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本科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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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医学院本科选修课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选修课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课程设置选修课是专业教育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对本科各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分为专业限选课和公共任选课。专业限选课是指教育计划中规定的为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若干门课程,它侧重知识的交叉跨度,强调专业前沿信息和体现我校及各专业的办学特色,使学生形成不同的专业特长和应用能力。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 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爱好以及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文、史、哲、艺术和自然科学以及人文社会科学与医学交叉产生的边缘学科等方面的课程。公选课的

2、开设有利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发展、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兴趣爱好,体现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优秀医学人才。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多开选修课。原则上每个专业应开设7门以上的、供外专业学生选读的、高质量、高水准的公选课;每个专业应开设30学分以上的、供本专业学生选读的、能体现专业特长和专业应用能力的专业限选课。二、课程管理(一)日常管理1、专业限选课归属所在教学单位进行管理。新办专业教育计划设定新开的专业限选课程,由专业负责人明确承担单位,拟定课程负责人(或临时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进行课程的设计,包括课程简

3、介、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使用教材等。教务部根据专业教育计划统一进行教学和考核安排。2、公选课由教务部及申报人(或单位)所在教学单位两级管理。教务部负责公选课的开设审批、教学安排、教学管理、组织学生选课、进行课评等工作。二级教学单位有鼓励和要求教研室或教师开设公选课的责任和义务,并负有对公选课进行统一监管、调控、支持发展的职责。3、公选课采用学分制,16学时计1学分,原则上每门公选课不低于1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公选课一般安排在周末和晚上,周学时一般为3学时。公选课根据学生选修人数进行开班,一般60人为标准班,原则上不足20人者不予开设。4、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课程考

4、核等工作,接受相关的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二)课程申报1、专业限选课按照专业教育计划统一进行教学安排,不需申报。2、公选课(1)申报程序及要求:公选课可由各教学单位或个人申报,填写海南医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设申请表后,经所在院、部(系)领导审核,于每学期第十三个教学周前报教务部。申报时必须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及开课条件要求等方面的文字材料,开课条件要求包括:开班数、选课学生人数、选课对象要求、上课时间、上课方式等。所申报的课程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开设。(2)开设要求:各公选课要尽可能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公选课开设要适应现代教育信息

5、化,符合学校关于推进课程建设信息化的相关规定。(三)学生选课规定1、专业限选课: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育计划中专业限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不通过者不进行补考,但须重修,重修考核通过后予以毕业。2、公选课:本科学生按个人意愿,结合专业教育计划公选课学分要求参加公选课学习。公选课一旦选定,学生必须参加,不得缺课,中途不得退选,并应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环节。本科生必须获得5学分以上(含5学分)且符合毕业的其他条件,方准予毕业。(四)教学安排1、专业限选课按照专业教育计划进行教学安排。2、公选课(1)教学单位:教务部教务科根据公选课开设申报情况,将下一学期计划开设的公选课预计划于第八周内下达给各教

6、学单位,经征求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及批准,于第十六周内将教学计划下达给各教学单位。新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教务科按批准后的开课计划排课,制作公选课课程总表,并下达给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总表在第四周内将授课计划报送教务部,教务部审批后再返回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按授课计划组织课程的教学、考核工作。公选课授课时数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在教学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本学期无法正常开课的公选课程,应由负责人或教研室写书面暂停开设报告,经所在院、部(系)审核,报教务部批准后暂停开设。连续两年不能开设的课程停止开设,由二级教学单位组织评审后方能重新申请开设。(2)学生选修:学生于开学第四周登录教务管

7、理系统,根据教务部下达的公选课教学计划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后直接按照选课时间和地点上课,教务部不再出公选课课表。学生选课时主张学生跨专业知识领域进行选课,对于公选课学习学分达到8学分及以上者,选修课成绩可作为综合素质评定和评优的标准之一。(五)考核方式1、专业限选课和公选课均为考查方式。考核主要是根据课堂提问、实验、见习、作业、随堂测验(或期中考核)、撰写论文等作综合评定的方式给予评分,也可在课程结束后组织考核。执行与必修课相同的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除该课程学分计零分外,还应给予纪律处分。2、专业限选课按照教务部考试安排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者不进行补考,但须重修,重修考核通过后予以毕业。考核成绩

8、实行五级制。3、公选课成绩实行合格、不合格两级制,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不合格无学分。上课教师应对学生的上课纪律进行抽查,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按不及格处理。未经报名或报名未参加学习者不得参加考试。4、课程结束后,教学单位按规定将成绩报送教务部,按学籍管理规定记入学籍档案。公选课考核不及格不补考,不及格的门数不计入升留级门数,但公选课学分不达到要求者不能获得毕业资格。四、课程建设1、选修课按照海南医学院课程建设实施意见进行建设,可参评合格课程、重点课程(含校级和院部系两级)和精品课程。2、鼓励教学单位及教师进行选修课教育教学改革,开展创新性

9、教学活动,如进行网络授课、PBL教学、团队辅导研究、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的授课方式。鼓励选修课向课程信息化推进,实行网络信息化和传统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五、监控、激励机制1、开新课和新开课的教师必须通过试讲,试讲合格后才能开课。教务部定期对公选课进行课程评价,采取专家评教和学生评教两种方式进行。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课程,一次不合格者进行整改,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帮扶整改,并限期改正;两次不合格者直接进行停课整改,待检查合格后重新开课。2、申报并获批开设的公选课,课型系数按照1.05计算教学工作量。3、承担单门公选课达16学时课程内容的教师, 根据公选课的开课效果,整体评价良好(含)以上的,在保证其所授必修课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其课时津贴(含所授必修课和选修课)按120%计;整体评价排名前十名的,其课时津贴(含所授必修课和选修课)按150%计。4、每学年选修课开设的门数及开设效果,可作为教学单位年度评优评先条件之一。5、公选课不进行教材的统一订购,鼓励任课教师编写公选课电子教材,对立项编写电子教材的公选课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六、其它1、专科选修课程参照执行。2、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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