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路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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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路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 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 化。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法律、 法规,进一步细化施工监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 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 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监理工作。把创建一 流的工程项目,塑造一流的监理队伍形象做为工作的奋斗目标。第三条 本项目共设一个监理合同段,

2、为二级监理机构, 设置一个总监理工 程师办公室,下设三个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第四条 监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 经济法规、技术标准、 技术规 范、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所明确的各项任务。 监理工程师 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 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监理工程 师批准的所有图纸、监理指令等属于监理依据的补充。第五条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挂牌监理。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 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文件承诺。 项目办将严格监理人员准入制度, 所有进场的监理人员必须经项目办资格审查和考核,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进行本 项目的监理工作。 未经审查而私自进

3、场承担监理任务的人员, 项目办将勒令其退第六条 监理部应保持监理人员的稳定性, 若情况特殊,确实需要调整,驻 地监理部在调整前半个月前将更换人员的资质情况报项目办审查, 审查合格后方 可换人,违反此规定的,项目办将按招标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第七条 监理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承包人在实施合同各个方面是否严格按 合同要求执行。 监理人员在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同时, 要及时发现合同文件存在的 矛盾和问题,并向项目办反映, 由项目办及时解释和答复。 各级监理人员对于其职 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处理,保证工程建设按合同约定完成。第八条 监理单位要加

4、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和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 公证、有效开展监理工作的能力和责任感。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 单位介绍分包单位和材料、 设备的采购, 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合同规定以外 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 不得与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如监理人员违 反上述规定,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要求监理单位撤换。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切实履 行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工地实验室, 进行监理独立平行检测试验以控制 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抽检和进行的独立平行试验不得低于检评标准 规定的 20% ,抽检频率必须达到规定的抽检

5、率。如监理平行试验用施工单位的 试验代替, 抽检频率达不到规定要求, 项目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如出现质量问题 要追究监理人员责任。第十条 本项目的监理工作实行 24 小时答复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 告和请验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 24 小时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则 视为监理认可,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将由项目办调 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项目应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计划、 阶段施工计划、重要施工工艺、 标准试验报告等的审查审批制度。 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工程资料 进行严格审查, 对重要项目需征得项目办同意后方可签发施工单

6、位实施。 对以上 各项把关不严或审查审批错误,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损失, 将追究监理单位 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坚持工地会议制度, 工程开工后要召开第一次工地 会议,检查各项准备工作,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的开端。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 工程师要每月定期召开常规工地会议, 讨论和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 工程实际需要, 监理工程师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现场协调会, 对近期 施工活动进行证实、 协调和落实, 并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对上述会议 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书面报告项目办。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帮助和 指

7、导施工单位进行试验工程的施工, 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试验工程确定的工序、 施 工工艺和操作要求进行规模施工。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接到施工单位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 12 小时之 内进行检查验收, 并在验收申请和检查验收报告中注明送达时间和检验时间。 监 理工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验收或延期验收, 否则造成工程损失, 将追究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各种材料、 设备进行严格的检验 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材料和 设备进场。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要严把工程计量支付关。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完 成的工作量进行严格审核, 并对

8、达到质量要求的如实签发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 不得对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进行计量,更不得对未完成的工程签认工作量。第十七条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应向项目办提供如下资料: 工程监理月报及工地例会会议纪要; 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竣工时作为竣工资料 ); 计划进度汇总报表 (每月 ); 每月报送一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及汇总结果。第三章 旁站管理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中的重要工程部位、 重要工序、工艺以及有关试验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察看监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要部位、 重要工序、 工艺以及有关试验需旁站的 部位详见监理规范( JTG G1

9、0-2006 )附录 A 监理旁站工序 /部位一览表。第二十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1. 取得监理员及以上资格或试验检测人员资格;2. 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经监理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有一 定的相关专业监理经历。第二十一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及职责:1. 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2. 按时到达旁站现场,不得无故拖延,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承包人;3. 坚守旁站岗位,全过程跟班监督承包人按规范施工、按规程操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等问题;4.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旁站监理情况;5.

10、在旁站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上签字;6. 在软基处理,换填土及各类基础工程等隐蔽工程的计量单上签字。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一般应提前一天将旁站监理申请送达或电话告知驻地办或其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办或其专业监理工程师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告知 承包人旁站监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前自行到 达旁站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第二十三条 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1.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或试验准备工作是否完成,施工设备、试验仪器是否齐备,使用材料是否经检验合格;2. 承包人质检员是否在岗,质检员、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3. 施工全过程是否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批复的施工图、施工组织

11、 设计进行,是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4. 试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试验全过程是否按照试验规程进行,有否出现 异常情况;5. 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6. 如实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第二十四条 旁站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 理:1. 当施工或操作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停作业,查明原因整改后再继续进行;若异常情况仍不消失,则应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 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2. 当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试验过程中有违反规范、规程的行为时,旁站监 理人员有权责令承包人立即整改;3. 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监督 承包人立

12、即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4. 当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5. 当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二十五条 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旁站监 理记录并签字,旁站监理各种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存。承包人质检员应在旁站监 理记录上签字认可。旁站监理记录未经有关人员签认的, 视为旁站无效,不得进 入下一道程序。第二十六条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包括:旁站监理项目名称、时间、工程地 点、气候,旁站开始、结束时间,施工人员、原材料情况、设备状况,旁站经过, 发现或发生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措施。旁站监理记录资料包括照相、

13、摄像等记录。第二十七条 旁站监理记录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旁站监理项目质量的重 要依据,也是确认隐蔽工程数量的主要依据之一。 旁站监理记录应按有关规定要 求整理、归档。第二十八条 发现要求旁站的部位或工序,无监理人员旁站,或监理不力造 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将按第四章监理管理四项制度对监理单位和旁站监理员 分别进行扣分和扣减监理费用处理。第四章监理管理四项制度第二十九条 不规范行为扣分制1. 参加本项目的监理单位,在 1 年之内,各监理部不规范行为累计扣分限 额 12 分。累计扣分达到 7 分,对驻地高监进行警示谈话;累计扣分达到 8 分, 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 5000 元罚款;累计扣分达到 10

14、 分,进行黄牌警告,并 处以 8000 元罚款; 累计扣分达到 12 分,进行红牌警告, 并处以 10000 元罚款, 必要时终止监理合同执行, 并责令清退出场。 本年度的扣分低于 3 分的监理单位 给予 3000-5000 元奖金,并进行通报表扬,颁发流动红旗。扣分细则如下:(1)因监理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并负主要责任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根 据造成事故后果情节轻重进行扣分,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扣 4-8 分,重大工程质量事 故扣 9-12 分。(2)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到建设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监理单位扣 9 分,在限期内不认真整改的加扣 2 分。(3)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

15、因监理单位转让或违规分包监理业务;主 要监理人员(总监、副总监及高级驻地)擅自更换、无序流动;进场人员及数量 与监理合同严重不符; 旁站监理人员不到位的, 监理工作不称职等, 每发现一次 扣 1 分。(4)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工程进 度、试验检测结果等情况的,一经查实,扣 2 分。(5)监理资料散乱、不全,档案管理混乱,监理报表、文件、信息报送不 及时,每出现一次扣 1 分,发现后限期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加扣 2 分。2. 按照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被追究责任及连带责任的监理人员, 1 年之内 的累积扣分限额为 12 分。累计扣分达到 8分,进行通报批评; 累

16、计扣分达到 10 分,在本项目进行岗位降级使用; 累计扣分达到 12 分,视情节下岗培训或责退。 扣分细则如下:(1)由于监理人员的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人员伤亡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的,高级驻地、 监理组长和现场监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 重大事故分别扣 8、10、 12 分,一般工程事故扣 2 、 4 、 6 分。(2)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及试验检测结果等情况 的,高级驻地、监理组长和现场监理人员分别扣 2、3、4 分。(3)总监、副总监、高级驻地离开工地未执行请销假制度,每发现一次扣3 分;监理工程师和旁站监理不在施工现场,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每发现一次扣 相关人员 1 分。(4)在质量监理中,对原材料进场前后的抽样、试验和检测失控,造成不 合格材料进场的;在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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