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市场主体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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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绪论【理解】市场经济对法的需求(一)市场经济与法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实践证明,自由竞争恰恰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动力。然而,自由竞争给我们带来诸多好处、诸多福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派生出一些不利后果,最典型的就是盲目无序和低效竞争。 面对自由竞争带来的上述不利后果,法律何以应对?一般认为,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起码应当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样的主体可以参与市场竞争?第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应当如何进行竞争?前者要求确立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后者要求市场交易、市场规制和市场调控法律制度的通力协作。这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制的需求“制”度。(二)市场经济与法治市

2、场经济不仅需要法制,还需要法治。因为,法律是一个动态的运行系统。这个系统既包括作为法的运行起始阶段的立法环节,还包括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可能呈现的后续运行环节,比如,执法、司法、守法,还有法律监督、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法律为什么需要运行呢?立法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仅凭借静态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保证有法必依。要实现有法必依,还必须借助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来实现。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甚至要借助法律监督、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掌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

3、人所有,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如下:(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是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

4、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了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

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1)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报该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其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依法申请贷款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3.拒绝摊派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1.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

6、等法律效力。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申报债权的期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3

7、.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5.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掌握】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1.合伙企业的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合伙人在执行

8、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有限合伙企业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

9、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了解】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依法纳税原则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

10、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a.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11、确定。b.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

12、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向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13、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修改合伙协议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须修改合伙协议,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算作是法律所称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5)财产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

14、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关于合伙企业亏损

15、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五、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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