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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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确保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药学技术人员系指按照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要求,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由具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以及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务等资格的人员担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以及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第四条开设在县以上城区(含县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必

2、须配备两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至少一名;开设在县以下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两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中业主本人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依据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配备一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零售连锁企业公司总部须配备四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中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其所属门店须配备两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第五条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或者药事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当年参加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担任企业质量负责人。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所聘用的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必须与其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其质量负责

3、人、驻店药师执业资格证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应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设置“今日当班驻店药师”牌,以向消费者明示,并建有驻店药师值班表备查。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公司及门店)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不得在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兼职,当班时间应当在岗,并佩戴胸牌。第九条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辞职或解聘,药品零售企业应在其辞职或解聘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并在7日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及办理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的变更手续。变更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应确定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或具备药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暂时履行质量

4、负责人、驻店药师职责。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不在岗,首次给予书面告诫,责令改正;三个月内发现三次不在岗,可确认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虚桂;视为无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依照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擅自降低法定条件的有关处理规定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采取“桂靠”、“借用”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证件等手段在药品零售企业虚假任职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在常德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担任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职务。第十二条建立常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任职信息数据库,对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日常监管、变更等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将相关信息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上公布,相关情况纳入经营企业诚信等级评价体系。第十三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常德市药监政务网上予以公示。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法制办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8月28日印发(共印35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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