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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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程序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 出示证件 说明来意 现场检查 作出记录 交换检查意见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整改复查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 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三、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 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场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 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 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四、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

2、、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检查原 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五、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 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 见。六、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 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 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 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

3、不符合规定参数范 围的特种设备的。 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的。 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 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七、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 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 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 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 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八、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

4、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九、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 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十、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 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十一、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 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

5、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 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妨碍监督检查的。 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 人作假证、伪证的。 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十二、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 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

6、的。十三、被检查单位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 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十四、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 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十五、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 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 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 等方式取证。十六、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 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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