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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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用工管理办法公司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合同制员工 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 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合同制员工用工原则1、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对合同用人用 工的政策和法规,严格维护公司利益和被聘人员的合法权益。2、先确定合同制员工用工岗位,再聘用。第二条合同制员工岗位要求1、身体健康,并具有我国居民身份 证、体检证明、暂住证等,签约时需交上述证件复印件于用人单位。2、热心于此类工作,有一定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 敬业精神,服从安排和管理,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劳动技能。3、在聘用期间,合同工违反

2、公司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予以 解聘。第三条合同制员工招聘与用工程序1、公司各部门(包括项目部) 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合同工的,由用工部门向分管经理提出申请, 申明使用理由、拟使用人数、岗位要求等,经分管经理审核报总经 理批准后,由用工部门按批准计划招凡符合条件的招聘人员,经用 工部门资格审查后,报办公室备案,主管领导审批。2、外派人员的招聘工作由人事派遣公司负责,其人事关系托管 在人事派遣公司,管理在本单位。3、招聘程序为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确定招聘对象,聘 用审批;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个人简历。4、经审批合格的招聘人员,公司与之签订相应合同(派遣人员 的合同由人事派遣公司

3、与之签订),合同一式肆份(个人一份、财 务一份、用工部门一份、办公室一份)。后勤人员和返聘人员的合 同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工作仍需要可续签。5、用工部门违反公司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合同工的,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完全由用工部门承担。第四条合同制员工工资待遇1、后勤及派遣人员执行固定月工资 制。返聘人员工资待遇分为基本工资和工地补贴两部分,基本工资 根据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工地补贴按公司制度执行。2、合同制员工其他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劳动报酬中,不 再另行计发。派遣人员合同期内由公司按国家规定办理五险一金。3、如特殊情况,合同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 并写明理由,

4、由公司领导批准,办公室及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 降低合同工的工资标准。第五条合同制员工工资发放办法1、各用人部门必须在每月15 号将上月用工情况以考勤表呈报办公室,办公室将每月合同用工工 资核实统计汇总报总经理审批。2、公司财务部门发放工资。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后勤及返 聘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工部门需继续使用的,必 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人部门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3、如合同工在合同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公司

5、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 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 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第七条合同工的管理与考核1、技术及外派人员初次签订合同试 用期一个月,如合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 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 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工部门应及时向 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2、合同工的日常管理由部门负责,月底考核由部门进行。对工 作表现不好的,单位可无条件随时辞退。3、各用工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工的考核

6、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 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及时提出批评,并要求本 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人员,用 工部门应及时解聘,报办公室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工本 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4、加强对现有合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合同工的个人素 质和岗位技能,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考勤制 度。5、合同工要自觉遵守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劳动安全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凡因违 规操作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纪者承担全部责任。6、合同工的请假制度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 假条,说明事由、时

7、间(病假须医院证明)。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 或项目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同意,报分 管经理审批。对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病、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按国家规定执行。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 天的,单位可无条件辞退。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成经济损失,应视其后果和 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工的考核 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 及时提出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对批评教育 仍不改正错误的人员,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 办公室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第八条劳动

8、合同的解除1、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违 反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不服从用工部门管理。3) 不能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的,给单位造成损失。4)被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5)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6)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7)工作不需要或月考 核不合格。2、合同工本人在合同期间要求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 式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报办公室备案后,先办理交接 手续,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岗。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

9、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冀东公司2020年8月18日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 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合同工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劳动用工相关 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合同工是指档案关系不属于学院管理的编制外 人员。第三条学院成立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人事处、后勤与国 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监察室、工会等单位组成。合同 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合同工管理、待遇等问题,审定 各单位用工计划,监督检查各单位规范用工情况等。学院合同工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劳动合同的

10、签定、鉴定, 合同工工资发放,保险手续的办理等有关具体工作。各用工单位具 体负责合同工的管理、使用和考核。第二章岗位设置和合同工管理第四条合同工的管理和使用遵循 “依法用工、坚持条件、按需设岗、总量控制、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合同工的岗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原则上控制在公共卫生、 绿化、门卫、水电等公共服务岗位。涉秘部门严禁使用合同工,特 殊岗位(财务、物资管理等)一般不聘用合同工。严禁各单位私自聘用合同工,一经发现,将对所在单位负责人进 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因私自聘用合同工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 位负责人承担。第六条合同工岗位一经签定,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动。但学院 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部分

11、和全部合同工重新竞聘、竞岗和合理调 整。第七条用工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最大年龄男性不得大 于60周岁,女性不得大于50周岁;(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完成指定工作的能力;(四)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五)有本人身份证、本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失业证(城镇户口);(六)从事技术工种的须持上岗证;(七)从事管理、专业 技术工作的必须有该岗位所必需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第八条用工程序(一)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初向人事处 申报用工岗位,申报时,应

12、详细规定用工条件、工作任务、职责、 用工时间及工资经费渠道,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合同工岗位设置需 求申报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二)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三)人事处将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复用工单位。(四)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发布招聘公告,进行公开招聘。招聘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考试、技能测试等环节。(五)招聘结果报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六)签定劳动合同,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外来人员需 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七)合同期满,在用人单位考核的基础之上,根据学院具体情 况决定是否续聘和续聘聘期等相关事项。第九条用工管理(一)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工的教育

13、和培训。 上岗前要对合同工进行政治思想、政策法纪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 育培训。(二)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工的管理,按照满工作量的原则, 合理确定合同工岗位和工作任务。用工单位可根据学院有关管理办 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合同工岗位职责和管理细则,报人事处 备案。(三)用工单位应加强合同工的考勤和考核工作,用工单位建立 考勤签到簿,加强日常考勤工作;合同工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合同期满后进行聘期考核。考勤考核材料留存,以备学院和劳动部 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四)用工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合同工档案资料(如合同工登记表、 合同书、工资发放签字单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五)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

14、合同工在校内租房、水电等 方面的规范管理,按规定收取房租、水电等费用。保卫处要加强对 外来合同工的流动管理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六)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用工单位使用合同工的 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用工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除责令限期整改 外,将取消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各项评优资格。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条用工单位必须在合同工上岗15日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四份,由用工单位签署,人事处审核, 学院盖章。人事处、用工单位、劳动者各保存一份,合肥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书采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文本格式。劳动合同内容不

15、得单方 修改,如一方修改,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核。第十二条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需续订合同的,在合同期内 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用工单位应于合同期满前15日报人事处,人事 处审核后,报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向人事处申报减员手续,学院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手续。第十四条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合同工,可在合同中约定培训后需为 单位服务的时间、违反约定需负的违约责任等。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五条学院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核定相应的工 资。第十六条学院实行

16、合同工工资月审核制度。每月5日前,由用工 单位填报本单位当月应发合同工工资表(人员无变化的可不报), 报人事处审核,财务处发放。第五章社会保险第十七条用工单位招用合同工,对符合投保条件 的,学院按月办理相关保险缴纳手续。用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 合同工增减情况及社会保险业务的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如因用工单 位或合同工个人未及时上报或未提供有效证件而延误投保、停保时 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引起的劳动纠纷,责任由用工单位和合 同工个人负责。第六章劳动保护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用工 单位须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障合同 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第十九条用工单位需经常对合同工进行劳动安全意识教育,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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