各类统计项目汇总建立,由使用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三、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由各直属单位根据原始资料认真记录,仔细填写,妥善保管。车辆调出使用单位时应随车移交,接收方应沿续填写,以确保各种管理数据记载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详见附件32)第十条 各级单位应制定和执行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情况统计报表的定期上报制度。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公司车管部门上报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报告表(附件7)、机动车辆月报表(附件10)。在每年1月15日前对车辆运

7、行档案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将上一年机动车辆使用情况填入机动车辆年度使用和各类费用消耗情况报告表(附件9)上报公司车管中心。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经济运行指标机动车辆的经济运行指标应综合考虑使用环境、使用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按上海地区平均先进水平制定;经济运行指标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指标并将实施情况统计上报。(主要经济运行指标见附件31)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前期管理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选型、购置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选型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机动车的技术规定与环保要求,满足企业和车辆使用发展规划要求;尾气排放指标符合上海地区的环保规定;技术性能较为先进、并经上

8、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认可的列入国家发改委车型目录的定型产品。 二、选用的车辆应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可靠性、先进性、经济性和方便性,满足邮政通信生产和车辆发展规划的需要。 三、车型规格(装载容积和载重量)的选择以运能需求为依据。 四、根据车辆用途,尽量选用本单位常用的车型。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购置前必须从技术、经济和实用等方面进行选型论证: 一、车型合理,适用性强,能满足速递物流生产需求。 二、技术性能先进,技术资料齐全,故障率低,安全可靠,配比合理,载质量利用率和容积利用率较高。 三、使用舒适,操作灵活方便,便于装卸。 四、维修方便,具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在正常使用周期内有正规配件供应来源。

9、五、经济合理,具有相对较低的燃料消耗和维修费用定额。第十四条 新车接收 一、公司在接收供货商送交的新车时,应按国家标准、车辆购置合同、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照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附件、备品及技术文件,对未达到出厂标准或合同要求的应予以拒收。二、各车辆配属单位在接收下发的新车时,应清点随车工具、附件、备品及技术文件,将车辆相关重要凭证作为车辆技术档案存档。三、各单位接受新车后,应及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纳入当月的车辆管理专业统计报表予以统计上报。四、机动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损坏时,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由厂家承担保修(包修)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按规定程

10、序索赔。第十五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人员)应注意及时收集新车投放使用后的有关技术性能和适应性等方面的信息,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的走合期运行 新车及发动机总成修理后的机动车辆在走合期内运行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减载运行:按核定载质量减载20%-25%。 二、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限制车速,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 三、加强日常维护,经常检查、调整各类外露紧固件。 四、认真做好走合期机动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五、走合里程一般不少于1000公里,走合期满后必须进行一次走合期维护,作业项目按制造厂规定

11、或结合二级维护作业进行。 六、进口车及场内车辆按原车制造厂的走合期规定执行。七、新车必须按生产厂家的要求,到指定特约维修单位做首次强制维护保养并登记备案。第二节 机动车辆的配置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机动车辆数量和车型结构控制。逐步调整车型结构,使公司机动车辆车型结构的组成更趋合理。机动车辆的配置,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的原则,即以各分公司、直属单位为核配单位。邮政机动车辆应在尽可能提高装载容量利用系数、合理套用的原则下,按邮路条数,结合邮运频次及邮路长度核配。(具体各类用途的车辆核配标准见附件30)第十八条 按标准核配的邮政速递物流生产车辆,严禁转为非通信生产车辆。非通信生产车辆本着严格控制、力求压缩的

12、原则,从严控制新增。各单位应根据通信生产的发展变化,按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车辆利用率报告信息,以便及时在市公司内部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四章 机动车辆的更新、新增与报废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更新应以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新型车辆更换在用车辆。机动车辆的新增要依据车辆配置标准,根据邮政速递物流业务的发展情况而确定。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更新、新增投资计划的确定 一、机动车辆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在合理调剂、充分发挥现有车辆潜力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的资金筹措能力,尽可能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二、公司车管中心根据各分公司、直属单位的机动车辆需求情况,编制机动车辆更新、新增计划。第二

13、十一条 机动车辆投资计划的实施一、机动车辆投资计划的实施由车管中心负责。二、机动车辆采购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减少中间环节,充分发挥集团采购的优势,以达到维护企业利益的目的。三、机动车辆的采购按计划集中实施,实行招投标制。由相关部门成立车辆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机动车辆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及相关的商务、技术谈判。四、由于投资计划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对已批准报废的并列入投资计划作更新处理的车辆,在新车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若车辆暂不办理报废,各单位必须做好该批车辆的年审或延缓报废申请工作,保证车辆能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的报废标准一、车型老旧、性能低劣;车型特殊,同类型数量很少,经长期使用,

14、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零配件来源,无法修复,又不宜进行技术改造的;二、车辆经整体修理,行驶一定的里程(或时间)后,技术状况下降,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三、经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严重超标,继续使用不经济的;四、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整车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整体修理费用为新车购置价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回收净值为新车购置价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五、尾气排放或噪音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效果的。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报废与更新的实施 一、上报的更新报废车辆经公司审批同意行文下达计划后,由公司车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车管中心应

15、填写相关车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作技术鉴定意见后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公司车管中心,方可实施报废。二、车辆在报废待批期间,必须保持各总成件完整,不得随意拆卸。三、除了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强制报废的车辆必须送拆车厂外,在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内,符合国家和公安部门现行有关车辆转籍的政策规定的机动车辆,可委托经市公司核准的具有资质的机动车交易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四、被更新报废的通信生产车在移交指定拆车厂处理或转籍前,必须清除所有的邮政标识。五、在取得相关回收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或转籍的相关证明后,应及时在邮政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报废”操作。第二十四条 凡属保管不善或发生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需申请报废的车辆,各单位在上报报废申请表时,应随附书面说明,说明损坏原因、处理情况和今后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 在车辆新增、更新、报废过程中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五章 机动车辆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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