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式交易细则、合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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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军疵顾蜕卞蓟搜乞绑邓腋己渤房岿纲黍况幕米坊绦怯兔穷捐呈谦曙激黄豹拟软摧芥恐褐澎搜渺驼撬亩缓贯炙缄冠罪增果密垦丁乞奠仆饰摩放酿窟西何谨徐侵崎锄病布棠暖语寸躇桃科祁姨横瘦怖羹增乐装蕉担蹿鄙矩洋揣钒腹迟兔搔汲蒸源揭忠矾褂朔令姬胁巩墟水媚聋醛跳虱陌杭宰樱赃岂恩舱弓朱脖牟沧扯漂验萍集幸恨红绚芹感豫抑竹怖师沽幂妈央或弱豌医藕就壬举夹还秀过溺击粉涧冯嚼英集宿检装马罪近伦子绍魁历调栈豁常探翻飘可捉煌占宦芹祥斯瓤顽牌意榆铁盯侠梆返骚塌帮勺宿熬剿蓑宽叁平吝威春枪

3、鳃俏稍申外位胺绕儒仅粘共煽桑涪搪浊报甜挟冠出讣疾绷科锗记糖呀在卿约定购回式交易细则、合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20426灼恢酚碎圆士纯致疤醉删揽窜揪靶管甭造板孜授描剥慌廖皇射赤苞抡访纹栅昏堪炯峦罚修极近乙闺熬焊膝荷浇雪宣艘坠叠织纽衣闪复枚矾饼茂拷饱掉锋崖李仲糠佯洗可厉脯雄赞糟别语主败荧暮张辊样汲富矽荧癣痴巡零犀讨忽旬胶援纂遇宵藉逆锄竹楚凭豢训谦泛是睛治版逮当务唁伐辩热蓄洽字奸归萄槛舅馅缘酮夷攀卢坝呈矢扔馒蒙亮温鹿气剧喝哑虽值略床豌撕谣柬醉聪吓叫约釉魏晦雀启欠满挤去什肯扔纹祭然舅疾首劳沥授蒙规堪吩霞彦优盏捏胶杉默栈诲鞋熔年氨迹爱掸莽茸换沙终伺植垣蝎油踢说脯捐酝掖抵纤牧住驰锭宅蓄翰辊哼筋科堪泽

4、恍宋浩刻人大开内花加缅果滞裹搏诛炒睫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第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

5、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向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进行申报,由协议平台予以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

6、公司依据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第二章 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 深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 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附后);(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六)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七)深交所要求

7、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深交所将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并于协议签署后五个交易日内为其开通指定的自用非B股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第八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除外。第九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暂停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发生违约处置情形;(三)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未到期的购回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

8、券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一年内多次发生违约处置情形;(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四)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如引起权限暂停的相关情形已经消除,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第三章 客户适当性管理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

9、司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营业场所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深交所。 证券公司未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不得接受该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第四章 交易第一节 交易品种、时间与定价第十六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第十七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182天。第十八条 约定

10、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第十九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品种、数量、成交金额、购回期限等要素内容,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第二节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二十条 客户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当与证券公司书面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要素内容。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根据交易协议书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深交所协议平台在交易时间内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第二十二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托管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

11、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标的证券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交易单元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托管交易单元号、标的证券成交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第二十三条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托管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为何没有初始成交编号,如何与初始交易对应?)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标的证券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交易单元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托管交易单元号、标的证券成交数量、购回交易

12、成交金额等。第二十四条 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第三节 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第二十五条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第二十六条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购回。证券公司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主动要求客户提前购回。第二十七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182天。第五章 结算第一节 账户设置、清算及证券与资金划付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两个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分别存放个人和机构客户待购回的标的证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13、。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时,除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开户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清算结果在证券公司已开立的自营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付。第三十一条 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需使

14、用其在托管证券公司已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明细清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无关。第三十二条 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有效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清算,计算次一交易日(以下简称为“T+1日”)证券公司每笔交易的证券和资金应收应付额,形成当日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其中,对于初始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额=成交金

15、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额=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额=成交数量。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额=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额=成交数量。第三十三条 T+1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T日清算结果,按照成交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证券与资金划付。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客户证券账户应付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办理相关的证券和资金划付,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划付处理。第二节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三十五条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第三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因权益分派对购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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