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野外及公共场合吸烟和使用明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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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野外及公共场合吸烟和使用明火的规定(修订)为了执行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公司 各部门、各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和教育每位员工,树立火灾 事故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野外及公共场合吸 烟和使用明火的行为,消除火灾安全隐患。第一条 矿区内原则上禁止吸烟,鉴于目前还不能完全 禁止吸烟的实际情况,公司各部门、各施工单位必须尽快在 办公生活区和施工区域内合理设置吸烟区,教育和引导吸烟 员工进入吸烟区吸烟,坚决杜绝在非吸烟区吸烟。(一)在非吸烟区吸烟的,公司对该区域管理单位进 行严厉处罚,在植被区(含林缘以外3米范围内)及易燃易 爆物品存放区吸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在非吸烟 区

2、每发现一次或者发现一个烟头罚款50元。(二)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现场技术负责人在非吸烟区吸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 元并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实施的各工程 点及周边林区的防火安全工作。(一)矿区任何人员均不得在野外使用明火,因工程建 设和管理确需使用明火的,要由项目部经理批准,报公司环 保安全部备案后方可用火,明火未熄灭前,必须有人看守。(二)违规使用明火的,公司对区域管理单位处以 5002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熄灭火源。任何原因造成火 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区域管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三)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员工教育和管理,对

3、违规吸烟和使用明火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屡教不改的要 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直至辞退。彻底改变当前野外及公共 场合吸烟和使用明火的不良现象,消除火灾事故安全隐患。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矿区内销售、储存和燃 放烟花爆竹。因节日和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的,必须由燃放单 位按下列规定执行,任何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一)燃放单位将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燃放 地点、燃放时间和保证安全的人员组织措施、技术防范措施 方案上报环保安全部审批;(二)经批准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按批准后的 措施方案、燃放时间和要求由专人负责组织烟花爆竹的燃 放,燃放前在现场应准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燃放后及时清理 燃放现场;(三)燃放期间公司环保安全部和驻矿警务室人员在 现场进行监督,确保燃放安全;(四)违反以上规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矿区内销售、储存、携带烟花爆 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第四条 公司安全卫生检查组及各级管理人员,在定 期检查和日常检查中要将违规野外及公共场合吸烟和使用 明火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发现违规行为,采集证据,严 肃落实处罚措施。第五条附则(一)本规定由环保安全部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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