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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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 汉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某能达实业发展某;注册地址东西湖区金银湖游乐城金山大道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01101603;资质证书号内3308;法定代表人韩德明;联系027-59518888;邮编430040;委托代理人地址;邮编;联系;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邮编;买受人;住所(址);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某】;邮编;联系;委托代理人;国籍;住所(址);邮编;联系;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邮编。根据中华人民某国合同法、中华人民某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

2、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东西湖区金银湖东北角、环湖路以西、编号为东国用(2003)第TD-2003-143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7218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02年6月20日至2072年6月19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畔岛花园(顺驰泊林)商品房。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某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编号:;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某市东西湖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编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某市东西湖区建设局;

3、编号:;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0X年X月X日向某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某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某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开管预售2005 186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层高为约3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

4、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1、绿地率约38%,道路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约230平方米;2、停车场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3、会所建筑面积约3278平方米;4、其它:双方同意对于该商品房以及规划小区实际交付情况以政府最终规划为准。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5、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1、4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3648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4、此价格含水、电、燃气的初装费,以上配套设施的使用及开通费用由买受人按相关部门的规定自行承担,除政府部门要求或者甲乙双方同意以外,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其他费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

6、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4、其他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

7、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双方确认,对于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采取贷款方式付款的,若因为买受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办理完毕贷款手续亦为逾期付款行为,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方式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8、。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 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

9、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3、。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们、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0 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

10、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5、供电:每户普通电表一块,交付时电通;6、给水:每户独立水表一块,交付时水通;7、交房时,当期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市政管网;8、交房时,管道安装完毕,点火时间按照燃气公司规定办理;9、交房时,组团绿化基本完成,公共绿化待同期小区整体完工后交付使用;10、。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

11、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

12、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入住通知书后15日内,未能与出卖人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被视为买受人已验

13、收收楼且对本合同项下房屋的质量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无任何异议,本合同项下房屋的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自动转移至买受人承担。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

14、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出卖人若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自出卖人催告买受人退房之日起15日内买受人仍未退房的,则视为买受人同意规划、设计之变更并接受该房屋之现状且放弃索赔请求。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

15、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2、出卖人于30日内整改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3、;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 _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购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X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X围、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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