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在教育中的分野――---兼谈开除未婚先孕大学生案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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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和道德在教育中的分野-兼谈开除未婚先孕大学生案演讲范文 报载,近日,西南某大学以违反校规“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对未婚先孕的女大学生李静及其男友李军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罚决定。这对恋人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她们的隐私权,准备将母校告上法庭。这一事件马上在全社会引发广泛关注,教授、学者们纷纷发表评论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给每一位公民的关键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内部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正当性令人质疑。有学者在分析这一事件的背景时指出,这一广泛关注的事件其实质是教育道德化还是教育法治化理念冲突使然,教育道德化是我们一贯的教育理念,提倡“尊师重教”,强调“师道尊严”,在教育过

2、程中,权力的利用常常只受“道德”标准的衡量和限制,而教育法治化实质上是经过理顺政府、学校、老师、学生的关系,使她们各自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整个教育工作依据既定目标,有条不紊地进行。上述学者的分析相当深刻,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大治国策略提出的今天,教育该到底该怎样处理好两种观念的冲突,直接关系到教育的现代化。中世纪的西方很早就提出上帝主宰人的思想,法律管理人的行为的主张,她们认识到人的外部行为应由法律来管理。在法学史上,康德首先明确地将道德伦理特征归结为“内在性”,法律规范为“外在性”,她认为法律调整大家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大家的内心活动的动机。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是作为调整大家行为的规范

3、,是因为法律这种社会规范是大家理性的结晶,是集合了众人的智慧(在现代社会便是民主的结晶),经过了规范的程序,含有确定性、可估计性、和保障性,这和道德的解释随意性、不可估计性和依靠内心自律性是不可同日而语,我们不能指望大家依靠不能不确定性、不可估计性的规范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在法律之外大家还需要道德来规范大家的内心是因为道德和法律有着天然的联络,道德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大家的遵法意识,此是一;其二是法律确实定性、也带来法律的滞后性,道德的发展能推进法律的前进;最终,我们还要看到的是法律是对通常人的最低要求,但人类的发展需要高尚的人来导航,社会主义更需要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身先士卒的标兵,这么才能使大家愈

4、加远离兽性,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把道德分为两类要求和标准:一是包含社会有序化的基础要求,它们对于有效地推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负担的义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二是包含那些有利于提升生活质量和促进人和人之间的紧密联络的标准,不过这些标准对大家提出的要求则远远超出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需条件所必需的要求。法律则只是将第一类中的部分部份给了吸收(当然法律并不仅仅就这些,除道德外还有科技规范的吸收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能够说法律只是最低程度的道德。在区分了二者调整的范围后,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说法律调整大家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大家的内心活动的动机,并不否认法律对内心的影响,法律经过

5、对行为的调整,直接影响了人的内心;也不否认道德对外部行为的影响,道德支配人的内心从而规范了人的外部行为;二者的分野在于含有强制性的法律是否直接进入了大家的内心,如对思想治罪,而无强制性的道德是否对大家的行为产生强制性,直接处理大家的权利义务,如依道德判案。下面我们来看法律和道德该怎样进入教育领域,高级汉语大词典将教育定义为两种:一是指培养人才、传输知识的工作。二是指教导启发,使明白道理。前者是教育管理行为,是一个准行政行为,其直接后果是对被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直接影响;后者是教育传授行为,对于被教育人的现实权利义务关系并无直接影响,其影响表现在对被教育人仅在内心世界,仅能改变其内心世界,并

6、经过改变内心世界影响其外部行为。从上述分析,对被管理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后果的教育管理行为是一个法律行为,其当然要纳入法治轨道,一切依法办事,教育工作才能有序进行,道德在此关键是起补充、辅助作用,绝不可替换法律。而对于影响表现在仅对被教育人内心世界产生影响的教育传授行为针正确是思想领域范围,道德当然能在此领域发挥其作用,具体说教育传授除了知识的传授外,还应该在道德和法律的传授上齐头并举,以期达成形成高尚的社会风气和养成遵法的意识。在此笔者要提醒的是这二种分类仅对其作用的对象而言,对于教育者本身而言,不管是教育管理行为还是教育传授行为全部是法律行为,全部应依法进行,如教育传授不能传输反动思想,不然

7、要受法律制裁。具体在本案,西南某大学能够在教育传授上教育学生端正对爱情的态度,尽可能不要在学习阶段发生性关系。然而对该行为的处理则是一个教育管理,应严格依法进行。依博登海默的分类,笔者认为“非法同居”不属于社会有序化的基础要求,不应由法律来调整,法律不应将对较高层次的人的要求对通常人作出要求。同时我们也看到最少现在该行为是法无明文给保护、亦无明文处罚的行为,依据现代法理学的公认私权行使基础原理是“法不禁止即自由”,学校无权处罚。即使是法律给禁止,并不能直接剥夺受教育权,因为该权利是宪法上的权利,对其的剥夺仍需法律的专门授权。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该校仅凭其自行制订的道德规范就轻易剥夺了李静俩人在宪法上的权利教育权。其次,依据现代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原理,对通常人的隐私权的保护有别于对公众人物及官员的隐私的保护,实施的是全方面保护,对公民私生活秘密乃至道德瑕疵不得公布(有学者认为甚至违法统计也在法无明文授权下不得公布),校方仅依其内部要求不仅作出处罚决定,而且将该事情向全校通报,显著侵犯李静俩人的隐私权。本案中校方这里将道德僭越其在思想的领域的支配作用,直接强制于人的行为,反应了校方法治观念的淡薄,对教育管理和教育传授两种行为的混淆,值得引发反思。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邮编:email:tao1991法律和道德在教育中的分野-兼谈开除未婚先孕大学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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