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南溪区小餐饮临时许可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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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南溪区小餐饮临时许可审查规范第一条 为加强小餐饮服务监管,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审查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餐饮服务临时许可的审查。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指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或者就餐座位在50座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农家乐、小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第四条 小餐饮申请餐饮服务临时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

2、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与申报经营项目有关的标明尺寸比例的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等;(七)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八)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九)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十)其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资料。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食品采购索证索

3、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三)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四)预防食品中毒制度;(五)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餐饮服务临时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临时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第八条 餐饮服务临时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

4、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第九条 选址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第十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食品加工操作区(厨房)设在室内,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二)厨房与就餐场所有明显区分或隔断,可用玻璃等透明材料隔离厨房。(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原材料贮存区、粗加工区、烹饪区、洗消区等场所分区明确,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四)厨房加工面积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

5、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30的,餐厨比1:2.5,且厨房面积6。对由中央厨房配送半成品的连锁餐饮单位,其厨餐比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第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天花板与排水要求(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二)墙壁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到项有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门、

6、窗,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四)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五)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第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一)采用化学消毒的,设置3个的洗涤及消毒池;餐用具经洗涤液洗涤或者消毒液消毒后,均应采用清洁的自来水冲洗;(二)采用煮沸、蒸汽或红外线等热力消毒的,设置2个的洗涤池;餐用具经洗涤液洗涤后,应采用清洁的自来水冲洗;(三)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保洁柜、消毒柜、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四)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第十三条 设备、工

7、具和容器要求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第十四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第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应标明“废弃物”标识。(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第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一)食品和非食品物品分开贮存。(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置能上锁的食品添加剂贮存专用货柜。第十七条 小餐饮的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第十八条 本

8、规范由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南溪区小餐饮临时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30以下或者就餐座位在50座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农家乐、小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临时餐饮服务许可)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核查和评价方法编号核查项目的重要性结果判定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合理缺项)1.选址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1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食品加工操作区(厨房)设在室内,厨房内

9、不得设置卫生间。 2 *厨房与就餐场所有明显区分或隔断,可用玻璃等透明材料隔离厨房。 3 *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原材料贮存区、粗加工区、烹饪区、洗消区等场所分区明确,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 *厨房加工面积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30的,餐厨比1:2.5,且厨房面积6。对由中央厨房配送半成品的连锁餐饮单位,其厨餐比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5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6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与排水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有排

10、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7 *墙壁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到项有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8*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门、窗,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9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10 *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设置3个的洗涤及消毒池;餐用具经洗涤液洗涤或者消毒液消毒后,均应采用清洁的自来水冲洗;采用煮沸、蒸汽或红外线等热力消毒的,设置2个的洗涤池;餐

11、用具经洗涤液洗涤后,应采用清洁的自来水冲洗;131*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保洁柜、消毒柜、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12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13 *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清洗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严禁使用餐饮具洗涤消毒池、食品原辅材料洗涤池清洗清洁工具。14 *各类水池、清洗设施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15 *5. 设备、工具和容器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16 *6.通风排烟设施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

12、栅或网罩。17 *7.废弃物暂存设施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应标明“废弃物”标识。18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19 *8.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食品和非食品物品分开贮存。20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置能上锁的食品添加剂贮存专用货柜。21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22 *专间内设专用的空调设施、紫外线空气消毒设施、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冷藏设施。23 *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24 *注:1本表共24项,其中关键项5项,重点项11项,一般项8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现场核查汇总表关键项重点项一般项不符合项目(项)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日期: 日期: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0项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7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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