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塘白江村消防站建设工程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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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塘白江村消防站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造价控制方案建设单位:增城市公安消防大队2019年1月.目录一、工程概况1二、各阶段造价控制原则2三、设计阶段造价控制4四、施工阶段造价控制7五、结算阶段造价控制10六、合同价款支付13七、概算和预算编制依据及主要材料定价方式15 一、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包括:工程名称: 新塘镇白江村消防站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元会社大林地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增发改投【2018】423号规划条件批准文件: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工程建设规模:本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987.8,总建筑面积4603.33。拟

2、新建中队大楼,大楼楼层数7层,建筑高度23.9m。中队大楼的基底面积685.1,建筑总面积为4603.33,其中4000主要建设为新塘镇白江村消防站所用,其功能用房主要布置于首层至六层。结合白石村的消防站实际情况及需求而建设的家属探亲用房设置于七层。工程总承包发包内容:新建中队大楼、篮球场、门前广场、车辆停放处、消防车道等。 二、各阶段造价控制原则(一)纳入招标范围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费(115.30万元,含绿色建筑星级评价设计认证费41.43万元)、建安工程费(2079.12万元)(含外水外电费,下同)、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2.25万元)(含临水临电费,下同)等总承包费用以及按上述费用之和

3、的 5 %计取预备费(110.35万元)(预备费按文件规定费率为 5 %,投标阶段不作竞争)。招标控制价总价为2307.02 万元,总承包费用属承包人可支配费用,预备费属发包人可支配费用。(二)招标控制价: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招标控制价即为项目的合同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按照本项目的发包方式,招标控制价选择如下:1、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手续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作为招标控制价。(三)按照本项目的合同计价方式,中标价按以下方式计算:1、采取下浮率报价和批复的总概算

4、作为上限价结算方式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投资估算,并采用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合同结算价须按照投标下浮率执行。中标价为签约暂定合同价,并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四)概算造价:在立项批准手续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或完成方案设计审查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概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不另外计取编制费用。承包人编制概算后,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审核完成后送评审。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评审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概算由发包人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不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工程总承包可支配范围的费用不得突破评审概算中的对应费用。若因

5、发包人原因导致概算超出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或项目实施过程超概算的,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立项调整手续或概算调整手续。(五)预算不再单独编制评审,以经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编制概算送评审的,评审概算建安费经下浮后即为预算价。在评审概算中以暂估价开项的建安费,如外水、外电、管道燃气等,需以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施工图单独编制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纳入项目预算。(六)结算造价: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结算价不得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下浮后的造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或发包人

6、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的,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三、设计阶段造价控制(一)方案设计阶段前期方案设计阶段对造价影响最为关键,承包人必须在该阶段结合工程中标价对工程的结构选型、基础选型、外观选型等进行综合比选、优化设计,统筹控制造价。(二)初步设计阶段 1. 初步设计阶段,承包人在满足项目的设计需求书(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指引、各部位的施工标准等)、各区间部位的装修标准、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及发包人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必须严格控制概算总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否则概算将不被批准(特殊情况除外),初步设计需重新优化。”2. 当发生以下特

7、殊情况时:发包人调整项目规模;遇溶洞等严重不良地基(由专家组论证是否属于严重不良地质);物价变化,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约定主村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或标准超出可研和合同要求(按本项目定位标准应有的基本需求和标准即使可研和合同没明确,也不认为是超出可研和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即使减少原有的需求或降低标准也导致费用大幅增加。承包人应先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概算编制按以下方式处理:2.1 经评审概算总承包费用下浮后不超合同对应项目费用,则合同价款将不作调整。2.2 经评审概算总承包费用下浮后超过合同对应项目费用,但未超对应项目可研报

8、告估算总投资,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按程序调整合同价款。2.3 经评审下浮后概算总价突破项目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在承发包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降低概算中预备费费率(注:根据文件规定预备费费率是5%-8%之间,应根据项目的复杂情况确定预备费费率,建议不低于文件规定的5%)和降低其它费用,控制下浮后概算总造价不超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2.4 涉及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3. 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如有部分特殊材料设备不能定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时,首先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再根据专家意见予以明确是否采用特殊工艺、特殊材料、特殊设备。项目业主(含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会

9、同行业主管部门、造价部门、监理、咨询、造价控制、设计、行业专家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成立材料(设备)核价专家小组研究确定。4送审概算审图纸原则上达到施工图深度(施工图审查后的图纸)。概算中若有部分材料或设备规格参数未能具体确定,导致价格不能确定时,可按暂估价处理。暂估价应列估算清单,在预算环节确定其单价时,原则上不得高于概算估计的暂估价。 5. 承包人在初步设计技术文件批复后30天内调整并完善概算编制及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完整概算送审资料起15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因承包人概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概算送审财政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

10、担。在概算经财政初步评审后承包人对初步评审若有异议,则进行对数,对数造成概算最终确定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注:具体完成时间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三)施工图设计阶段1.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及概算评审完成后开展施工图预算编制,并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当下浮后的预算造价超过评审的概算中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时,承包人应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内容须经发包人批准,并调整预算造价,直到预算造价不超过概算中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下浮后的造价为止。2. 承包人的中标价为工程的签约合同价,发包人进行预算审核。预算审核时,工程量按有关规范计算,清单单价除非项目内容、技术参数发生改变外,原

11、则上按评审概算的清单单价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后即为预算清单单价。若评审概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预算中的各项费率参照评审概算的各项费率。3.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及概算评审完成后15天内完成预算编制并送发包人审核,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完整预算送审资料起15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因承包人预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预算审核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 施工图预算可作为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 四、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一)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审批原则

12、1. 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2. 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审核、造价审核、综合审批。2.1 技术审核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满足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2.2 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2

13、.3 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审核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等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窝工、返工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 工程变更在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5. 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二)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单价确定原则1.已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有的项目,按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没有相同但有类似的项目,参照清单内类似的项目进行换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没有类似子目的按合同专用条款中预算编制依据计价报监理人、项目

14、管理人和发包人审核。2. 发包人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控制所有新增工程、设计变更价款。(三)合同价款调整方式1.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1.2 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1.3 竣工验收时因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1.4 概算送评审后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1.5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1.6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1.7 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合同约定自然灾害,由承包人或发包人购买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

15、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不再调整合同价款;2. 调价依据和调价方式2.1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后或完成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调整合同价款。调价基准时期为概算评审结果出具日期对应的月份价时期。2.2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获得批准后实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事项调整合同价款。调价基准时期为投标文件截止前28天对应的月份价时期。“2.3 施工期间的人、材、机费用的调整以增城区住建局每月发布的信息价为准(若增城区住建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表中没有的,则按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对照调价基准时期的上述价格文件,当涨落超过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承包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全部按实调整(含规费及税金,并下浮)(承包人每月需将上月完成的工作量进度报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作为调价依据)。其中: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机械使用费风险幅度为10%;人工价格调整按照建设工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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