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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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 潜水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潜水作业的本会 会员,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并办理相应的潜水作业机构资 质。第三条 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潜 水专业人员、技术装备、以往潜水作业业绩及职业健康安全 控制能力等资质条件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经审评合格取得 资质证书的机构,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潜水作业。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救捞机构负责全国潜 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中国潜水打捞行业组织(

2、以下 简称“行业组织”)实施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审评及相关的 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申请、审评和发布第五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 级四个级次,各等级资质的基本条件见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第六条 潜水作业机构向行业组织申请办理潜水作业机 构资质。第七条 新设立的潜水作业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资质申 请手续。 初次申请资质的潜水作业机构,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企业代码证;(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五)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六)潜水员、潜水监督

3、、潜水生命支持员、潜水机电 员和安全员等人员资格证书;(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八条 申请资质晋级的潜水作业机构,除提交本办法 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资产负债年报表;(三)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副本及质量验收、 安全评估资料。第九条 申请资质的潜水作业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建 立、运行与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 ”等体系,并获得相应的认证。第十条 潜水作业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经初审核实后, 提请交通运输部 “潜水打捞资格资质审评委员会 ”审评。第十一条 行业组织组织的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审评,应 当在协会公布的申请截止日后 60日内

4、完成,并将审评情况在 其网站和刊物上公示,期限为三周时间。期间没有收到申报 不实或弄虚作假举报的单位予以正式公告;反之,应派专家 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将撤销其审评资质。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潜水作业机构,可根据其具有的实 际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十三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 立的潜水作业机构,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按程序进行审评。第十四条 潜水作业机构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审评:(一)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二)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其他作业机构或自由人或 者违法分包的;(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和其他

5、要求的;(四)发生三级以上施工质量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五)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者 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六)聘用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进行潜水作业的;(七)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体系”失效的;(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 程,情节严重的。第十五条 潜水作业机构符合资质等级和条件要求,且 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予以颁发相应资质等级 的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证书。该资质 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行业组织统一监制,正、副本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潜水作

6、业机构在领取新的潜水作业机构资 质证书和安全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 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潜水作业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歇 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两年检验一次。第十九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检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潜水作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行业组织提交 检验资料,包括: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年检表、潜水作 业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有效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潜水作业机构的年度业务总结等资 料。(二)行业组织在收到潜水作业机构检验资料截止日期 后60日内,组织专家对潜水作业机构的报审资料的有效性进 行审核,并

7、将审核结论记录在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副 本的年检记录栏内。第二十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检验的目的是检查潜水作 业机构的资质条件、资质等级要求的变化情况,“潜水作业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 ”等体系的有效性和在质量、 安全、市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潜水作业机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第二十一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条件符合相应的资质等 级要求,机构的“潜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等体系有效性审核基本合格,且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 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第二十二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 资产、人 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但不低于资

8、质等 级要求的 80,其他各项均达到要求,机构的“潜水作业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 ”等体系有效性审核基本合格, 且过去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检验结论 为基本合格。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潜水作业机构的资质检 验结论为不合格:(一)单位资产发生变化,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中一项未 达到资质等级要求,其中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均未达到资 质等级要求 80%的;(二)资质标准要求的“体系”有一个以上失效的;(三)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已经按照本办 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检验中不再重复追究。第二十四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检验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

9、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 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要求的,撤消 其资质。第二十五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检验结论为合格,连续 三年运行正常的,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第二十六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晋级,可在资质检验的 同时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 降级的潜水作业机构,经过一年以上时间 的整改,核查确认达到本办法相应的资质要求,且在此期间 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 申请原资质等级。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检验的潜水作业机构, 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二十九条 潜水作业机构遗失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 书、安全资质证书,应及时在

10、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第三十条 潜水作业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后的三个月内,在行业组织办理变 更手续。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一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申报不实、 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或涂改、伪造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的,一经核实,应即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在三 年内不得申请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申请。第三十二条 超越本机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应责成其 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三条 转让、出借潜水作业机构资质证书 、安 全资质证书的,应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其 资质等级;情节严

11、重的,撤销资质证书。第三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办理资质变更 手续的,责成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其放弃原资质证 书。第三十五条 将承包中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潜水作 业资质机构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降低其资 质等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责成限期整改、 降低资质等级和撤 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生效。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及 “潜水作业机构 ”系指在工商行,除法定之外,政管理部门注册、从事潜水活动的法人或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及 “人员从业资格” 应由行业组织认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行业组织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

12、之日起实行。附件:1、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等级要求;2、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申请表。#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等级要求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一级资质等级1具备 8年以上在内河、 沿海或近海水域从事潜水作业的经历,工程优良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且社会信誉好;2注册资金在 3000万元以上,作业机构近 3年产值不低于 1.5亿元人民币;3具备空气、混合气和饱和潜水的能力,并拥有各类潜水相应的潜水人员、潜水装具、潜水设备和潜水系统;4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10人以上,其中与潜水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3人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3人以上;5有在职持有合法有效证书的潜水员 36人以上

13、,其中混合气潜水员不少与 6名、饱和潜水员不少于 10名;6有在职持有合法有效证书的潜水监督 6人以上,其中混合气潜水监督 2以上、饱和潜水监督 2名以上;7. 有在职持有合法有效执业资格证书的潜水医师4人,具有资格证书的潜水医学技士 4人以上;8有其他各类潜水人员 ( 生命支持员 4人、机电员 3人、安全员3人等)10 人以上;9. 潜水装具、设备、系统和工具的固定资产原值不低于 500万元;10 .按照“潜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OHS ”标准 建立并运行有效;11. 已经取得“质量管理体系”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并运行有效;12. 按规定交纳上述人员有关保险,满足施

14、工要求。二、二级资质等级1 .具备 5年以上在内河、 沿海或近海水域从事潜水作业的经 历,工程优良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且社会信誉好;2. 注册资金在 500万元以上, 企业近 3年产值不低于 800万元 人民币;3. 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5人以上, 其中与潜水相关专 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1人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2人以上;4. 有在职的持有合法有效证书潜水员24人以上,其中持有 合法有效证书潜水监督 4人以上;5. 有在职执业资格的潜水医师 2人,具有潜水医学技士证书 2人以上,其他潜水人员 (生命支持员 3人、机电员 1人、安全员 2 人等 )6人以上;6. 潜水装具、设备、系统

15、和工具的固定资产原值不低于250 万元;7. 按照“潜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OHS ”标准建立并运行有效;8. 已经取得“质量管理体系”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并运行有效;9. 已办理上述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0. 可从事 1500万元及以下的潜水作业工程。三、三级资质等级1具备 3年以上在内河、 沿海或近海水域从事空气潜水作业 的经历,工程优良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且社会信誉好;2注册资金在 100万元以上,企业近 3年产值不低于 300万元 人民币;3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2人以上,其中与潜水相关专 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1人以上;4有在职的持合法有效证书潜水员 12人以上,其中潜水监 督2人以上;5有持潜水医学技士证书 2人以上;6其他潜水人员 ( 生命支持员 1人、机电员 1人、安全员 1人 等)3 人以上;7潜水装具、设备、系统和工具的固定资产原值不低于50万元;8. 按照“潜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OHS ”标准建 立并运行有效;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10. 已办理上述人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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