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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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 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 素质。根据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 20 号 令)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我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坚持脱产安全培训和业 余安全培训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培训工作的作用,加大安全 培训考核力度。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纳入安全办 公会议议事日程。各级党政领导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按 照要求抓好安全培训工作。第二章安全培

2、训对象及形式第四条 安全培训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业余培训。(1)、脱产培训包括: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各科室下达 的培训计划,主要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 要负责人、新工人、住三违学习班人员和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 员。(2)、业余培训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培训的 每日一题、每 周一课、每月一考。每日一题主要在班前十分钟进行培训,由 本班组当班班组长负责人备课、讲课,所讲内容要针对当班的实际 情况进行培训。每周一课培训定于周三,由车间的技术员负责备课、讲课, 讲课要针对本周本车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每月一考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的周三进行,考试由各科室主管技术人员组织考试,考试内容

3、为本月所讲的每日一题的内容。第五条 厂培训部门负责培训本单位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由公司培训中心或其他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考核并发证。第三章职责划分第六条 厂培训部门负责厂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制定。 厂培训部门负责培训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 外的其他人员,负责新工人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负责厂的从业人 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管理,并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 负责派送参加公司培训中心安全培训的人员。协同厂主管部门做好 业余安全培训工作。第七条 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厂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制 度及标准,监督检查其落实执行情况和各级各类人员的持证情况, 对

4、全员培训初级工进行抽考认定,高级工进行确认,对培训部门安 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每季将检查结果进行讲评通 报。厂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类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开展情况并负责全员安全培训 初、中级工的抽考认定和高级工的申报工作;对本厂安全培训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三违人员的培训。第八条 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选派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第九条 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 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管理工 作。第十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班前、班后 安全培训工作。第四

5、章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统 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和指定教材进行培训。第十二条 所有生产一线、车间、班组必须严格执行 每日一 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 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每月一考试题的 40%为安全基础知识,60%为技能操作的应 知应会知识,公司由安监局牵头编写全员培训知识问答题库; 对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老员工的培训,进行单列、单培训,以问 答形式进行。第十三条 由厂培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并针对本行 业的特点自行编印每日一题教材,分初级、中级、高级人员,生 产一线职工必须人手一册。初

6、级人员,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基础知 识,本岗位、本工种基本操作要求和要领。对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人 员必须全部达到初级标准。要充分利用班前或班后 10 分钟对职工 进行安全培训。第十四条 我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全 部选派到公司培训中心进行培训,为不影响安全生产,由厂培训主 管部门与公司协调,部分安全培训班可在厂进行培训管理和考试, 由公司培训中心负责选派教师来我厂进行讲课。第十五条 厂培训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根据教学 大纲,选编好教材,整顿好教学辅助设施,增大实物教学内容,创 造良好的培训学习环境,不断提高教学和培训质量。第五章管理第十六条 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

7、格的人员,干部不 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第十七条 在安全培训期间,经考核合格,其工资待遇按全部 工资额发放,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只发给生活费。第十八条 初级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等级达标由队组负责考核 认定,中级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等级达标由车间考核认定,高级人员 安全知识等级达标由厂考核认定,公司每季抽考初级达标人员,合 格率达到 95%以上则确认各单位认定的初级工人员,高级工由厂 申报公司进行确认。第十九条 凡全员安全培训抽考不合格的初、中、高级工,不 准参加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未达到初级工,不准参加技能初级鉴 定;未达到中级工,不准参加技能中级鉴定;未达到高级工,不准 参加技能高级和技

8、师的鉴定;未达到中级工,不准参加技术比武。新工人必须由劳资部门按照先培训后分配的原则办理,培训和 考试分离,上岗前厂培训主管部门要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第六章安全资格证的管理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都必须持有公司 统一格式的安全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经过培训考核达到初级 工标准,由公司安全技术部统一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安全资格证 者,一律不准上岗。第二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的吊销与返还,由公司安全技术 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安全资格证书:1、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

9、进行补学、补考,考核合格后 发给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准上岗。第七章考核发证和建档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由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安全培训人员的档案填写,实行微机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后,由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建 档。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后, 凡合格者,在上级未颁发证期间,由厂培训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 名单统一发放代用证。待上级发证后,代用证收回。第八章考核奖罚第二十四条 厂每季度对生产车间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检 查,检查结果实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 予适当奖励,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

10、考的培 训必须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厂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考试成绩、及 格率制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奖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我厂每季全员安全培训进行抽考,合格率 低于95%,罚款 10000 元。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人员不能按 计划选派,存在冒名顶替和缺员,有一人公司对我厂罚款 5000元, 累计叠加。厂将追究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 由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对厂培训部门检查 的标准及考核办法,每季对厂培训中心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在厂培训主管部门所培训的学员,每期合格率低于 80%,处 罚厂培训主管部门 1000元;低于75%,处罚2000元;每期合格 率达到 85%以上,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和上级检查时,发现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按国务院第 446号令 处罚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厂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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