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的发展史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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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的发展史、 规划法起源规划法最早起源于英国,而英国的城乡规划法规 起源于对公共卫生和住房问题的关注。18 世纪末 19 世 纪初,工业化大规模生产导致社会结构的急剧变革, 城市中的人口规模膨胀、环境恶化以及住房短缺问题 尤为突出。1848年和1875 年的公共卫生法、1866 年的环境卫生法成为政府解决环境和住房问题的 重要法规。从 19世纪70年代开始,各地方政府在不 同程度上发展自己的地方住房法规,规定诸如日照间 距、居住密度、卫生设施等一些基本标准。1909 年英 国政府颁布了住房与城市规划法案Housing & Town Planning Act 1909),标志着城市规划作

2、为政府职 能的真正开始。二、历史发展脉络英国城乡规划法的历史发展阶段,按时间顺序大 致可以分公共卫生法、住宅法和城乡规划法三个阶段, 这三个阶段构成了英国城市规划法规演变的一个连续 的过程。现在城乡规划法成为最重要、最全面和意义 深远的法规,而公共卫生法和住宅法并没有完全废除,仍然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1、公共卫生法:18481890年一切源于英国的工业革命。社会化大生产使大批 农业人口进入城镇,使城市人口在短时间内急剧膨胀。 一方面是城市政府没有应对人口在短时间内的集中的 经验,另一方面是工业经济对工人的剥削,尽量降低 生产成本,工人们只能获得廉价的、临时性的、甚至 邻近工厂的庇护场所,卫生

3、条件和环境卫生都很差。 由于没有针对这些问题的先例,还没有任何对建 筑及 其环境进行控制的规章制度,这些新建的场所都 非常 拥挤,基本上不太考虑通风和卫生的要求。这种 发展 方式给公共卫生所造成的后果一直没有得到有效 控制 直到 1848 年国会第一次颁布有关公共卫生的法 令 1848 年公共卫生法。这是一系列公共卫生 法令的第 一部,具有纪念意义。接下来 1 875 年公共 卫生法 对之前的法令进行了适当的删节和合并,并 加入了更 多有关公共卫生保护和提高的内容。有关新 建街道和 建筑的法规可由地方政府部门制订,实现了 对未来建 筑和未来街道的设计控制。1875 年的法令在 环境卫生 修建私

4、有街道、新建房屋、传染病以及其 他与公共卫 生直接相关的事宜方面授予了地方政府相 应的权力, 并在1890 年、 1907 年和1925年通过的公共卫生法令中逐步得到加强。1936 年公共卫生法 则 是一部更全面完整的法令,对此前的有关法令进行 了删 节和重新整理,目前它仍是这一领域的主要法令, 之后 只是经过了一些小的增补和修订。公共卫生法主要解决的是基本公共卫生问题, 它是一种应急性控制措施,而不是预见性的计划引导 方 法;它是防止出现建筑建设的混乱,而不是积极的 规划 布局;它是迎合特殊情况,而不是普遍情况;它 规定的 是每个单独地块建设,而还没有相邻近地块关 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任何

5、人都可以在有限的法规条 件下在自己的 地块上自由的建设,完全不用考虑其他 地块的开发活动。 例如住宅和工厂都可以相邻建设, 而诸如建筑的拆建改 造问题,贫民窟的更新整理问题, 公共卫生法没有充分 认识和解决。2、住宅法:18901909年第一部真正针对贫民窟的法令是1 890年工人阶 层 住宅法,它标志着新型立法住宅法阶段的开始, 旨在弥补公共卫生法令在工人阶层住宅规划方面的不 足 1890年法令规定了拆除卫生条件不良的住宅以及 为工人 阶层提供新住宅的条款。此后,又出台了一系 列有关住 宅规划的法规,以1925 年住宅法达到顶 点。1925 年住宅法废除了1890年法令,并取而代之成为住房法

6、律方面的主导法令。1925 年住宅法经过了数次修订,到 1936年 让 位于更为全面完整的1936 年住宅法。自此, 1936 年法令成为这一领域的主导法令。该法令在 1936 年至 1956年间经过多次修订,删除了所有关于“工人 阶层”的 条款,最后被废除(除某些财务和附属条款外) ,并被 更为完善的新法令1957 年住宅法所取代。 在1985 年住宅法颁布之前,1957 年住宅法一 直是住宅规 划方面的主导法令。1985 年法令是目前住 宅规划方面最 权威的法律文件。住宅法在解决工人住宅问题上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比起公共卫生法,它至少将关注范围扩大到较大的住 宅 区的尺度,并且制订了住宅更

7、新的具体规定。 3、城乡 规划法:19091996年住宅法能够处理贫民窟和提供新住宅的问题, 弥补了公共卫生法中的一个缺陷。但是仍存在一 些 问题,比如仍然有建在工厂附近的居民住宅和建在 市郊 花园中的工厂。住宅法与公共卫生法一样,不能 解决这 些问题;但它给人的感觉是对住宅的关注多于 对公共卫 生的关注。1909年住宅、城镇规划诸法 标志着一个 新的城乡规划法阶段的开始(表 1)。 在以上诸法 当中,1909年住宅、城镇规划诸法、1919 年住宅、城镇规划诸法、1932年城乡规划法 和1947 年城乡规划法令有重要影响。(1)1909年住宅、城镇规划诸法1909 年修订的住宅、 城镇规划诸法

8、将住宅法 演变为城镇规划法,该法令的第一部分为“工人阶层的 住宅”,第二部分为“城镇规划”。这部法令是英国 第一 部涉及城镇规 划的法律文件。根据该法令,地方政府 获得授权制订“关于正在开发的土地或可能用于建筑目 的的土地城镇 规划方案”以确保“该土地及其邻近土地 在设计和使用 方面,达到良好的卫生条件,并符合便 利、宜人的要求。”这一法令不仅仅针对个体建筑进行控制管理(这 一 点可能已在公共卫生法中规定),而且将建筑开 发 作为一个整体,私人拥有的土地不再是孤立的土地, 而 是作为整体的一部分。每块土地的开发不仅要符合 地方 法规的要求,而且要“确保该土地及其邻近土地在 设计 和使用方面,符

9、合便利、宜人的要求。”这样,在 住宅区 就不会再出现不受欢迎的工业建筑(即使这些 工业建筑 确实符合地方建筑法规的要求),而工业区会 建在独立 的地区,只用于工业开发。希望制订城镇规划方案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必须 事先获得地方政府委员会批准,方可开始制订方案;而规划方案在获得地方政府委员会批准前不能生效, 有些情况下还必须在国会讨论后方可获得批准。 (2) 1919年住宅、城镇规划诸法1909 年法令规定的规划程序十分繁琐、不易操作, 因此在10 年后对其进行了改进,形成了1919年住 宅 城镇规划诸法。这一法令将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事 先获 得地方政府委员会批准方可制订规划方案的规定 废除, 同时

10、也废除了由国会讨论规划方案的规定,规 划方案在 获得地方政府委员会批准后立即生效。 1919 年法 令首次出台了有关临时开发的规定,即 在规划方案的起 草阶段,可以继续进行土地开发;如 果日后规划方案的 制订损害了开发商的利益,则开发 商可以获得补偿。 1919 年法令开始将制订规划方案作 为强制性规定,拥 有 2 万人口的地区,其地方政府主 管部门必须在指定时 间内制订规划方案,并提交有关 人员进行审批。根据该 法令,在必须制订规划方案的 情况下,地方政府委员会 有权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起草规划方案。这样在某些 情况下,强制规划取代了 自觉规划。该法令首次提及区 域性规划的概念,即两 个以

11、上的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共同 制订城镇规划方案, 并指定一个联合委员会负责有关事 宜。3)1932年城乡规划法1932 年城乡规划法废除了过去所有关于城镇 规划的法规,以更为全面的方式重新制订法律,并有 许多重大改动。该法令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允许对建满 房屋的区域或者可能根本不会开发的土地进行城镇规 划,而此前的城镇规划法令只适用于正在开发或可能 会进行开发的未建房屋的土地。这使地方主管部门的 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充。1932年法恢复了 1919年废 除 的关于制订规划方案需事先获得卫生部(过去是地 方 政府委员会)批准的条款,另外,规划方案需要经 国 会讨论方可实施。1919 年法令中关于某些地方政

12、府 必 须在一定时期内制订规划方案的条款也被废除。1932 年地方政府通过经地方主管部门制订、经卫 生部 批准的城镇规划方案来确保对开发活动的控制管 理。 规划方案一经实施,即对制订方案的主管部门和 计划 在相关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的人员具有同等约束 力。 在规划方案未实施前,开发商的开发活动受到根 据 1932 年法令制订的临时开发令的保护。在 1943 年城乡规划(临时开发)法颁布之前,对临 时开发 项目并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但是如果开发商 根据临 时开发管理规定进行开发活动,而在有关的规 划方案 最终实施后证明该开发活动不符合方案的规定, 必须 拆除或停工,则开发商可以获得补偿。临时开发令

13、是最早的规 划申请许可形式,旨在对规划活动进行 管理控制,直到由地方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的规划方案 开始实施。由于规划方案的实施而受影响的任何人均可向负 责执行规划方案的地方主管部门申请补偿;另一方面, 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规划方案的规定申请征收该地产 的价值增加 75%(或称作通常所说的增值)。事实上, 很少有几个规划方案完全得到实施,一方面,主管部 门几乎没有进行过任何补偿;另一方面,他们也几乎 没有申请土地增值。直到1947 年城乡规划法生效 之前,1932 年的法令一直是规划方面的主导法令。 (4 1947年城乡规划法令1947 年法令是一个崭新的开始,它废除了之前所 有关于城镇规划的法规,

14、并制订了规划法的全新原则。 该法令颁布后即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土地使用管 理的主导法令,并对战后其他西方国家的城乡规划产 生重要影响。1947 年法令中包含了一 些最为苛刻、涉及范围很 广的条款,对 土地(包括建筑物)所有权和业主按自 己的意愿开发 和使用土地产生了很大影响。事实上, 在 1948 年 7 月 1 日有效实施以后,土地所有权只不过 是按照其当时的使用目的继续使用土地的权力。土地所有者无权开发土地,就是说,他无权在自己的土地 上 修建房屋,甚至无权改变土地的用途。直到1954 年城 乡规划法对1947 年法令进行了修订,土地所有 者出 售土地才能够获得(至少理论上可以)土地现有

15、 使用价 值,因为根据1947 年法令,土地的开发价值已 被国家 剥夺。1947 年法令并未使土地国有化,而是将 土地的开 发权国有化。这一点在 1954 年法令中被推翻, 土地的 开发价值重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1947 年法的 新特点可 归纳为几点:以新的灵活管理方式取代过去 严格执行规 划方案的方式,规划部门自由裁量权加大; 任何形式的 开发均须获得规划许可(有例外情况);成立新机构 (中央土地委员会)负责收取开发费用;土 地开发价值 收归国有,实际上剥夺了土地所有者的开 发权;赋予地 方政府更大的土地强制收购权和自行开 发权;中央政府 向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帮 助他们履行职责,

16、尤其在收购土地方面。三、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发展1952 年 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 1954 年 11 月,国家建委成立 1956 年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大跃进,文化大革命 1980 年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 市 1984 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 年 12 月颁布城市规划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颁布城乡规划法 立法背景(城乡统筹) 党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城镇化新特点) 统筹城乡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 城市规划法 一 1989.12. 26(1990.4.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6.29(1993.11.1)1.城乡二元结构2.基础设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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