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之中心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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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发布-实行-发布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第一部分中心控制设备Fire safety centralizing equipment(征求意见稿)GB/T 16806.1200替代GB16806-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ICS13.220.20C 81目 次前言II1 范畴12 规范性引用文献13 分类14 定义15 规定26 实验77 检查规则138 标志14前 言本部分的所有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分为八部分:第1部分:中心控制设备;第2部分:气体灭火控制装置;第3部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第4部分:消防应急电源;第5部分:消防应急广播控制器;第6部分

2、:消防电话;第7部分:火警传播设备;第8部分: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通用技术规定;本部分是对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本原则自实行之日起,替代GB168061997。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原则由全国消防原则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原则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本原则参与起草单位:沈阳消防电子设备厂、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北京世宗智能有限公司、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莱科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宋希伟、丁宏军、张颖琮、郭铁南、朱立

3、平、李宁。本原则所替代原则的历次版本发布状况为: 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第一部分中心控制设备1 范畴本部分规定了消防联动中心控制设备的分类、定义、规定、实验。本部分合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消防控制室(中心)安装的中心控制设备(涉及独立的消防联动中心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联动部分和输入/输出模块)。其她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中心控制设备,除特殊规定由有关原则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原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原则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原则达到

4、合同的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实验措施及严酷级别GB/T17626.21998 电磁兼容 实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实验(idt IEC 61000-4-2:1995)GB/T17626.31998 电磁兼容 实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实验(idt IEC 61000-4-3:1995)GB/T17626.41998 电磁兼容 实验和测量技术 电迅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实验(idt IEC 61000-4-4:1995)GB/T17626.51998 电磁兼容 实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

5、抗扰度实验(idt IEC 61000-4-5:1995)GB/T17626.61998 电磁兼容 实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idt IEC 61000-4-6:1996)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阐明书 总则GB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查规则3 分类消防联动中心控制设备按其控制方式分为:a)多线式中心控制设备;b)总线式中心控制设备。4 定义中心控制设备(如下简称中心设备)fire safety centralizing equipment 根据接受到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传来的或其她火灾报警触发器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而发出控制信号控制各类消防设备完毕系统联动功能的集中控制

6、装置。5 规定5.1 总则中心设备若要符合本原则,应一方面满足本章规定,然后按第6章规定进行实验,并满足实验的规定。5.2 整机性能5.2.1 一般规定5.2.1.1 中心设备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标GB156-1993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5.2.1.2 中心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5.2.1.3 中心设备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5.2.2 控制和显示功能5.2.2.1 中心设备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涉及启动和停止)其连接的各类消防设备, 并设控制设备启动总批示灯(如下称启动总批示灯);应能显示其控制的各类消防设备

7、的状态,并设控制设备反馈总批示灯(如下称反馈总批示灯)。5.2.2.2 在中心设备自动或手动发出启动信号后,中心设备应发出光启动信号(涉及点亮启动总批示灯),批示启动设备名称和部位,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现场设备总数。启动光信号用红色批示灯批示,光启动信号应保持至启动设备恢复或中心设备复位,启动总批示灯应保持至所有启动设备恢复或中心设备复位。5.2.2.3 中心设备应能显示所有受控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中心设备应在收到反馈信号10S内应点亮反馈总批示灯,并显示现场设备状态的反馈信号。反馈光信号用红色批示灯批示。当中心设备10S内未收到规定的反馈信号,应使启动光信号闪亮,并显示相应的现场设备,保持到中

8、心设备收到反馈信号。5.2.2.4 中心设备应接受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有关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应保持至中心设备复位。5.2.2.5 中心设备应接受受其控制的启泵按钮、报警阀、水流批示器等触发器件的监管信号,显示其所在的报警部位,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应保持至中心设备复位。5.2.2.6 中心设备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手动控制的功能。5.2.2.7 中心设备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应满足本条规定。5.2.2.6.1 中心设备应至少有至少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键,每个控制键相应一种直接输出控制。5.2.2.6.2 手

9、动控制键控制的现场设备的启动应在相应的控制键旁单独批示。5.2.2.6.3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时,受控的现场设备除启动外,工作状态可以在手动控制键旁单独批示,也可以在中心设备的共用显示屏上显示。5.2.2.6.4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直接控制的现场设备的启动、回答、故障等多种工作状态均应在手动控制键旁单独显示。5.2.2.6.5 直接手动控制相应的输出信号为有源信号时,输出信号应符合生产公司规定。5.2.2.8 中心设备同步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时,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光批示。5.2.2.9 中心设备在自动状态,如接受到火灾报警信号,且符合设定的启动条件时,应在3S内发出

10、启动信号。5.2.2.10 中心设备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5.2.2.11 中心设备可以对特定的控制输出功能设立延时功能,但应满足下述规定:a) 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0min,每次增长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 min;b)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而立即启动控制输出;c) 任一延时输出均不应影响其她控制功能的正常工作;d) 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批示。5.2.2.12 中心设备控制的输出模块输出的电压信号应符合GB156或制造商规定的的有关规定,且应在额定输出电压的85110之间。输出模块的无源输出接点容量应能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规定。5.2.2.13 中心设备控制的输出模块、输入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条

11、件下应能可靠工作。5.2.2.14 中心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还应满足下述规定:a) 显示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b) 在气体灭火系统的报警、喷射阶段分别发出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声报信号应能手动消除。5.2.2.15 中心设备还应接受来自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防火卷帘系统工作状态信息,并予显示。5.2.2.16 中心设备控制常用电梯时,应能使电梯降至首层,并显示其状态。5.2.2.17 中心设备采用数字和/或字母(符)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规定:a) 准时间顺序显示启动的现场设备信息,当显示区域局限性以显示所有启动的现场设备时,应采用循环显示,且应设手动查询按钮,每手动查询一次,

12、只能查询一种启动的现场设备信息;b) 启动的现场设备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显示不能互相影响也不能交错显示;c) 启动的现场设备信息显示优先于故障,隔离等其她信息的显示,但这些故障、隔离等信息应手动可查;d) 当现场设备为火灾报警中心设备(联动型)的联动部分且用同-显示屏时,联动信息显示和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应分区显示,且互不干扰。5.2.2.18 中心设备复位后,仍保持状态的现场设备的工作状态应在20S内重新建立。5.2.2.19 现场设备启动计时装置的记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现场设备启动时间时应打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现场设备启动时间。5.2.2.20 具有传播

13、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中心设备,在火灾报警信息传播期间应有光批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信号输入,应有接受显示。5.2.2.21 中心设备应能至少记录999条有关信息,且在中心设备断电后能保持14d。5.2.3 故障报警功能5.2.3.1 中心设备应设故障总批示灯(器),无论中心设备处在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批示灯(器)均应点亮。5.2.3.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中心设备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a) 中心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b)

14、 中心设备与火灾报警触发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c) 中心设备与独立使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d) 总线式中心设备与输出/输入模块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e)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f)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g) 中心设备主电源欠压。对于a)、b)类故障,应能批示出部位,对于c)、d)、e)、f)、g)类故障应能批示出类型。5.2.3.3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中心设备正常工作时,中心设备应发出声故障信号,保持1h以上。5.2.3.4 采用

15、字母(符)数字显示屏显示所有故障部位和类型的,应能通过手动操作循环显示。5.2.3.5 中心设备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中心设备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5.2.3.6 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5.2.4 隔离功能5.2.4.1 当中心设备采用总线控制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当短路隔离器动作时,中心设备应能批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被隔离保护的部件不应超过32个。5.2.4.2 中心设备应有隔离总批示灯(器),无论中心设备处在何种状态,只要有隔离存在,该隔离总批示灯(器)应点亮。5.2.4.3 中心设备的隔离和解除隔离均应通过手动单独完毕。隔离功能在手动操作后2s内完毕,且启动隔离批示。5.2.4.4 隔离功能应不受中心设备复位等操作的影响。5.2.4.5 中心设备应能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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