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离婚协议书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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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离婚协议书格式范文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以下是由XX为大家整理出来的,仅供参考。一协议人: ,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 ,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 和自愿离婚。二、夫妻婚后无共同存款,只有公积金贷款购置坐落在楼房一套,协议价人民币万元,现值人民币万元(包含房内装修内隶属设施)。购房时以男

2、方为主贷人贷款万元,现尚剩下贷款本金万元左右。该房购置时首付万元,首付款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男方全部,剩下贷款有男方负责还贷,和女方无关,由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万元。男方给付女方的折价款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日给付女方人民币万元;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女方人民币万元;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第二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女方人民币万元。男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女方有义务配合男方办理公积金贷款变更手续,和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给办理。若因为女方不予配合男方办理房

3、产转移而给男方带来的无须要的损失,女方必须双倍返还。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四、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个月给付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个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以后的相关费用双方以后重新协商。五、可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和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方法进行探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对应手续后生效。协议人: 协议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二男方:女方:男方 和女方 现因夫妻感情根本破裂自愿离婚,经

4、双方约定,对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婚生女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个月_日前支付累计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个月逢双周周六早晨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以下:夫妻双方共有的在_市_路_弄_号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全部,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负担。为保障儿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三、女方自愿自筹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儿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部分,由男方负担。

5、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全部。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受和负担。上述协议事项,双方确保切实推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立协议人: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立案一份)注:本协议书范本为_地域民政局统一格式。【相关阅读】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房屋在离婚案件中,接触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关键矛盾,问题关键集中在夫妻财产分割和儿女的抚养。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一、通常夫妻共同房屋的处理标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

6、置、共同建造的房屋,或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要求: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全部权而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该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全部权的,由评定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定,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应该给另一方赔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全部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能够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能够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赔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

7、情况、照料抚养儿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料女方。二、特殊房屋的处理情况1、公房的处理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和国有企业、机关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 归国家全部。现在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1) 含有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通常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物权原理和中国房屋管理政策,通常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全部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全部权。因此对于在

8、离婚案件中包含的这类问题,假如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全部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全部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全部。因为公房使用权可经过承租权转让的方法上市交易,含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的,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表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按共同房屋标准进行分割。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

9、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该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初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全部,产权房的剩下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要求,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和,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即使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置,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置,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原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置成为了公房,且购置

10、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全部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即使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3)未取得完全产权公房的处理。未取得完全产权公房关键是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全部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关键指夫妻双方依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置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依据国务院1991年6月公布的相关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置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是原补助单位有优先购置权;第三,售房所得依据国家、单位、个人所占百分比

11、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置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因为这类房屋包含中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包含职员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还未完全取得全部权的情形,假如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能够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全部权后,有争议的,能够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2、按揭房的处理标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按揭的形式共同购置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按揭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按基础标准处理时应该将一方债务部分扣减。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

12、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未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下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该给返还。3、购置预售房屋,离婚时还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处理情况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署买卖协议,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能够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全部权后,有争议的,能够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如已经支付了全部房

13、价款,房屋全部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楚,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会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赔偿问题给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管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置;第三,在婚前以夫妻的共同财产购置,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4、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要求,父母为儿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和。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理为赠和。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实其和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则不适用该条要求。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

14、中父母作出不是赠和意思表示的陈说或证实,尚不足以排除赠和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儿女名义下,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儿女一方的赠和,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全部;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儿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实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申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和的,通常宜认定向双方赠和,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全部。举例说明:甲男和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和甲一人全部;甲男和乙女结婚

15、,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实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和,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和;甲男和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和。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儿女购房,还可能为儿女出资购置其它物品,可样可依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要求的精神作出对应的归属认定。5、婚后双方对个人房屋修缮、装修、扩建等情况的处理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全部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全部,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全部权人拆价赔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适宜帮助。6、对承租公有房屋的处理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和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包含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能够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怎样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要求,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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