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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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升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以下简称商检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合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法,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法。第二章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进口

2、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第六条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该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煤炭应该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有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包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第八条对进口煤炭中发觉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该责成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觉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处理,并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章出口煤炭检验第九条出口煤炭生

3、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第十条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收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确保能力等根据标准进行考评,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4种类别,实施不一样条件要求的监管方法。第十一条依据自愿标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能够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一)分类管理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四)质量管理体系证实文件;(五)企业矿(站)

4、区平面图;(六)生产工艺说明;(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该通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评,并在现场考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第十三条A类企业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 应该是精煤生产企业;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三 含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具有对应的质量确保能力;四 配置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五 选煤工艺能够确保出口煤炭品质稳定;六 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包括安全、卫生、

5、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七 出口煤炭包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四条B类企业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 应该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三 含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 配置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五 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包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质量事故;六 出口煤炭包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五条C类企业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该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和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

6、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三 含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置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四 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需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关键是雷管等包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质量指标;五 出口煤炭包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六条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或提出申请,但不符合A、B、C3种生产企业分类类其余,自动列入D类企业。第十七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专题抽查检测,并通报抽查检测结果。对A类企业的抽查百分比

7、应该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5%至15%;对B类企业的抽查百分比应该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16%至45%;对C类企业的抽查百分比应该控制在其所申报批次的46%至100%;对D类企业的抽查百分比为100%。专题抽查检测内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协议或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和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日常监管情况,根据相关要求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使用期为6个月,超出使用期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检验检疫机构经核查确定正确无误后,可将对应批次出境货物

8、换证凭单的使用期续延3个月。第十九条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该在出口煤炭抵达口岸卸货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该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提供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出口配煤报检时,应该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法等资料。第二十条出口煤炭由产地运抵口岸后,应该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具有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该对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设置显著标识,不得混堆。第二十一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数量进行核销。第二十二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包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

9、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第二十三条对出口煤炭中发觉的质量问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该责成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觉包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进行有效处理的,不准出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含:一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的情况;二 企业质量诚信情况;三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四 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情况及运行情况;五 生产加工工艺情况;

10、六 专题抽查检测;七 质量问题调查;八 其它需要检验的情况。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该依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档案。第二十六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每十二个月度进行一次考评。第二十七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年度考评结果、监管档案信息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反馈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升级或降级。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向该企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一 发觉有不诚信行为的;二 拒不接收或有意逃避监管的;三 发觉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不齐全或运行

11、不正常的;四 发生包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五 专题抽查检测不合格批次超出其所申报批次5%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查,对整改后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的企业恢复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第二十九条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确保体系,强化质量诚信意识,接收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三十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除杂、质量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应该依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方法,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办

12、理进出口煤炭报检和检验监管等手续,符合条件的,能够采取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第三十二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建立信息快速传输机制,实施信息电子化传输方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该每3个月就出口煤炭检验监管相互通报情况,并就检验监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立即沟通。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该立即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情况。第三十三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该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出口煤炭质量分析,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应该抄送相关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该立即将搜集到的我国外反应强烈的进出口煤炭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质量问题向国家质检

13、总局汇报。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煤炭包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问题严重的情况公布预警通报。第三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伪造、涂改、冒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其它违反商检法相关要求的行为,根据商检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职责时,应该遵遵法律,维护国家利益,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收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该定时接收业务培训和考评,经考评合格,方可上岗实施职务。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该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第三十七条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违反商检法要求,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由产地装运、未更换运输工具,原运输工具直接运输出口的煤炭,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检验监管。第三十九条本措施公布前已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仍根据原分类管理监管类别对该企业实施监管。第四十条本措施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措施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出口煤炭检验管理措施(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8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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