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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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目 录序 言1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办学理念、宗旨、目标与特色3第三章 教育形式、培养模式与专业设置4第四章 学生5第五章 教职员工8第六章 管理体制10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21第八章 校友与校友会23第九章 校徽、校歌23第十章 附则24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序 言江西青年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在江西省团校基础上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江西省团校创办于1952年6月,“文革”期间停办。1979年12月,江西省团校恢复办学。2004年5月,在开办江西省团校的同时,成立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

2、办学行为,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青年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Jiangxi Youth Vocational College”。域名为。第三条 学校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458号。第四条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共青团江西省委主管,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江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中心,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己任,

3、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要面向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共青团事业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七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

4、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第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建

5、立和完善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 办学理念、宗旨、目标与特色第九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纲,特色为魂”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知行合一”为校训,秉承“朝气蓬勃、负重争先、团结自强、创新发展”的学校精神,致力培养“有理想、懂技术、会管理、通团务、善服务”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十条 学校坚持团属高职院校“服务社会,服务青年,服务共青团”的办学宗旨,适应江西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服务共青团

6、事业发展的能力。注重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统一,把学校建设成为以培养青少年工作与社会服务工作人才为主的规模适当、优势凸显、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第十一条 坚持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举的发展战略,在办好职业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省团校职能,紧紧围绕党中央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和全团重要部署,积极开展共青团工作和青少年理论研究,从师资、课程、教材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团干部教育培训。把学校打造成为“青年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共青团干部培训基地”和“共青团及青少年理论研究基地”。第三章 教育形式、培养模式与专业设置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招收高、初中毕

7、业生,高中起点学制三年,初中起点学制五年。根据发展需要,经过批准举办中高职贯通、专本衔接等其他学制的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校企合作办学,工学结合育人”的要求,逐步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办学模式。大力改革教学方法,推行“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大胆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双证制”培养制度。通过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设置与调整专业,构建以青少年工作与管理、社会工作类专业为主,现代服务、文化创意及工科类专业为辅的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8、第四章 学生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并依法注册的受教育者。第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

9、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

10、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实行学校与系部两级管理,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实行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学校团委和二级系部党、团组织

11、及学生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体系。第二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第二十四条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校学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12、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责,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应当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二十六条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会是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凡在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学生会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学生会应指导和支持学校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第二十七条

13、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选拔优秀学生担任学生校长助理参与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等内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实行提案工作制度,反映广大同学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普遍性的利益诉求,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实行职员任用、聘任、聘用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

14、、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员工。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等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接受继续教育。(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

15、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六)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第六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校党委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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