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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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十二月 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17日证监许可2015650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13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

2、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3、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1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1第二部分 释义2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7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9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4第七部分 基金合

4、同的生效28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0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3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5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3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7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3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9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0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31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5、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第一部分 前言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6、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7、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8、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9、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10、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11、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12、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13、账户;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4、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8、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15、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6、元:指人民币元;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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