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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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调查报告论文摘要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等等,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契机。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使实践中的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为确保刑诉法相关规定得到有效实施,本文在研究全国典型城市、江苏省和扬州市法律援助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现状,结合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证地分析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并提出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 扬州市 刑事

2、法律援助 新刑诉法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如火如荼地开展着,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解答群众咨询的数量也在大规模上升、法律援助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且伴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法律援助的地位又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调查研究如何切实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如何平衡法律援助资源的利用,如何更好地保护困难群众,尤其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前人关于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专著颇丰,但是针对一个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的报告却较少。江苏省法律援助事业走在全国前列,扬州市法律援助在江苏省又居于先进行列。而且考虑到扬州市地区经济发达,是南京都市圈和上海经济圈的节点城市,向南接纳苏南

3、、上海等地区经济辐射,向北作为开发苏北的前沿阵地和传导区域。全市总面积6634平方公里,其中市辖区面积2310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约440万人左右,其中市辖区人口约229.1万人。根据2013年初的统计数据,2012年扬州经济总量为2950亿元(增速11.5%),按第六次人口普查人口440万计算,扬州2012年人均GDP约为670454元,折合美元106595USD(汇率取按中间价6.3)。同时,2012年扬州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8370元,增长14.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900元,增长15%。与江苏省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相比相差无几,已经高出了全国的平均水平。以扬州市的刑事

4、法律援助为调研样本具有典型性。 虽然目前扬州市已形成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并创造性地建立了“非诉调解”的法律援助模式。但是扬州市法律援助也和全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现状一样存在“重民轻刑”的弊端,刑事法律援助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少。本课题的研究许会对全省、全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真正把法律援助的价值保障人权发挥到实处。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部分,它最早起源于英国。因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所以导致了刑事法律援助

5、的定义和特征,在不同国家、地区也各不相同。例如,英国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定义,是指利用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委托律师,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审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简而言之,英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可以这么归纳:一切被传讯到刑事法庭和受刑事指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从治安法院到刑事上诉庭,只要他无力负担聘请律师的法律费用,而且给予他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正义的要求,就应给予刑事法律援助。也即不论在何刑事诉讼阶段,不分法庭种类,凡符合标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获得免费的刑事法律援助计划的帮助。 而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被告人的经济条件

6、不足以聘请律师,法院应当从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领取政府工资的公设辩护人中为他提供辩护律师。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刑事案件,可以享受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给予经济帮助或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而在德国,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案情重大或者因为事实、法律情况复杂的刑事程序中,当被告人未自行委托辩护人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或者被告人有困难和残疾无法进行自我辩护的,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为保持控辩平衡、保障社会弱者获得平等诉讼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是现代化法治国家实现

7、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所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做了较大修改,集中表现在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与2005年的规定相比,增加了5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方面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删除与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条件: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四种情形属于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这四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与此同时,规定完善了相关救济程序。以上种种修改和国家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设计,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全国背景下的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相关统计,2003年时,全国法律援助总量大约14万件,到了2011年全国范围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4万余件,但大部分仍是民事案件,其中三分之一的案件援助由基层法律服务者提供,三分之一来

9、自律师,另有三分之一为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自2006年来几乎始终保持在11万件左右,且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0%以上来自法院的指定,而且大部分为未成年人案件。 可喜的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前后,很多经济发达的省市也率先走上了降低法律援助受援标准、扩大受援范围的先行性道路。以上海市和浙江省为例,上海市于2011年年底调整了法律援助相关标准,将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由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调整为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将劳动用工纠纷、医患纠纷和食品质量安全纠纷纳入了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上海市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农民工因追索劳动

10、报酬和工伤赔偿以及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通过以上举措,上海市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增加,2012年上半年上海市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898件,同比增长54.94%。据调研,基于现实的需要,浙江省从2011年5月开始“试水”扩大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范围。该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意见,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为被告人无力承担、家属不愿承担(含无法联系其家属)辩护律师费用,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等7种情形。该意见出台仅半年,浙江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快速增长,

11、2011年下半年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0279件,同比增长了4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率达93.7%,其中全部采纳率为55.7%。 而走在全国前列的江苏省法律援助事业也红红火火的开展着,2010年11-12月,江苏省法律援助立案数15569件,其中民事案件14714件,占案件总量的94.5%,刑事案件797件,占案件总量的5.1%。2011年1月至12月,江苏省法律援助累计批准案件数75422件,其中民事案件71010件,占案件总量的94.15%,刑事案件4144件,占案件总量5.49%,行政案件264件,占案件总量的0.3%。无锡、常州、苏州、南京、宿迁、扬州等各大经济发

12、达城市的法律援助事业在整个江苏省的法律援助事业中也具有典型性。以宿迁市为例,2009-2011年,宿迁市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分别为117、128、161件,其中,刑事申请法律援助案件16、19、44件,审批率达100%;刑事指定法律援助案件101、109、117件,其中“应当指定”案件分别为96、106、110件,“可以指定”案件为5、3、7件。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总数分别为120、128、161人;其中,共有盲聋哑人47人,农民209人,老年人2人,未成年人169人,妇女17人,少数民族8人。而扬州市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也呈高增长态势,连续3年入选省十大法律援助案件,另有1件案件入选江苏省十

13、大提名案件。2011年全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922件,同比增长25%;接待来访、来电、网上咨询16334件,同比增长28.6%;扬州市市法律援助中心受案808件,同比增长12.4%,继续保持江苏省省辖市领先地位,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9%以上。 但是在全国各个地方法律援助事业如火如荼地开展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重民轻刑”的现象成了法律援助真正实现价值的“拦路虎”。就扬州市而言,2012年扬州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333件,其中民事案件5101件占95.65%、刑事案件230件占4.31%、行政案件2件占0.03%,可见其悬殊之大。在新刑事诉讼法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承诺进

14、一步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的时代背景下,分析并解决扬州市甚至全省、全国法律援助“重民轻刑”的畸形现状,平衡法律援助的不均衡性,切实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迫在眉睫。 三、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过少且增长缓慢 近年来,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虽然有所提升,但相对于整个江苏省而言增长极为缓慢,增速不明显,且申请类刑事案件所占比重过低。其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 一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主要来源于法院指定,而按照现行刑诉法规定,法院指定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又分为“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两类,对于“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法院

15、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出于种种原因,大多数情况下往往不予指定辩护,导致指定类案件增幅有限。 二是刑事申请类案件过少,主要在于当事人缺少申请法律援助的意识,宣传不到位、信息不通畅等原因往往导致刑事被告人不知道刑事案件也可以申请援助,或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心存疑虑,导致刑事案件少有援助申请。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有待提高 随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增加,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压力随之增大。保障和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质量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息息相关。而如何保障和提高律师的办案质量也成为了焦点问题。实践中,律师办案补贴微乎其微,导致律师的办案积极性不高。即使不少律师热衷公益,对经

16、济利益追求较少,但是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置于援助律师的不同价值观念下显然风险很大。 一是指定辩护案件中承办人员介入诉讼较迟,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等环节较简略。目前,扬州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主要来源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按照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而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的时间大多数为开庭前5日左右,承担法律援助的辩护人介入诉讼时间过迟,这导致辩方的调查取证和会见被告人时间过短,不能全面展开调查,个别案件甚至只能在被告被押送至法院后至开庭前这段时间内进行简短的会见,这些对于承办人开展辩护及维护受援人利益极为不利。 二是经费保障不足导致承办人员办案积极性不高,给案件办理造成困难。扬州市在整个江苏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从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经费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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