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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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入业务和转贴现卖出业务,其中:转贴现买入业务包括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转贴现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卖断业务和卖出回购业务。转贴现买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买入经持票人背书转让的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买入返售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

2、构对持票人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施限时购买,持票人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转贴现卖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背书转让已贴现尚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卖出回购业务是指转贴现经办机构将持有的已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依约定方式和价格向其他金融机构限时转让,并约定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赎回的业务。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经办机构是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融资中心。第二章买断业务管理第三条可买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范围由省联社确定。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二)国家政策性银行;(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

3、银行;(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六)经省联社确定的其他银行。第四条转贴现申请人应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五条转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转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申请行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二)如转贴现申请人为二级分行(不含)以下机构,应要求其提供上级行出具的有效授权文件复印件,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复印件的,应要求其提供能证明其具备转贴现交易资格的其他文件;(三)经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一致的

4、身份证复印件;(四)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五)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六)贴现凭证(申请人以转贴现形式买入的,附加提供其与直接前手的转贴现凭证)复印件;(七)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八)转贴现申请书;(九)县级联社(含)以上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六条转贴现经办机构应对转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如下:(一)转贴现申请人的合法交易资格,是否为合法的持票人和有权交易人;(二)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第七条转贴现申请人背书用章审查规定(一)中资银行、信用社作为转贴现申请人,其背书时应加盖汇票专用章;(二)外资商业银行作为转

5、贴现申请人,其背书时可加盖汇票专用章或公章;(三)财务公司作为转贴现申请人,其背书时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四)转贴现申请人或转贴现申请人之前手背书人用章不规范的(如金融机构用公章、结算专用章等),不得买入。第八条前手贴现凭证规定。提供已办理贴现和转贴现的第一手贴现凭证和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第九条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已办理查询,查询查复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上应加盖转贴现申请人的业务章(红章,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的业务章均可)。第十条对于下列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买入:(一)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二)支行级金融机构(包括其下属各机构之间)

6、自己承兑、自己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三)承兑、贴现为同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四)部分放弃追索权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一条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转贴现的,应与转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交易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买入返售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买入返售交易方式。买入返售包括以下两种交易方式,由交易双方按需协商确定。(一)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指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发生转移的回购交易。(二)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指在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仅发生与票面金额相符的资金交易,票据权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仍属于卖出方。第十三条 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客户范围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买

7、入返售业务,其相关资料的提供和审查要求比照转贴现买断操作。第十五条已办理买入返售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再办理买入返售。第十六条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一)已贴现并准备卖出银行承兑汇票的卖出回购方在被背书人栏内署名(可不加盖其汇票专用章)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三)买入返售贴现凭证,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第十七条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应提供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客户须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

8、书”栏中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私章,并在“被背书人”栏中载明转贴现经办机构的全称。(三)买入返售业务的到期日,异地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十二日,同城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四)会计结算部门在买入返售到期日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做完整背书。在买入返售到期日以背书形式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时,卖出回购方应在合同中承诺:如因转卖而致使买入返售方遭受被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后手连带背书人追索的情形,使买入返售方的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由卖出回购方全额承担。第十八条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买入返售的,应与买入返售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交易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9、。第十九条买入返售到期日不得晚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第四章卖出业务管理第二十条转贴现卖出对象必须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转贴现卖出业务应事先经有权人审查、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二条转贴现卖出业务必须双人办理,并选择可靠、安全的交通工具,应对转卖行程和具体卖出事项保密。第二十三条转贴现卖出业务的办理(一)票据转贴现卖出过程中,转卖人员应按规定与会计及档案管理等人员做好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的交接。(二)转卖人员在转卖路程中,应注意控制在途风险。(三)转卖人员应督促客户按交易合

10、同的约定,及时将交易款项划回,款项到账后,转卖人员方可离开。(四)未转卖成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卖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并安全带回。(五)办理卖出回购业务,在回购到期日,应根据原交易合同中票面汇总金额以及交易方收款账号、户名和开户行名称办理划款,赎回票据。第五章资金划付第二十四条办理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的资金划付时,划款用途应注明“转贴现款”或“票据回购款”字样,严禁使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划付资金,严禁将款项转入申请人在非注册地(异地)开立的账户内(开户行为申请人上级行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办理转贴现业务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转入申请人当地(备付金)账户(即收款人开户行为当地

11、人民银行或申请人本行)。第二十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买入业务,必须坚持“先审后付”原则。转贴现经办机构划付买入资金时,要认真审查转贴现凭证上的转贴现申请人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名称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方可划款。第二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业务的实际交易日(即资金划付日),必须晚于银行承兑汇票前一手交易(贴现、转贴现)日期一天(含)以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第二十九条再贴现业务比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办理。第三十条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地,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各级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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