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备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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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XXXXX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节前言1第二节释义1第三节基金概况3第四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4第五节基金的申购与赎回6第六节基金的投资7第七节投资风险揭示10第八节基金登记机构15第一节前言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XXXXX基金基金合同编写。本说明书阐述了XXXXX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登记有关的必要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说明书不存在

2、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XXXXX基金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说明书由XXXXX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第二节释义在本说明书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XXXXX基金2. 基金管理人: 指XXXXX管理有限公司3. 基金合同: 指XXXXX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4.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3、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和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等5.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6. 合格投资者: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符合相关资产、投资金额等条件, 可投资于本基金的各类投资者, 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7.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8.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依法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

4、有限公司1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 或因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提前结束募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之日1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2.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合格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13.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14. 开放日: 指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15.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1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合格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17. 申购: 指基金合同

5、生效后, 合格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1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19. 元: 指人民币元2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节基金概况(一) 基金的名称XXXXX基金。(二) 基金的类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无封闭期,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为开放日。(四)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长期持续增值。(六) 基金的存续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6、年, 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予以展期。基金展期的, 基金管理人可安排赎回的开放期以供不同意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七) 基金的最低资产要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初始基金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初始基金财产合计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八)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第四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本基金自2014年12月8日起开始募集, 募集期间自募集起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基金合同第四章规定的最低资产要求且认购的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超过200人的, 基金管理人可提前终止募集, 并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告

7、知投资者, 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募集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的, 本基金自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二) 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XXXXX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办公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三) 基金募集账户本基金募集账户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四)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符合相关资产、投资金额等条件, 可投资于本基金的各类投资者, 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五) 基金份额的认

8、购和持有限额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单个合格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追加投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本基金不设单个账户的持有限额或累计持有限额。(六)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本基金无认购费。(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收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合成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计划份额发售面值计算方式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后四舍五入。损益归入基金财产。示例: 如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

9、000万元, 假设其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为30元整, 则其取得的份额为: (10,000,000 + 30)/ 1.00 =10,000,030.00份(八) 募集期合格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 即合格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 划入银行托管专户中。第五节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 申购、赎回的场所(二)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指定的销售机构依法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联系

10、方式与第四节相同。(三) 开放期频率本基金无封闭期,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为开放期。合格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关于开放期的信息报告, 妥善行使自身权利、处置基金份额。合格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的每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开放期内的每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期内每一开放日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开放期、开放日即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报告。(四) 申购、赎回

11、的原则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原则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告知基金开放期的有关报告中一并向投资者说明。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应当在每次开放日5个工作日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销售机构有权不予受理。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 初次申购不低于100万元,之后每次申购不低于1万元。2. 基金份额赎回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低于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公告。(六) 申购、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2、申购申请日净值赎回金额 = 赎回申请份额 * 赎回申请日净值计算方式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后四舍五入。损益归入基金财产。示例: 如投资者T日投资1000万元申购基金份额, T日份额净值为2.00元/份, 则投资者可得份额为 10,000,000 / 2.00 = 500,0000 份。如投资者T日申请赎回500万份基金份额, T日份额净值为1.50元/份, 则投资者可得份额为 5,000,000 * 1.50 = 750,0000 元(七) 申购、赎回的费用1. 本基金无申购费用。2. 本基金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持有期,即认购、申购在先的份额先于在后的份额办理赎回。份额持有人按赎

13、回总金额的1%赎回费率向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费用。第六节基金的投资(一) 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长期持续增值。(二) 投资范围1.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含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融资融券、权证、股票基金、混合基金、ETF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含优先级、次级)等品种;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一般金融机构债券等;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创业板私募债、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等;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中

14、小企业集合/集优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其它允许上市流通的债券品种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允许发行的债券品种;其他债券/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固定收益型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债券/固定收益型私募基金(包括分级私募基金)、债券/固定收益型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分级产品)、债券/固定收益型信托计划(包括分级产品)、债券/固定收益型有限合伙企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优先股、银行理财产品、分级基金优先级等金融工具等;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3.金融衍生品: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期权;利率、汇率远期和互换等金融衍生品;4.其他可投资品种:包括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上述分级产品(含优先级、次级)等;5.现金类金融产品: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证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金融投资产品。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并履行以下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经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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