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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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和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持有效车(船)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轮渡、电车、缆车、地铁、轻轨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的乘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作为投保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

2、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

3、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车(船)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轮渡、电车、缆车、地铁、轻轨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

4、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伤残保险责任”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5、(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该行业标准所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后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二、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保险人就其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

6、止的门诊治疗和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保险凭证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凭证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不超过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六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十二)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保险金额第八条

8、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免赔额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第九条 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且被保险人持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车(船)票上车(船)时开始至到达所持车(船)票目的地下车(船)时止,但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天数。被保险人中途下车(船)至重新登上该车(船)期间,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止。若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车(船)而未重新返回该车(船)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离开所乘车(船)时终止。被保险人所乘车(船)中途因故停驶

9、,转乘客运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车(船),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登上转乘的车(船)时继续有效,直到被保险人抵达原定目的地时止。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

10、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

11、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12、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13、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出事当次的车(船)票;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二级以上(

14、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8交通事故证明;9.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二)被保险人意外伤残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出事当次的车(船)票;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伤残鉴定诊断书;6若保险金申

15、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7交通事故证明;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出事当次的车(船)票;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5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病历;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7交通事故证明;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四)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在剩余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时,分割单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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