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奸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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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强奸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说到对强奸罪的量刑标准,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在刑法第236条当中是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的。然而大家不知道的是,对于这种常见的刑事犯罪,法律允许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关于北京市强奸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吧。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

2、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犯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

3、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对于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法律是规定了几个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当然在进行处罚之前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况和造成的损害程度,先选择了适当的量刑幅度后,在进行具体的判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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