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实务操作交流专家讲话材料(企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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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P实务操作交流专家讲话材料(企业培训)PPP 实务操作交流专家讲话材料( 最新企业培训)第一部分P PPP 模式关键问题解析一、 P P- -P P- -P P 要点一 关于 P PPP 的定义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是指财政资金Public与非财政资金Private,在不表现为政府负债的前提下,基于项目经营收入及/或财政补贴财政支付用于补偿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在许多于 10 年的合作期限内,共同完成政府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Partnership。以上五个要点,是所有 PPP 项目应当遵循的原那么。二 关于社会资本的明白得第一个

2、P,是指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在项目中既能够表达为股权,也能够表达为直截了当的财政补贴。第二个P,是指非财政资金,具体项目中指为实施 PPP 项目非财政资金全资或控股设立的 SPV 项目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 PPP 项目或模式中,要关注项目公司的性质,而不仅仅是股东的性质。因为最终 PPP 模式搭建,不是股东跟政府方建立合同关系,而是项目公司跟政府方建立合同关系,因此第二个 P明白得为项目公司会更准确。在招投标的时候,需要从股东或社会资本的角度参与,但项目的合规性,应该从项目公司角度看。组建项目公司的非财政资金,包括两种类型:A.民营/民间资本。B.国有资本。包括依照国办发202142 号

3、文公告脱帽的政府平台公司。依照财政部 113 号文第二条,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能作为第二个 P即社会资本,但鉴于该条规定对政府的限制过多,因此在 42号文中,对部分平台公司予以松绑,即公告脱帽稍后详述。在整个 SPV 项目公司中,非财政资金的持股比例需超过 51%。我个人认为,财政部要求的财政与非财政资金的股权比例,表达了幸免项目公司负债并入本级财政的原那么。也确实是说,能够把当地的财政明白得为一个集团公司,假如SPV 项目公司的控股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话,那么项目公司的负债将成为本级政府的负债,这与政府推行 PPP 模式的原那么/基础有冲突。三 关于政府方公司的股权分

4、红在政府平台公司出资入股的情形下,政府平台公司参与合作的性质可能会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代表出资,在这种出资性质下,该股权原那么上不参与分红,因为相当于代财政出资。但通常会约定:项目有收费机制且预期收费比较好的情形下,有可能会有超额利润。也确实是在一个区间里面达到一个超额利润的话,其可代表财政收取; 另一种是不作为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代表出资这是比较模糊的处理,在这种出资性质下,该股权原那么上能够参与分红。整体来说,平台公司是否分红,取决于其与政府之间的约定或安排。四 关于合作具体形式合作Partership具体形式,即第三个P,狭义明白得是合资或参股。我个人明白得,不仅指合资,也不仅

5、指特许经营,而是指在不表现为政府负债的前提下,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基于项目经营收入及/或财政补贴财政支付用于补偿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在许多于 10 年的合作期限内,双方共同完成某个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个 P,不一定要合资,表现为双方共同完成的概念即可。为加强对三个 P的说明,举例如下:举例 1 1来自某具体项目的表述,摘录如下:第 1 个 P-管委会授权政府公司对口岸区域物业治理、可销售物业销售、商业运营以及提供公共资有偿服务的资格;第 2 个 P-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第 3 个 P-合作方参与项目的销售治理、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可见,实践中,三个 P 的说明权在

6、政府方,与国家文件的规定没有关系地点政府在想象着说明,合规性确信是过不去的。题外话:在项目跟踪中,大伙儿可能遇到一个现象:目前 PPP 谈判存在两个极端:在年初的时候,因为国家政策比较紧、政府的融资渠道专门有限,相对来说,企业与政府的谈判会比较容易、合作条件也比较好谈;但到了今天,国家在金融角度,专门是发改委承诺发债的角度,给了地点政府专门多的空间,导致政府感受不缺钱,因此到了年底时候,谈判会比较难。举例 2 2 :政府平台公司股权+基金类资管打算等股权类金融产品+远期回购模式的合规性?表面看项目公司注册之初金融产品股权超过 51%有的甚至达到 90%,处于控股地位。但因为存在远期回购条款10

7、 年、20 年,导致现在大部分金融产品为明股实债,在投资之初往往需要明确退出方式、确定股权的回购方,假设由政府安排的平台公司包括其他的不是原有股东的公司与金融产品之间签订laquo;股权回购协议raquo;即股权回购至 51%以上时,那么该股权架构就违反laquo;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raquo;财金202157 号的规定,也确实是该模式存在不合规的地点。因此,非财政资金控股不仅仅是项目实施之初,而应该在整个 PPP 项目合作期限内保持控股,也就意味着向政府平台转让股权不应该是社会资本退出 PPP 项目的途径。在实务中,假如超过了 51%,可能有两个后果,第

8、一是财政补贴的合规性,即项目公司的收入,可能会出问题。第二个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在整个项目筹资安排中,不但要有股权产品,还要有负债借款,即在项目公司层面是股加债。银行为了保证合规性,会在laquo;借款合同raquo;里约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调整那么需经银行同意。假如实务中遇到类似平台公司+基金+股权+回购的模式,我们要注意分析p 其合规性。然而反过来,假如基金的股权由我方来解决其程序问题,那就合规了,这确实是我们企业的机会。五 关于 P PPP 模式运用范畴实务中的误区:出于建立项目收费机制和增加项目盈利能力的需要,将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和社会化投资项目包括住宅、办公

9、楼、写字楼、酒店等商业开发、园区厂房建设等打包整体采取 PPP 模式实施。这种打包使得项目看似具有了收益机制销售或租赁,然而存在以下问题:假如打包的社会化投资部分,本身能够自我平稳的话,也确实是说那个住宅写字楼酒店,作为一个单独的商业项目本身能盈利的话,那么那个打包还算问题不大。但在项目跟踪中,有专门多机场、高铁站项目,会在广场或机场配套中,打包商业酒店或写字楼,这些社会化投资项目面临的问题是:在以后五至十年内,本身自己无法养活自己房子盖完后卖不掉、租不掉,现在假如商业部分都不能平稳或亏损的话,假如靠 PPP 部分的财政补贴来平稳,那么合规性就存在问题。因此在具体项目跟踪中,企业可采纳以下标准

10、来衡量:某项目采纳 PPP 模式或纳入 PPP 投资范畴如有疑问,那么考虑财政局可否直截了当投资?假如财政局能够做,那么企业能够投资。因为财政局不能投资办公楼、片区开发项目标准厂房等商业项目。假如是管委会或政府平台公司作为主体,那么需要考虑拟投项目是否能够自我养活。整体来说,PPP 模式的范畴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才可在 PPP项目范畴之内。具备自我平稳能力或略有盈余的社会化投资项目,可作为给予PPP 项目资的补偿,但其本身不是 PPP 项目的范畴。六 关于非政府负债1.相关文件说明,采取 P PPP 模式实施项目不得引起政府债务新增依照 43 号文laquo;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

11、府性债务治理的意见raquo;,PPP 模式不属于政府负债体系。地点政府建设资金的来要紧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自有资金;二是,省级政府发行债券,包括专项债和一样债; 三是,与社会资本合作,采取 PPP 模式。我明白得,PPP 模式没有纳入地点政府负债的方式中。因此,具体 PPP 项目不应是负债模式,否那么其合规性就有问题。依照 76 号文的主导思想:PPP 项目的实施不得增加政府负债。76 号文条款:六健全债务风险治理机制。地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照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担能力论证。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

12、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治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项目名录治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按照政府性债务治理要求,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补贴金额,依法严格操纵政府或有债务,重点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转型的风险操纵工作,切实防范和操纵财政风险。1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从过去补建设到现在补运营、从过去还本付息到现在对社会资本收益补足; B、政府方:应对账款改为或有补贴;社会资本:应收账款改为项目收入含或有财政补贴即各自的财务处理是不同的。C、项目收费机制对非政府负债模型的运行起到关键作用。D、社会资本获得

13、收益须与绩效考核结果相关联。2关于收费机制变量在非政府负债中的作用。依照 76 号文适宜采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固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都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都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证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亮、有稳固现金流的项目。 本人认为,项目是否具有收费机制是政府实施 PPP 项目是否形成负债的关键。实务中,没有收费机制的 PPP 项目都在做,采纳政府付费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这两种只能明白得为考核变量的因素。为加

14、强明白得,见以下模型:假设项目没有收费机制,那么上述ai的金额为0,财政就每年必定的需要补贴10,那么在 10 年的运营期内,在项目实施之初就确定的需要补贴 100,这种情形下,财政没有理由不作为负债处理即 BT 模式。结论:PPP 模式不构成政府负债,项目本身的收费机制运营收入变量起到核心作用。那个 10 年年度,从 BT 来说能够明白得为是发债期,假如从 PPP 项目来说能够明白得为是运营期。假如项目做 BT 的话,每年要还给投资人 10 块钱。这10 块钱是明确的,因为没法做变量。假如说同样也要满足收入 10 块,但由于有项目的经营收入,也确实是表格中 a 到 i 的字母,可能在签合同的

15、时候,以后每一年的营业收入是不确定的,但社会资本的回报预期是差不多的,也确实是每年财政补贴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即签 PPP 合同时,以后 10 年到期要给多少钱,理论上说政府是不明白的,因此,我明白得,有收费机制项目做 PPP,这 10 年的补贴金额就不应该做一个负债处理,因为理论上假如以后项目收入高的话,那么不要补贴。假如说有收费机制的项目做 PPP,整个负债模型是说得过去的。基于这种明白得,我们以后在打造具体某个项目的 PPP 模式时,就需要挖掘或打造项目的收费机制,有了收费机制,项目的合规性会更好。因此,这是基于合规性角度来探讨那个问题。3.关于绩效考核变量在非政府负债中的作用除了项目具有收费机制变量外,还有一个变量包括政府付费模式,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这种模式没有收费,在以上负债模型中如何明白得,我认为只能明白得为那确实是绩效考核。这点不同于 BT,BT 是项目验收合格后政府那么支付款项。绩效考核在实务中的变通处理:鉴于项目实施或结算周期较长,对社会资本来说风险大,因此政府把项目切成两块,分别是可用性和绩效考核。最极端的情形是,绩效考核与可用性无关。比如,某项目的可用绩效为 1 亿元,服务费为500 万。考核得分 90 分,90 分对应 500 万,打 9 折,而不是 1 亿元打 9 折。如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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